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怎么開,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怎么寫的。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茲有______同志與我單位簽訂_____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我單位從事_________工作,現因_____________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本人簽名:單位蓋章:法人代表簽名: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由企業負責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一般都有標準格式,載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內容,由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制作,用人單位領用。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條款: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