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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社會保險局行業統籌辦公室,重慶市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局的行業統籌辦的地址你找到了嗎我在照母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3 02:29:31 編輯:重慶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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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慶市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局的行業統籌辦的地址你找到了嗎我在照母

地址:渝中區人和街28號。電話:023-63891076 你坐輕軌,在大溪溝下,出站5分鐘就到了,很近的,不清楚找小攤攤問哈,很好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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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慶社會保障局行業統籌辦公室 地址及電話

地址: 渝中區人和街28號 電話: (023)63891076你坐輕軌,在大溪溝下,出站5分鐘就到了,很近的,不清楚找小攤攤問哈,很好找的。希望能夠幫到你!!!

重慶社會保障局行業統籌辦公室 地址及電話

3,重慶市社會保險局行業統籌辦公室地址

不要去渝中區那個了。早就搬到重慶市社會保險局了。地址:渝北區中興產業園,(照母山那里)那里不是很好找。坐公交車在渝富大廈下 或者 在中華坊下都行 還要步行600米左右。

重慶市社會保險局行業統籌辦公室地址

4,重慶市社保局行業統籌辦電話及地址

我已經去過了,知道位置,的確是在照母山附近,你在412起點站坐426,坐到中華坊下,你會看到對面有中國移動通信大廈,就在它對面那條路,一直往里走,看到有個中興的牌子,就在哪里,位置是偏,而且公交車也少,我打車的司機都不知道,自己后來到處問才找到,具體位置是星光大道五號,可惜電話號碼忘記問了,郁悶

5,2002年5月辦理養老保險手續從1996年補繳的那么參保時間從什么時候算

問:2002年5月辦理養老保險手續,從1996年補繳的,那么參保時間從什么時候算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重慶怎么辦理養老保險事項的登記?一、辦理內容(一)參保登記用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需提交以下材料:1.《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一式三份);2.《工商登記執照》、《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書》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3.《地稅登記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復印件)。(二)人員增減變更登記1.辦理范圍參保單位新招的未參保或漏投保的職工、調入未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參加養老保險單位職工死亡等、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未續保的、行統單位職工參軍、上學、教勞改或判刑等的,2.人員增減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材料:(1)《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在職職工增減情況申報表》(以下簡稱《在職職工增減情況申報表》);(2)增加人員的應提供《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新增人員信息采集表》(以下簡稱《新增人員信息采集表》)(3)《居民身份證》(復印件)(4)與單位建立或解除的勞動關系證明(5)《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或《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6)出國的應提供護照、出國定居證明(7)死亡的應提供《死亡證》或《火化證》等有效死亡證明。二、辦理程序(1)參保單位將資料報行統辦審核;(2)行統辦根據資料辦理參保、變更或注銷等手續。三、辦理時限:辦理參保登記,所提交的資料齊全的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辦理人員增減變更登記,資料齊全的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辦理注銷登記,資料齊全且無欠費的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四、收費情況不收費。五、承辦機構市社會保險局行業統籌辦公室

