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龍江是伊洛瓦底江的一級支流,橫跨中國和緬甸,在緬甸境內匯入伊洛瓦底江。獨龍江發源于西藏自治區東南部,流經云南省,在貢山縣邊境進入緬甸。
6. 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平臺網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促進全省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加強對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省、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規劃,制定本行政區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規劃。
在制定礦產資源規劃時,對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應當優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合理開發利用。
在民族自治地方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建設的安排,照顧當地少數民族群眾的生產和生活。第四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采礦權。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必須依法繳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本款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可以根據國家規定減繳、免繳。
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探礦權人、采礦權人還應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探礦權、采礦權可以依法以招標出售、拍賣、作價出資等方式轉讓。采礦權可以依法出租、抵押。
禁止以買賣、出租或者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第五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加強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礦山安全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保護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保護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鄉、鎮設立派出機構,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礦產資源勘查第七條 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負責全省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工作,定期公布可供勘查的區塊編號。第八條 礦產資源勘查的出資人為探礦權申請人;國家出資勘查的,由國家委托的勘查單位為探礦權申請人。
探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勘查登記時,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第九條 勘查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勘查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自受理勘查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按申請在先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探礦權申請人,不予登記的,應說明理由。
準予登記的,探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勘查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逾期不登記的,視為放棄申請。第十條 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3年,需要延長勘查工作期限的,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登記。每次延續不得超過2年。第十一條 探礦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施工。應根據批準的勘查總體設計,在作業區范圍內進行勘查工作,不得擅自擴大勘查作業區范圍,不得擅自進行采礦活動。
探礦權人在進行主要礦種勘查工作的同時,應對共生或伴生礦產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勘查時,發現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定的復雜類型礦床的,經原頒發勘查許可證的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可以邊探邊采。
探礦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批準的勘查作業區范圍內,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第十二條 勘查登記管理機關需要檢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進展情況時,探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并提供有關資料。
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對探礦權人提供的勘查資料和財務報表,應當予以保密。第十三條 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探明可供開采的礦體,經勘查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停止相應區塊的最低勘查投入,申請保留探礦權。保留探礦權的期限最長為兩年,保留的范圍為可供開采的礦體所在的區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