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和計劃生育-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人口和計劃生育法于2021年修訂,結合四川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經費,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需要。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及計劃生育相關工作。
1、云南省 人口與 計劃生育 條例(2022修正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貫徹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國家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在本省登記但離開本省行政區域的公民。第三條公民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和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共同負責履行計劃生育。
一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工作。計劃生育工作中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的相關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協會以及其他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2、山西省 人口與 計劃生育 條例(2002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控制人口的數量,提高人口的質量,使人口的增長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具有本省戶籍的公民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流動-2計劃生育的管理,適用《國家流動-2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本條例。
第四條夫妻雙方均有執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執行計劃生育所享有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孩子,優生優育。第五條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教育和就業機會、改善婦女健康和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計劃生育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的方針;堅持發展經濟與幫助群眾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3、四川省 人口與 計劃生育 條例(2021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和公民,以及在本省登記并離開本省行政區域的公民。第三條實施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以人民為中心,嚴格執行國家優化生育政策,控制人口的數量,提高人口的質量,促進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的結構,促進人口的長期均衡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人口發展規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持和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強統籌規劃、政策協調和工作落實,推動出臺積極的生育扶持措施。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經費,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需要。
4、山東省 人口與 計劃生育 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控制人口的數量,提高人口的質量,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國家繁榮和社會進步。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
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依法執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執行計劃生育中承擔連帶責任。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計劃生育應當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的職責計劃生育公務受法律保護。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工作。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及計劃生育相關工作。
5、《 人口與 計劃生育 條例》1、全國“計劃生育 條例”已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已于2001年12月29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共七章四十七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人口和計劃生育 Law原文如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應當實施和保持計劃生育。
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數量,提高質量。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技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和完善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第三條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教育和就業機會、改善婦女健康和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計劃生育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