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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深圳勞動局投訴電話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24 15:53:38 編輯:東莞本地生活 手機版

1,深圳勞動局投訴電話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支隊  地址:深南中路1025號東座  舉報投訴電話:0755-12333  羅湖區勞動監察大隊  羅湖區沿河北路2019號  25438399  福田區勞動監察大隊  福田區福民路123號福田新區委大門口右側  82918291  南山區勞動監察大隊  南山區南山勞動大廈四樓  26665374  鹽田區勞動監察大隊  鹽田區政府大樓行政中心431室  25228431  寶安區勞動監察大隊  寶安區新安三路65號  29990000  龍崗區勞動監察大隊  龍崗區勞動局大樓708室  28917170  光明新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光明新區塘明路1號光明新區管委會大樓  88211771勞動監察部門有哪些職責?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等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勞動保障監察的形式有哪些?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等規定,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受理投訴舉報、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和網絡監察等形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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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決定2019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中的“衛生、國資、稅務、工商、安監等有關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國資、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二、將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七條中的“工商行政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三、刪去第二十三條第八項中的“和申報繳費數額”。  將第十二項修改為:“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遵守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的情況;”四、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具體管轄范圍應當向社會公開。”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依法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開發區、產業園區等特定地區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特定地區符合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五、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對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監察,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一)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跨縣級行政區域的;  “(二)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涉及吊銷其核發的許可證的;  “(三)經有權機關批準對市轄區用人單位統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對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一)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  “(二)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涉及吊銷其核發的許可證的。”七、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八、刪去第三十條中的“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將該條中的“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待遇”分別修改為“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九、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的“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決定2019

3,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監察工作,保障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行政部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勞動監察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勞動監察,是指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和糾正,必要時依法予以處罰的執法行為。第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勞動監察公務,受法律保護。第四條 公安、工商、財政、銀行、衛生、海關等有關部門以及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應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協同做好勞動監察工作。第五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第二章 職責第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履行下列勞動監察職責:  (一)監督檢查招用工及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  (二)監督檢查支付職工工資情況;  (三)監督指導勞動保護和職業培訓工作;  (四)監督檢查社會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執行情況;  (五)查處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和對外勞務合作機構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受理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檢舉、申訴和控告;  (七)在有關部門支持配合下,處理因勞動糾紛引起的職工集體上訪、罷工等突發事件;  (八)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第七條 勞動監察采取定期監察、隨時抽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第八條 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依法進入用人單位進行檢查,了解其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調閱或復制必要資料,詢問有關人員。第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必須秉公執法,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及有關的保密資料,并為舉報者保密。第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到用人單位執行公務時,應佩戴統一標志,出示證件,并應有兩名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共同進行。第十一條 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時,用人單位應如實介紹情況,回答提問,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材料和證明。  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如需進入勞動場所檢查時,用人單位不得阻止。第三章 管轄第十二條 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管理全省的勞動監察工作,查處本省范圍內的重大勞動違法案件,并負責對駐廣州市的省直屬及中央、部隊所屬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察。  市、縣(含縣級市、市轄區,下同)勞動監察的管理范圍由各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第十三條 下一級勞動行政部門認為案情重大的案件,可以請求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辦理;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查處其行政區域內案情重大的勞動違法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指定下一級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第十四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勞動行政部門發生管轄爭議的,由發生爭議的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法律、法規對勞動監察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章 檢舉控告與查處第十五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設立投訴信箱,公開舉報電話,建立和健全舉報制度。任何單位、組織和勞動者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均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第十六條 檢舉控告應說明被舉報的單位名稱、地址以及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事實。  檢舉控告可寫明舉報人的姓名、聯系地址及電話。第十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舉報人應予保密,對檢舉控告應及時登記、調查、處理。第十八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及其責任人,可下達《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或《勞動監察指令書》,提出處理意見,聽取當事人申辯。  用人單位及其責任人在《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或《勞動監察指令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應如實向勞動行政部門作出書面答復。第十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查處勞動違法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

4,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預防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  對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勞動保障監察,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依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 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日常巡視檢查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建立健全預防和查處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工作機制和維護勞動者權益目標責任制度,對所屬的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  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國資、稅務、工商、安監等有關部門以及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第六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出現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時,應當到場了解情況,根據職責協助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注意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接到工會關于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工會。第七條 用人單位、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完善勞動用工管理,接受和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企業方面代表依法引導、幫助用人單位規范用工,配合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第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第二章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監察員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引導、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保障有效、全面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所需要的場所、裝備等條件。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中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人員(以下簡稱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佩戴統一的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應當遵守有關回避的規定。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察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和阻撓。第三章 勞動保障監察預警監控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以下用工管理臺賬,真實、準確記錄各種用工信息:  (一)職工名冊。包括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和被派遣勞動者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等內容。  (二)錄用登記。包括入職登記表、勞動者身份證件復印件等。  (三)工時臺賬。包括打卡記錄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時間和加班時間的記錄。  (四)工資臺賬。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的發放情況,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以及應發工資項目和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臺賬。  用工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職工名冊、錄用登記應當至少保存至勞動者離職后兩年。

5,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預防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  對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勞動保障監察,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依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 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日常巡視檢查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建立健全預防和查處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工作機制和維護勞動者權益目標責任制度,對所屬的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  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國資、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以及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第六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出現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時,應當到場了解情況,根據職責協助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注意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接到工會關于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工會。第七條 用人單位、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完善勞動用工管理,接受和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企業方面代表依法引導、幫助用人單位規范用工,配合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第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第二章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監察員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引導、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保障有效、全面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所需要的場所、裝備等條件。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中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人員(以下簡稱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佩戴統一的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應當遵守有關回避的規定。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察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和阻撓。第三章 勞動保障監察預警監控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以下用工管理臺賬,真實、準確記錄各種用工信息:  (一)職工名冊。包括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和被派遣勞動者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等內容。  (二)錄用登記。包括入職登記表、勞動者身份證件復印件等。  (三)工時臺賬。包括打卡記錄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時間和加班時間的記錄。  (四)工資臺賬。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的發放情況,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以及應發工資項目和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臺賬。  用工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職工名冊、錄用登記應當至少保存至勞動者離職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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