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部門機構改革后,多出來的人員怎么分流。全國縣區一級衛生監督機構改革應該大同小異,已經提過很多次,按照國家事業單位改革的思路,衛生監督所是屬于委托執法性質的機構,國內改革的方向有三個,黨政機構改革人員轉隸已經非常困難,事業單位改革后,最大的問題就是人員轉隸,各種身份的人員要想調整到位,不是一件簡單的事,這也正是黨政機構改革后,事業單位改革緩慢甚至停滯不前的主要原因所在。
1、縣級衛生監督所該怎么改革?
又來啦!謝邀請!題主說的縣級衛生監督管理局應該是縣級衛生監督所吧,現在沒有所謂叫做衛生監督管理局的機構,應該指主要承擔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學校衛生監督、放射衛生監督、醫療衛生監督、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職能的監督機構。全國縣區一級衛生監督機構改革應該大同小異,已經提過很多次,按照國家事業單位改革的思路,衛生監督所是屬于委托執法性質的機構,國內改革的方向有三個:一個是轉為的衛生健康綜合監督執法局,作為衛生行政部門的下屬事業單位,受衛生行政部門委托行使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權,
2、縣級部門改革以后,多出來的人員怎么分流?
縣級部門機構改革后,多出來的人員怎么分流?黨政機構改革,機構有整合,有撤銷;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機構除更大范圍和更大力度的整合、撤銷外,高校和縣級以上公立醫院還要取消編制使用,自收自支、自定、自籌類編制還要全面撤銷,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也要改企,再加上行政類職能劃轉到相應的政府部門承擔后,參公事業人員沒有了參公崗位,身份前途也成了轉隸的對象。
黨政機構改革人員轉隸已經非常困難,事業單位改革后,最大的問題就是人員轉隸,各種身份的人員要想調整到位,不是一件簡單的事,這也正是黨政機構改革后,事業單位改革緩慢甚至停滯不前的主要原因所在,一、黨政機構:對于黨政機構來講,人員轉隸最大的困難有兩個:一個是因基層行政編制緊缺,造成的人員超編問題;另一個是行政類事業單位職能整合到政府部門后,造成的混編混崗問題。
1、行政超編問題:黨政部門大范圍整合,還包括退役軍人事務局、應急管理局等新組建機構,基層黨政機構設置雖然實行限額制,但實際上縣區基層機構設置的重心是規范化,并非是精簡機構,對于縣區來講,國家、省、市權力下放,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接、放、管”的落腳點也是在縣區,職能改革的重點也是整合、統一,縣區行政職能只有增加沒有減少。
與之對應的是,省市職能精簡、下放,人員編制都是在同級消化,并沒有隨著權力下放到縣區一級,將省市承擔職能的人員和編制,一起下放到縣區一級,相反,縣區行政編制“只減不增”,機構“撤一建一、多撤少建”,編制總數“不得突破2012年編制底數”。職能增加了,機構卻要求精簡,編制也要求嚴控,事總得有人干吧,于是乎就造成縣區基層大面積超編現象越來越嚴重,再加上原來行政編制就緊缺,人編矛盾就大,歷史遺留就有超編問題,兩者相加,縣區基層超編現象最為嚴重。
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黨政機關的機構整合,一般原則都是原來承擔職能的人員,連人帶編一起調整到新機構,有編一起調,超編沒編人員也隨職能調整,反正都是超編,在哪兒超都一樣的。再加上縣區機構設置,不允許設置6名編制以下的機構,各部門編制只有減少沒有增加的余地,機構改革中,明文規定不允許趁機構改革增加編制和領導職數,縣區基層編制也并沒有因嚴重緊缺,在全省范圍內進行調劑增加的。
依然還是在原來的行政編制總數內,調整騰挪,盡量滿足基本要求,至于超編問題,只能往后靠一靠了,(畫外音:我太難了,太難了)2、黨政機關混編問題: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整合到相應的政府部門承擔,再加上規劃、農綜等職能整合,按照“編隨人走、人隨編走”的原則,這些承擔行政職能的人員連同編制,要一起劃轉到對應的政府部門。
事業單位使用的是事業編制,行政部門使用的是行政編制,事業編制劃轉到行政機關,稱為“機關事業編制”,是典型的“混編”,屬于違規行為,按規定,因機構改革造成的混編問題的解決,要使用行政編制進行置換,但縣區基層早已經無編可用,超編嚴重,哪兒來的多余編制,解決這類“混編”問題。沒辦法,只能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允許因職能劃轉“連人帶編”調整,按最低需要在政府部門設置部分機關事業編制,用于解決隨職能劃轉的人員安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