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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層法律服務條例
(1995年12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基層法律服務條例>的決定》修正 2021年5月 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保障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開展法律服務活動,促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管理、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基層法律服務所,是指在鄉(鎮)和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組織,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執業條件,經司法行政部門核準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通過開展法律服務,宣傳憲法和法律法規,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
第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服務工作,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和本條例規定管理、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民族地區、邊遠山區、革命老區等法律服務資源不足的地區規范發展基層法律服務隊伍。
第八條 鼓勵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糾紛多元化解工作。
鼓勵和支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人民調解組織擔任人民調解員;優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人民調解員的,可以依托人民調解組織成立調解工作室。
第九條 鼓勵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村(社區)法律顧問、法治宣傳、公益性法律服務、基層法治建設和平安建設等工作,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獎勵等措施,支持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前款所列工作。
第十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可以依法成立基層法律服務行業組織,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提高行業服務能力和公信力。
基層法律服務行業組織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社會主義法治,接受業務主管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層法律服務所
第十一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擔任法律顧問;
(二)代理參加民事、行政訴訟活動;
(三)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五)解答法律咨詢;
(六)代寫法律事務文書。
第十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與在本所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簽訂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基層法律服務所統一接受當事人委托,依法簽訂委托合同;統一委派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業務;統一收取服務費用并如實入賬。
第十三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實行自收自支,獨立核算,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基層法律服務所的人員、財務、職能應當與司法行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分離。
第十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收費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物價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公開業務范圍、收費標準和工作守則,主動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