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優待證全國統一制發、統一編號,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軍人所在部隊在軍人退役時,應當及時將其人事檔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人事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接收、保管并向有關單位移交退役軍人人事檔案。
第十七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為退役軍人辦理戶口登記,同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 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將退役軍人及隨軍未就業配偶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軍隊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關社會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移接續工作。
第十九條 退役軍人移交接收過程中,發生與其服現役有關的問題,由原所在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其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發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問題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原所在部隊予以配合。
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撤銷或者轉隸、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隊的上級單位或者轉隸、合并后的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移交接收計劃,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軍人安置任務。
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依法接收安置退役軍人,退役軍人應當接受安置。
第二十一條 對退役的軍官,國家采取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轉業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德才條件以及服現役期間的職務、等級、所做貢獻、專長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崗位,確定相應的職務職級。
服現役滿規定年限,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月領取退役金。
以復員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
第二十二條 對退役的軍士,國家采取逐月領取退役金、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現役滿規定年限,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月領取退役金。
服現役不滿規定年限,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領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專長等安排工作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養方式安置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二十三條 對退役的義務兵,國家采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領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專長等安排工作崗位。
以供養方式安置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二十四條 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安置方式的適用條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由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接收安置。對下列退役軍人,優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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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的轉業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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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L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
第二十六條 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編制保障。
國有企業接收安置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保障相應待遇。
前兩款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轉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