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勘查許可證頒發之日起滿兩年并完成國家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或者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開采的礦產資源;
(二)按國家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
(三)探礦權屬于爭議;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轉讓探礦權應將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全部勘查區塊一次性轉讓。第二十五條 采礦權轉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況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
(二)礦山投入采礦生產一年以上;
(三)按國家規定已經繳納資源稅、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
(四)采礦權屬無爭議;
(五)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具備采礦權人的資質條件。第二十六條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審批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授權下一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采礦權的轉讓;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轉讓探礦權,應由探礦權轉讓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共同向原頒發勘查許可證機關申報。
轉讓采礦權,應由采礦權轉讓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共同向原頒發采礦許可證機關申報,經審核后,逐級上報至審批機關。
審批機關批準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申請之后,應當及時通知原發證機關辦理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
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在轉讓之前,必須依法進行評估。第二十七條 采礦權出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采礦權屬無爭議;
(二)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
(三)承租人有與所開采的礦種和采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條件;
(四)完成礦山開采基礎建設工程;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十八條 采礦權人應在出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報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出租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采礦權出租期間,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出租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二十九條 采礦權抵押應簽訂抵押合同。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簽訂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內,憑采礦許可證和抵押合同向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不辦理備案手續的,抵押合同無效。
采礦權抵押時,其礦區范圍內的采礦設施隨之抵押。第三十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或者在抵押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約定處分抵押財產,并享有優先受償權。第三十一條 抵押合同變更、終止或者解除的,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0日內,書面報告抵押備案機關。第五章 礦產儲量審批和登記管理第三十二條 省礦產儲量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管理全省礦產儲量報告和礦床工業指標的審批工作。
除按規定由國務院礦產儲量管理機構審批的報告外,下列礦產儲量報告和地質報告,必須經省礦產儲量管理機構審批:
(一)供礦山或者水源地建設、改建、擴建使用的能源、金屬、非金屬、水氣礦產儲量報告;
(二)采礦權人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生產而進行勘查的礦產儲量報告;
(三)已批準的礦產儲量報告,由于工業指標改變或者其他原因而重新編制的礦產儲量報告;
(四)閉坑地質報告;
(五)采礦權轉讓時核實保有礦產儲量的報告;
(六)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礦產儲量報告。
礦產儲量報告未經礦產儲量管理機構審批,不得作為礦山或者水源地建設、改建、擴建設計的依據。第三十三條 礦產儲量按下列規定進行登記:
(一)礦產儲量經批準之后,探(采)礦權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儲量登記;
(二)設立礦山企業占用礦產儲量的,應向采礦登記管理
7. 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系統
簡介: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是云南省人民政府所屬公益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由云南省招標采購局代管。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要承擔工程建設、政府采購、藥品集中采購、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礦業權交易等省級公共資源交易有形市場的職責。注冊資本:500萬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