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占小便宜吃大虧,就是這么來的,一分價錢一分貨,廠家有的是車,有的是錢,這點車,不算啥,去點庫存,提高銷量。話又說回來,有需求自己有動手能力,也會維修的朋友,這種車就是寶,可以撿漏,對于車啥都不懂得朋友,奉勸你還是別買這種二手車,結果悲催了,其他車都開不出來,全被水泡了。
1、關于鄭州奔馳轎車暴雨時堵住全車庫,且拒不挪車,大家怎么看呢?
這個話題很有趣,其實就是三個原因造成的,物業不作為,奔馳車主為所欲為,25位車主不敢緊急避險。其實這個事件可以很好的避免,當年的沈萬三就是花了幾兩銀子,買下擋路的車子,推下山崖,保住了幾車私鹽,奔馳車主的行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至少是大多數車主的合法、正當利益,如果那天晚上物業公司的人站出來,用工具車或者號召部分業主把車子來走,我覺得一輛兩頓重的車子,是可以拉的走的,但是物業公司沒出面解決。
25位車主也沒有表示,只是在那里拍攝視頻,發飆譴責,最后車子都泡水了,現在如果公安機關不把這個事件定性為刑事案件,那么這些車主只能走民事訴訟程序,而民事訴訟程序又是費時費力,但是唯一不能扭轉的就是車子已經泡水了。所以我認為,出現困難要及時找對策,而不是抱怨,其實對25個車主來說,車子才是最重要的,現在說什么都遲了,車子泡水算報廢了,如果那個時候把黑色奔馳車子拉走,大家的車還有的救。
2、河南鄭州暴雨后,數萬輛泡水車何去何從?
水災之后,大概受損失的物資大概就是汽車,電動車,各類倉庫物資,汽車,泡水車,一般價格便宜些賣了吧,廠家給點優惠政策,都是可以過去的,畢竟是新車,淹點水,沒啥大問題,車能開就行,有啥哩,代步工具,衣服,鞋子,都是身外之物,要保護環境還是坐公交,地鐵。閑來無事開個電車,摩托就行,汽車嗎出去旅游,到遠的地方,出個高速,辦個事,人多可以坐。
這些車,要么便宜處理,要么弄到地級市,縣城賣了,便宜,貪占小便宜吃大虧,就是這么來的,一分價錢一分貨,廠家有的是車,有的是錢,這點車,不算啥,去點庫存,提高銷量。其實受災的不光是汽車,還有房子,門面,還是該處理的處理,市場經濟,讓人得點實惠,便宜一點自然有銷量,薄利多銷嘛,以后的倉庫要往高層建,減少損失。
3、鄭州暴雨,一奔馳堵在車庫出口造成全車庫車輛被泡,應該怎么處理?
首先肯定回答,該奔馳車主肯定要承擔責任,嚴重的話還要承擔刑事責任!近日,一段“鄭州特大暴雨時,某小區地下車庫出口處,一輛奔馳車堵住了停車場車庫的視頻”沖上了熱搜,到底是怎么樣的情況呢?事情是這樣的由于該奔馳車主生怕自己的愛車被水泡了,看到停車場出口有塊高地!于是開足油門,沖啊!將自己的奔馳車停在了這塊高地上,堵住了停車場的唯一出口。
期間,大家也與奔馳車主協商,看看能不能挪下車,誰料,奔馳車主死活不挪,愛咋咋地!結果悲催了,其他車都開不出來,全被水泡了!有人說“人不為己天誅地滅”,奔馳車主好像做的也沒有錯啊!嗨,你這三觀有問題啊。兔哥想告訴你,錯了!大錯特錯!在災難面前,這個奔馳車主樣子真丑陋!為了自己的私利,已經嚴重損害他人的利益,
不僅侵權了,違法了,甚至嚴重的有可能涉嫌犯罪了!第一,有人說奔馳車主的行為應該是刑法上的緊急避險?兔哥想說,邊都沾不上。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顯然,奔馳車主的行為將其他車輛置于極其危險境地,而且其他車輛價值遠遠高于奔馳車,所以奔馳車主的行為與緊急避險不符。
另外,相反,如果物業或者其他人在勸阻無效的情況下,將該奔馳車拖走或者損壞,倒是完全符合緊急避險構成要件,第二,奔馳車主堵了停車場出口路的行為,其實已經違反了物業管理相關規定,也侵犯了其他業主的通行權利。對于其拒絕挪車行為,違反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屬于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可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