6,關于勞動解聘的問題急急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  渝辦發〔2007〕4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  市勞動保障局 市財政局  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通知》(渝府發〔2006〕143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我市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參保)的實施意見。  一、實施范圍和對象  2006年10月1日及其以后,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以下用人單位已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且在2006年10月1日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下同)的臨時聘用人員:  (一)我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中央及市外機關事業單位駐渝機構;  (三)駐渝部隊。  二、參保登記  (一)機關事業單位現在使用的臨時聘用人員,應于2007年12月31日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2007年12月31日以后機關事業單位由于工作需使用的臨時聘用人員,應于使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央及市外機關事業單位駐渝機構,駐渝部隊的臨時聘用人員統一在市社會保險局行業統籌辦公室辦理參保登記;區縣(自治縣)及其以下機關事業單位的臨時聘用人員在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市級主管部門設在區縣(自治縣)的派駐機構或分支機構的臨時聘用人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二)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機關事業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應填報《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及經臨時聘用人員本人簽字確認的《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維護申報表》,并提交以下證件或資料:  1.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與臨時聘用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4.事業單位還應提供證明本單位依法設立的證照、批文及復印件;  5.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  (三)原已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的機關事業單位完善參保登記相關手續,應填報經臨時聘用人員本人簽字確認的《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維護申報表》,并提交以下證件或資料:  1.《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或《社會保險登記證》;  2.與臨時聘用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3.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  (四)機關事業單位增加臨時聘用人員,應從新增之日起30日內,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報經臨時聘用人員本人簽字確認的《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1.臨時聘用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2.與臨時聘用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的原始材料及復印件;  3.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  (五)機關事業單位因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等原因減少臨時聘用人員,應從減少之日起30日內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人員減少申報表》,并提交與臨時聘用人員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等的原始材料及復印件。  三、臨時聘用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對現仍在本單位工作的臨時聘用人員,機關事業單位應從與之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之月起為其辦理參保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原重慶市的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最早不得超過1993年3月;原萬縣地區、涪陵地區、黔江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最早不得超過1992年4月。  機關事業單位未在本實施意見第二條(一)項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參保登記的,除應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個人賬戶利息外,還應補繳統籌基金利息。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一)工資總額申報及繳費基數核定  1.臨時聘用人員當年度的繳費基數以其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礎進行核定(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公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計算)。  2.機關事業單位應為臨時聘用人員設立工資總額臺賬,逐月登記,在每年3月底前,將經臨時聘用人員簽字確認的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及月平均工資如實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3.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市社會保險局行業統籌辦公室根據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其月繳費基數。臨時聘用人員月平均工資超過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為2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月繳費基數;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月繳費基數。  4.機關事業單位當年新增臨時聘用人員,以其起薪當月工資總額為基礎,核定月繳費基數。  5.月繳費基數計算到元。  (二)繳費比例確定  各年度的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人繳費比例按對應年度企業職工的個人繳費比例執行。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  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其中,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機關事業單位承擔,臨時聘用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由機關事業單位代扣代繳。  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所在地的地稅部門按月征收;在市社會保險局行業統籌辦公室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按月征收。  五、其他  (一)曾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已經與機關事業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并自愿申請補辦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養老保險的臨時聘用人員,凡具有本市戶口,且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時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可憑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與機關事業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和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始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等資料,于2010年12月31日前,在其戶口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照同期企業失業職工繳費辦法,以個人身份參保,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其建立養老保險關系的起始時間,最早可從與機關事業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之月,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1日。從2011年1月1日起,應從申報之月起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受理補繳歷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的上述人員,與機關事業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個人身份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機關事業單位的臨時聘用人員不得重復參保繳費。已經參加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以個人身份參加了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現仍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臨時聘用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從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到第二條規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后,其所在機關事業單位應從接續之月起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臨時聘用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完清基本養老保險費、利息后,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市社會保險局行業統籌辦公室應按規定及時為其建立個人賬戶。  (四)臨時聘用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基本養老金計發、調整等其他事項,統一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五)對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臨時聘用人員要加強管理,嚴格控制,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另行研究制定。

