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辦理-2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辦理銷售商品房,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出售的第七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出售,商品房預售條件和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定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商品房預售-3辦法是,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性。
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商品房預售-3辦法是,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性。所謂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式在建的房屋預先銷售給中標人,中標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管轄。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約定買受人在未來某一日期支付定金或預付款并擁有現房的房地產交易行為。
法律分析:根據商品房-2-3辦法的規定,對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辦理-2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辦理銷售 商品房。法律依據:第六條商品房-2管理-1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證制度。商品房預售條件和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定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商品房現售的條件是:房地產開發商持有“一照”“五證”;房屋有《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房屋竣工驗收;房子基本生活設施準備交付。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出售的第七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出售。(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使用批準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條件或者已經確定建設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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