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補助費由區縣征地實施機構按照發放標準支付給人員安置對象。中心城區每個人員安置對象的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為38000元;其他區縣每個人員安置對象的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不低于35000元,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制定。安置補助費支付后有結余的,結余部分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補助費不足的,由區縣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足。中心城區的農村房屋按照重置價格標準補償;其他區縣的農村房屋補償標準不低于中心城區標準的80%,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制定。
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被征收土地面積扣除林地后的面積為準,中心城區每畝定額補償25000元;其他區縣每畝定額補償不低于8000元,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制定。林地范圍內的林木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關規定執行,補償標準低于綜合定額標準的,按照綜合定額標準進行補償。
住房安置對象選擇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積標準為每人30平方米。
4. 重慶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網
第一條??為加強水域治安管理,維護水域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江河及其河道內、常年洪水警戒線以下的區域,湖泊、水庫及其消落帶,江河、湖泊、水庫中的島嶼以及水域相關場所的治安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水域治安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市公安機關主管本市水域治安管理工作,市公安局直屬的水上公安機關、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長江航運公安機關所屬公安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水域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指導、協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水域治安防范工作;
(三)檢查水域治安情況;
(四)對各類船舶、水域相關場所及其從業人員進行治安管理;
(五)查處水域治安案件,處置水域治安突發事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嚴格管理和便民利民的原則,加強對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依法合理劃分水域和陸地的治安管轄范圍,避免管理失控和交叉重疊。
第五條??交通、農業、水利、旅游、民政、環保、商貿等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水域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其他行政機關告知的有關治安管理事項。
第二章??水域治安防范
第六條??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公安、交通、農業、水利等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水域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水域突發事件、重大治安事件的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行政機關建立水域治安管理聯動聯防機制,設立并公布舉報、報警和求助電話。
公安機關發現水域治安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理;發現屬于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有關行政機關處理。有關行政機關發現水域治安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條??水域各類船舶、相關場所實行治安保衛責任制。
客、貨船的治安保衛責任由其船長負責,其它船舶的治安保衛責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負責。
水域相關場所的治安保衛責任由該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負責。
第九條??水域各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內部治安保衛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和保衛措施,配備治安保衛人員,建設和維護治安防范設施,排查和整改治安隱患,制定突發事件、重大治安事件的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從事客運、旅游、餐飲娛樂、加油等經營活動的船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置通訊、消防、救生、應急照明等設施和必要的保安器材,配備必要的治安保衛人員,落實治安防范措施。
第十條??港口、碼頭等重要公共場所應當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水域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依法在其治安保衛重點部位建立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或者其他技術防范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