7,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匯總表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業務工作規范(試行)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發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業務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6〕156號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產業促進局,市就業服務管理局,市社會保險局,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業務工作規范(試行)》已經2006年8月4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業務工作規范(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業務的管理,推動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統一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程序的通知》等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工作規范。第二條本工作規范所稱公共業務是指在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過程中,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資格的認定及基礎信息的處理,以及在勞動保障其他業務工作中對涉及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基礎信息的處理,包括就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繳費申報、公共信息維護等工作環節。第三條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局應指定一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承辦社會保險公共業務,并可委托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承擔相應的公共業務工作。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行業統籌單位的社會保險公共業務由市社會保險局行業統籌辦公室承辦;參加工傷保險市級直管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行業統籌單位的社會保險公共業務由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承辦。其中有區縣(自治縣、市)分支機構的單位,應由總機構匯集各分支機構的情況和資料,統一到上述經辦機構逐一辦理各分支機構的公共業務。承辦社會保險公共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公共窗口”。第四條公共窗口要按照本工作規范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落實工作人員,明確職責分工,建立考核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公共信息的完整、準確,為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的服務。第五條公共窗口和其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保證信息傳遞和工作銜接暢通、準確、及時。第六條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所填寫的各項信息必須真實、準確。第二章社會保險登記第一節參保登記第七條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應到所在公共窗口辦理參保登記。各項社會保險不在同一個區縣(自治縣、市)參保的用人單位,到其納稅所在地的公共窗口辦理參保登記。第八條用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應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渝勞社綜1表)、《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并出示以下證件或資料:(一)證明本單位依法設立的證照、批文及復印件,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二)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及復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四)有稅務登記證件的,還應出示稅務登記證件(副本)。(五)機關、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還應出示改制的批文。(六)跨統籌區轉入的單位,還應提供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介紹信、單位及職工的參保信息。(七)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用人單位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應經職工(包括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本人簽字。也可由用人單位根據現有資料填報,公共窗口接收并記錄后,再通過用人單位返交參保人員核對并簽字,用人單位集中收回交公共窗口保存。用人單位為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應一并出示其離退休(職)證件或同等證明材料。第九條公共窗口審核用人單位報送的參保資料,對參保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補正;對符合要求的,為用人單位確定社會保險登記證編號(即參保單位社會保障號),建立社會保險登記檔案資料和計算機數據庫紀錄,于受理登記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各經辦機構核定本險種參保人員,辦理后續業務。公共窗口接到城鎮集體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參保資料送交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并根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意見,決定其能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第十條各經辦機構收到公共窗口發送的參保登記信息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將核定意見書面反饋到公共窗口。公共窗口向參保單位通報審核結果,對符合參保條件的單位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向參保人員核發參保證件(卡);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理由。第十一條本工作規范實施前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可直接到公共窗口補辦或更換《社會保險登記證》,并核對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對照表。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基礎信息不完整或不準確的應予補正。第十二條參保單位、參保人員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或參保證件(卡),應到公共窗口申請補辦。公共窗口審核屬實的,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或參保證件(卡),其社會保障號不變。第二節變更登記第十三條參保單位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公共窗口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一)單位名稱;(二)單位地址;(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四)單位類型;(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六)主管部門或隸屬關系;(七)開戶銀行及賬號;(八)參保單位增加參保險種;(九)社會保險其它登記事項。第十四條參保單位辦理變更登記,應填報《重慶市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渝勞社綜3表),并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一)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的證明;(二)《社會保險登記證》。第十五條公共窗口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證件和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參保單位補正;符合要求的,應于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登記信息記入社會保險登記檔案資料和計算機數據庫,并向各經辦機構發送變更登記信息。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內容變更的,公共窗口應當收回參保單位原《社會保險登記證》,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第三節注銷登記第十六條參保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并、被兼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有關機關批準、宣布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公共窗口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參保單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公共窗口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參保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區轉移的,應當在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公共窗口)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并向遷達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共窗口)辦理參保登記。