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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從12月起 重慶市將鄰省,案例分析題1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0 15:40:12 編輯:重慶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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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題1

龍某與鐘某之間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 鐘某并非龍某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平時不接受龍某的管理,雙方約定的報酬方式也是一次性的,與工資報酬關系的持續性支付不同。鐘某在為龍某提供勞務時死亡,應依《民法通則》處理,即按民事糾紛處理。

案例分析題1

2,重慶相鄰有哪些省市

你好,。這位朋友重慶東臨湖北省和湖南省,南接貴州省,西依北靠四川省,東北部與陜西省相連。。希望能給你帶來一點幫助,謝謝、、、、
與重慶市相鄰,是五個省份:湖北省、湖南省、貴州省、四川省、陜西省。云南省不搭界的
地圖上看有四川省、貴州省、湖南省、湖北省、陜西省。

重慶相鄰有哪些省市

3,關于重慶首套房退稅的問題

按規定是在購房并支付按揭本息起連續12個月(即:一個補助年度)后3個月之內申報,但鑒于產權人可能了解政策滯后,目前對第一次申報超過了一個補助年度的均可申報辦理。 2010年5月21日,重慶市政府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遏制”的總體思路,出臺了重慶版樓市調控細則“渝十條”。 條例明文規定:“對在重慶市主城區首次購買住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時在主城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購房產權人實行財政補助。執行購房入戶和公積金貸款優惠政策。” 購房者要獲得財政補助,需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在重慶主城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在重慶主城區按揭購房,三是購買首套房。在滿足了這三個條件后,購房者每年將獲得自己當年所繳個稅的40%的財政補助。 財政局相關人士釋疑“補助”說:“在計算補助款額時,個稅是按年度計算的,因此計算時間有一個上限,即2008年12月,也就是說,自2009年12月起,在主城區繳所得稅滿一年,并按揭了首套房的購房者,就可以申請補助了。” 補助金額怎么計算?財政局解答說:“從開始繳納按揭那天起計算。舉例說你今年要付2萬按揭款,你繳了5萬所得稅,那么你就可以申請到2萬元的補助。” 這項補助措施和其他的政策,不沖突,譬如公積金貸款按揭的優惠政策,并不會受到影響。 申報退稅需要提供以下8種材料 據了解,具體辦理“購房財政補助”事項的是重慶主城各區級財政局,符合條件的購房者可去個稅繳納地財政局申報。申報時,需提供以下8種證明材料: 1、產權人的書面申請。 2、購房所在區房管局出具的首次購房證明。 3、住房產權證復印件。 4、產權人身份證復印件(產權人為夫妻雙方的,需提供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夫妻雙方均在主城納稅的,個稅可疊加后退稅)。 5、產權人與銀行的按揭合同。 6、銀行出具的按揭本息支付證明。 7、地方稅務機關認定的個稅納稅證明。 8、產權人本人的開戶銀行賬號。 在以上資料經審核完備無誤后,原則上30個工作日內,財政補助就能返還到納稅人賬戶上。

關于重慶首套房退稅的問題

4,材料一重慶區域文化黔秀文化巴渝文化山城文化等在飲食

(1)①重慶區域文化存在的巨大差異,表明一方水土一方文化,體現了中華文化博大精深的特征;②重慶區域文化相互借鑒,融合與趨同體現中華文化特有的包容性即求同存異兼收并蓄;③“重慶文化地圖”成為重慶文化名片體現精神產品離不開物質載體,有利于傳承、弘揚重慶地域文化,促進重慶文化繁榮;④打造重慶文化名片,加速重慶發展,體現了文化與經濟相互交融,反作用于經濟。(2)合理建議:①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重慶經濟持續健康、科學發展。②深化改革,變革與生產力不相適應的生產關系,與經濟基礎不相適應的上層建筑。③堅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創新步伐。④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發揮財政在促進公平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基本觀點:①“敢為天下先”勇于創新,大膽實踐,把握發展機遇體現了世界是永恒發展的,要用發展的觀點看問題,樹立創新意識。②審時度勢體現了矛盾具有特殊性,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③把自主創新作為轉型發展的核心環節體現了主要矛盾決定事物發展,要集中力量抓住主要矛盾。④試驗區試點體現了矛盾普遍性與特殊性相互連聯結,要堅持共性與個性的統一。 試題分析:(1)本題考查文化生活的相關知識。要求考生分析材料蘊含的文化生活的道理。旨在考查學生調動和運用知識的能力和從材料中獲取關鍵信息的能力。回答本題,考生要仔細分析閱讀材料,從中找出關鍵詞和關鍵句,然后結合所學知識分析即可。重慶區域文化存在的巨大差異,表明中華文化博大精深的特征;重慶區域文化相互借鑒體現中華文化特有的包容性;“重慶文化地圖”成為重慶文化名片體現精神產品離不開物質載體;打造重慶文化名片,加速重慶發展,體現了文化與經濟相互交融,反作用于經濟。(2)本題有兩問。一是用經濟生活為發展重慶提出合理化建議,二是回答材料二中的辯證法道理。第一問,為怎么辦類型主觀試題,考生要注意從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考生可以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變革與生產力不相適應的生產關系,與經濟基礎不相適應的上層建筑;堅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財政在促進公平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等方面回答。第二問,旨在考查學生調動和運用知識的能力和從材料中獲取關鍵信息的能力。勇于創新體現了要用發展的觀點看問題,樹立創新意識;審時度勢體現了矛盾具有特殊性;把自主創新作為轉型發展的核心環節體現了要集中力量抓住主要矛盾;試驗區試點體現了矛盾普遍性與特殊性相互連聯結,要堅持共性與個性的統一。本題難度不大。
搜一下:材料一、重慶區域文化(黔秀文化、巴渝文化、山城文化等)在飲食、民居、民風、民俗、方言、學術、戲曲和

