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和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措施恢復原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進行文化、商業、裝修等活動的,應當保持公共場所整潔、通行暢通。不得污染或者損毀地面、公共設施和公共綠地。
文化、商業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限進行,活動結束后及時清除臨時設施。裝修活動占用人行道的應當規范設置圍擋,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垃圾。
違反第一款規定,污染地面、公共設施和公共綠地的,責令改正;損毀地面、公共設施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損毀公共綠地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可以處損毀價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未及時清除臨時設施或者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挖掘城市道路不得影響市容、污染環境,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圍擋以及安全警示標志、安全防護設施,及時修復或者更換破損的圍擋;
(二)現場公示項目名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許可證號、施工工期、占用或者挖掘面積、現場監管人、聯系電話等信息;
(三)采取頂管施工技術作業的,施工前應當勘察地下管線情況,制定施工方案。施工過程中應當按照技術規范要求避開其他管線,確保施工安全;
(四)施工時,不得有直接在路面攪拌水泥等損毀城市道路的行為;竣工前,應當由專業施工單位按照標準恢復原狀,清理現場,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
緊急搶修搶險的,可以先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同時告知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
違反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設置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圍擋以及安全警示標志、安全防護設施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有直接在路面攪拌水泥等損毀城市道路行為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綠化用地設置變電箱、通信信號箱、道路標牌等設施的,應當經相關部門現場勘察后按程序批準,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與城市景觀相協調。
道路、路緣石、井(溝)蓋、雨箅、公交站臺、變電箱、通信信號箱、道路標牌等設施的責任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巡查,保持相關設施完好、整潔、安全,及時清洗、維修、更換或者拆除破損的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路緣石設置踏步、接坡。
違反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綠化用地設置變電箱、通信信號箱、道路標牌等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措施恢復原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未維修或者更換破損設施且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恢復原狀;拒不恢復原狀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設置早市、夜市、攤點、本地瓜果臨時銷售區等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區域、時段有序經營,保持場地整潔,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占用、損毀公共設施。 不得違反規定在城市道路及兩側、橋梁、地下通道、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從事擺攤設點、兜售物品、招工攬活等經營活動。
臨街經營場所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
違反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建筑工地、待建工地、儲備土地應當設置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實體圍墻以及公示牌,工程竣工后及時拆除圍墻、恢復原狀。
實體圍墻的設置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確需占用的,應當經相關部門審批。實體圍墻的高度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外觀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保持整潔、美觀。
臨街建筑工地因運輸渣土、建筑材料等,損毀城市道路、綠地等公共設施的,工程完工后,應當及時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