第十七條參保單位辦理注銷登記,應填報《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渝勞社綜4表),并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一)有關法律文書或其他注銷文件;(二)《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第十八條公共窗口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證件和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參保單位補正;符合要求的,應于3個工作日內向各經辦機構發送擬注銷登記信息和業務通知,由參保單位持《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渝勞社綜4表)到各經辦機構辦理后續業務。經辦機構收到擬注銷登記信息后,辦理社會保險費征繳結算(補收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滯納金,若有多收的按規定退費)、個人賬戶結算、待遇審核及支付等后續業務,分別在《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渝勞社綜4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參保單位辦完后續業務后,將各經辦機構簽署意見的《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渝勞社綜4表)交回公共窗口。公共窗口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保存參保單位的參保信息及有關檔案資料。第三章繳費申報第十九條參保單位應于每年3月底前,到公共窗口統一申報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及每個職工的月平均工資。新設立的單位及有新進職工的單位,應在辦理參保登記及申報人員變更的同時,到公共窗口一并申報起薪當月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及職工個人的工資。參保單位申報職工工資時,應為本單位當年在冊的所有工作人員(包括臨時工作人員)申報,工資額均向上取整到元。第二十條參保單位辦理繳費申報,應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匯總表》(渝勞社綜5表)和《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年度工資明細表》(渝勞社綜5表附)。有納稅關系的單位,還需提交地稅機關許可的單位進入成本和費用的工資總額有關資料。參保單位在進行繳費申報前,應通過張榜公示或由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的方式,讓每一個職工知曉其全年工資收入。張榜公示應在本單位公示欄或其他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其填報的《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匯總表》(渝勞社綜5表)和《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年度工資明細表》(渝勞社綜5表附)應有本單位工會負責人簽字,沒有成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舉的代表簽字。第二十一條公共窗口收到參保單位繳費申報的資料后,應對照地稅機關許可的單位進入成本和費用的工資總額進行審查。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參保單位補正;審查認為申報不實的,應在審查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參保單位重新申報;經審查符合有關規定的,建立參保單位及其職工繳費申報檔案資料及計算機數據庫紀錄,并在審查后3個工作日內告知各經辦機構。第二十二條各經辦機構收到繳費申報信息后,按規定分別核定本險種的繳費人員、繳費基數、應繳費額,編制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提交征收機關負責征收。第四章特殊情況的處理第一節參保單位合并、兼并、拆分第二十三條參保單位合并的,原參保單位應出示有關機關的批準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見第二章第三節“注銷登記”)。合并后新建的單位按新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見第二章第一節“參保登記”、第三章“繳費申報”)。需要轉移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由參保單位到相應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出(入)手續。原單位確有困難,不能在辦理注銷登記時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及滯納金的,由合并后新建的單位負責繳納。第二十四條參保單位兼并的,被兼并單位應出示有關機關的批準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見第二章第三節“注銷登記”)。兼并單位按規定辦理增加參保人員手續(見第四章第三節“參保單位增加人員”)。需要轉移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由參保單位到相應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出(入)手續。被兼并單位確有困難,不能在辦理注銷登記時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及滯納金的,由兼并單位負責繳納。第二十五條參保單位拆分的,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辦法處理:(一)原參保單位繼續保留的,應出示有關機關的批準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拆分申報表》(渝勞社綜6表),辦理減少人員手續(見第四章第四節“參保單位減少人員”)。有條件的公共窗口可為原參保單位打印《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人員拆分明細表》(渝勞社綜6表附)。(二)原參保單位注銷、終止的,應出示有關機關的批準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見第二章第三節“注銷登記”)。(三)拆分后新建的單位按新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見第二章第一節“參保登記”、第三章“繳費申報”)。需要轉移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由參保單位到相應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出(入)手續。原參保單位確有困難,不能在辦理注銷登記或減少人員手續時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及滯納金的,由拆分后的單位、新建單位按照拆分協議和有關規定負責繳納。第二節參保單位整體轉移第二十六條參保單位在同一個統籌區內跨區縣整體轉移的,按以下辦法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一)參保單位向轉出地的公共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整體轉移申報表》(渝勞社綜7表),并提交有關機關的批準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二)轉出地的公共窗口對參保單位提交的材料審核無誤的,將其轉移信息記入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數據庫,及時告知各經辦機構,并通知參保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出手續。(三)各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參保單位及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出手續,相應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四)參保單位持轉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轉移資料和相關證件、法律文書,到轉入地的公共窗口和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單位及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入手續。(五)轉入地的公共窗口為參保單位及其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各經辦機構為參保單位建立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參保單位過去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及滯納金應繼續繳納。第二十七條參保單位跨統籌區整體轉移的,應向轉出地的公共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整體轉移申報表》(渝勞社綜7表),提交有關機關的批準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見第二章第三節“注銷登記”);到轉入地的公共窗口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見第二章第一節“參保登記”、第三章“繳費申報”),并到相應的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轉出(入)手續。第三節參保單位增加人員第二十八條參保單位增加人員,應于新增人員報到后15日內,向公共窗口填報經職工本人簽字的《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建立(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并進行繳費申報。跨統籌地區轉入的,還需提供轉入個人賬戶的有關手續。一次增加人員較多的單位,也可根據單位所掌握的基礎資料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公共窗口接收并記錄后,再通過用人單位返交參保人員核對并簽字,用人單位集中收回交公共窗口保存。