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工地的管理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按規定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設置實體圍墻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工程完工后未及時恢復原狀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措施恢復原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非工地出入口路面進行硬化并及時維護,避免車輛出入夾帶泥土、沙石、廢渣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容環境衛生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門店招牌、電子顯示屏、發光字、指示牌等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并確保安全,符合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或者城市容貌標準。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專門用于發布戶外廣告的車輛發布廣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負責日常維護保養,對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破損等影響市容的,及時維修或者更換;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拆除。
違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合理設置信息發布欄并定期清理,方便公眾發布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樹木上張貼、涂寫、刻畫各類信息廣告;不得在交通路口、公園廣場、城市道路等公共場所散發宣傳單、卡片等廣告品。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在違法張貼、涂寫、刻畫、散發的信息廣告和廣告品中注明通信號碼的,通信業務運營商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建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通信服務合同約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合理劃定公共停車泊位。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劃定的停車泊位有序停放,不得占用消防救援通道,不得影響市容和公共通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地樁、地鎖、升降桿等障礙物阻撓、妨礙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車泊位,不得在公共場地私劃停車泊位。
機動車、非機動車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劃定的公共停車泊位連續停放超過十五日,且無法找到車輛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車輛所有人、使用人拒絕駛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將車輛拖移至指定場所。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停車場所對外開放。
違反第一款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不按規定停放,駕駛人在現場的,責令其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將車輛拖移至指定場所,并應當及時告知車輛所有人,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五十元的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擅自設置障礙物阻撓、妨礙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車泊位或者在公共場地私劃停車泊位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每車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地進行車輛清洗、維修和裝飾。
車輛清洗場所內應當配置正常運行的污水、廢液沉淀處理設施,不得將污水、廢液直接向排水管網和路面排放。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將污水、廢液直接向排水管網和路面排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筑垃圾等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處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服務費。
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其他有毒有害廢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單獨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