第二十九條新增人員屬于工傷保險參保對象的,參保單位應于其報到的當日進行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當日不能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完整申報的,可以通過傳真等快捷方式,向公共窗口申報新增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起薪當月的工資額等情況。然后再按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辦法向公共窗口補報新增人員的個人基礎信息資料。第三十條公共窗口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參保單位補正;對符合要求的,為新增人員建立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數據庫紀錄,于受理申報后3個工作日內告知各經辦機構。第三十一條各經辦機構收到新增人員信息后,按規定分別核定本險種的參保繳費人員及其繳費基數、應繳費額,相應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提交征收機關負責征收。第四節參保單位減少人員第三十二條參保單位因拆分或者參保人員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調動工作、辭職、辭退、參軍、上學、失蹤、死亡等原因而減少人員,應于上述情形發生后15日內向公共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人員減少申報表》(渝勞社綜8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第三十三條公共窗口對減少人員資料審核無誤的,將其減少原因、減少時間等信息記入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數據庫,及時告知各經辦機構,并通知參保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后續業務。第三十四條各經辦機構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業務,并相應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需轉移參保人員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按規定辦理轉出手續。如果減少的人員欠繳社會保險費,應當按規定結清欠費。第三十五條公共窗口、各經辦機構辦理完減少人員的相關業務后,應分別保存其參保信息及社會保險檔案資料,以便核查。第五節參保人員退休第三十六條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職)手續后,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將其退休(職)信息告知公共窗口。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經有權機關批準退休(職)后,參保單位應于其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職)手續的當月,向公共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礎信息變更申報表》(渝勞社綜9表),并出示其退休(職)證件或同等證明材料。第三十七條公共窗口收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送的參保人員退休(職)信息后,或者對參保單位報送的資料審核無誤的(將其記入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數據庫),應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其他經辦機構,通知參保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后續業務。第三十八條各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退休(職)信息后,辦理后續業務,并相應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第五章個人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第三十九條個人首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可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個人參保窗口辦理參保登記。有條件的地區也可到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辦理。個人辦理參保登記應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并按規定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參保單位的職工不能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但是非全日制職工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后,可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第四十條個人參保窗口或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收到個人參保人員提交的資料后,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為其建立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數據庫記錄,并于受理申報后3個工作日內告知其他經辦機構。個人參保人員過去已參加社會保險并建立了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數據庫記錄的,個人參保窗口或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只對變動的信息進行更新,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變動信息告知其他經辦機構。第四十一條個人參保人員申報繳費,可到個人參保窗口或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辦理。受理繳費申報的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其繳費申報信息告知相關經辦機構。第六章公共信息維護第四十二條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等社會保險公共業務中產生的公共信息,只能由公共窗口按規定進行維護,以確保公共信息的唯一性,其它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隨意更改。第四十三條《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所列參保人員基礎信息發生變更的,參保單位或個人參保人員應于發生變更后15日內向公共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礎信息變更申報表》(渝勞社綜9表),并出示相關證明材料。公共窗口對參保單位或個人參保人員報送的材料審核無誤的,將變更內容記入其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數據庫,并在變更后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第四十四條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認為社會保險公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向公共窗口書面提出復查申請。公共窗口收到復查申請后,應認真組織復查。確有錯誤的,對公共信息作相應的變更維護,在變更后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并在收到復查申請后20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第四十五條其他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關認為社會保險公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向公共窗口提出復查建議。公共窗口收到復查建議后,應認真組織復查。確有錯誤的,對公共信息作相應的變更維護,并在變更后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第四十六條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等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參保單位的登記內容和繳費申報內容確有錯誤的,應依法進行處理。公共窗口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對公共信息作相應的變更維護,并在變更后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第四十七條市、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工作機構(含下屬事業單位)在辦理社會保險以外的勞動保障業務工作中,先于公共窗口收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申報的公共基礎信息資料,經審核后,應建立檔案資料予以保存,并可建立計算機數據庫記錄以便共享。在這些公共信息被納入社會保險公共信息之前,上述機構可以對這些公共信息進行補充、維護。公共窗口可按規定將上述公共信息納入社會保險公共信息并進行維護。這些公共信息一旦納入公共窗口監控以后,其他工作機構不得再隨意更改。第七章附則第四十八條從2006年1月1日起,參保單位申報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必須按《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統一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程序的通知》和本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參保單位補繳以前年度的社會保險費,仍按當時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九條公共窗口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妥善保管,并做好電子文檔備份保管工作。第五十條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局和市級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本工作規范,制定公共窗口和各險種經辦業務的操作細則和辦事指南,報市勞動保障局備案。注: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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