5,被某一事業性單位聘用工作十年從未簽過書面勞動合同如被辭退最

可以主張11個月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從2008年元月1日施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從2008年2月1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共11個月。  但是,在全國大部分省市,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已經超過仲裁時效,不被支持。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于二倍工資時效起算,各地規定不同,以北京、上海、廣東、江西等省市適用“逐月起算法”,“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山東、重慶等省市采用“期滿起算法”,“仲裁時效期間從最后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江蘇、黑龍江采用“違法行為終止和期滿起算法”,即未簽合同不滿一年的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用工未簽合同滿一年的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起計算;湖北等少數省市采用“勞動關系終止起算法”,“雙倍工資的申請仲裁時效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期間為一年”。
1、我國《勞動合同法》是自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所以,只能在這個日期之后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才能主張雙倍工資;2、事業單位與其聘用制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不適用《勞動合同法》;3、如果不是事業單位的正式工而是通常所說的“臨時工”(該單位與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那就可以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請求雙倍工資的的賠償。4、最長只支持11個月的雙倍工資(如:某人2012年1月1日開始在某公司上班,2013年2月25日離職,這期間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那公司應該支付2012年2月1 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這11個月的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我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建議采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必須是以書面形式訂立,如果在一個月的時間內訂立的是口頭的勞動合同,那這個也是違法的,是不成立的。所以要依法承擔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直接使用本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此時單位還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按照本法第二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說你的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該給你每個月支付雙倍的工資。 所以那個單位應該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也就是一個月工資1100元人民幣。 并且要支付從2009年4月份到2010年3月份的雙倍工資。 補充一點 因為單位是主動辭退的你,所以你不僅僅要雙倍工資,而且還要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具體我就不說了,你可以直接去看看。 建議你去勞動仲裁,你得提供一些證明材料,具體我不說了,你百度百科搜索勞動仲裁就知道了。
一年。最多要求12個月的雙倍工資。自你正式入職一個月之后算起,為期一年。再往后的日期視為已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國家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不在《勞動合同法》范圍內,沒有雙倍工資的說法,編制內員工吃的是皇糧,安穩得不得了。若是事業單位的聘用人員,的確在合同法的保護范圍內。不簽合同應該給與雙倍工資,不簽合同是連續的侵權行為,從應簽合同之日算起。另外,各地方政策口徑有所不同,可能還需認定單位是否和員工交涉讓員工簽員工未簽,或者有其他惡意不給員工簽合同的行為。就是說是否賠付雙倍工資的認定還要看公司的具體行為和勞動仲裁的判決。

6,有辦理過按照京勞社養發2005111號補繳保險的同志嗎具體流程

那是超齡人員進行補繳,審批比普通跨年補繳還要麻煩些。審檔案的人員會給你需要準備的材料,社保證、協議書、補繳申請等,要注意的是,辦了超齡補繳,你就認同他是你單位的人了 查看原帖>>
渝勞社發〔2008〕15號關于印發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各區縣(自治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對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府發〔2008〕25號),經請示市政府同意,現將《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二○○八年三月十九日關于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為了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對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府發〔2008〕25號),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一、范圍和對象(一)曾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城鎮企業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城鎮用人單位)工作過,且未按月享受退休待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本人自愿按規定完清應繳納的一次性統籌基金后,可辦理養老保險。1. 在2007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城鎮戶口;2. 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3. 1996年1月1日前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2005年12月31日前累計工作時間(含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在農村勞動時間等)達到10年以上;4. 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滿60周歲以上,女年滿50周歲以上。(二)原城鎮上山下鄉知識青年返城后未統一安置就業,上山下鄉在農村勞動時間累計達到10年以上,同時符合本條(一)款1、2、4項規定條件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以下簡稱返城老知青),本人自愿按規定完清應繳納的一次性統籌基金后,可辦理養老保險。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人員,以下統稱“超齡人員”。二、繳費標準2007年12月31日,年滿75周歲以上的人員按10000元一次性繳納;75周歲以下的人員在10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與75周歲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200元繳納(《重慶市超齡人員辦理養老保險應繳納一次性統籌基金明細表》見附件1)。三、申報及資格確認程序(一)申報主體1. “超齡人員”應在本人最后一個城鎮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辦理登記和繳費等手續。“超齡人員”最后一個城鎮用人單位有主管部門的,向其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超齡人員”最后一個城鎮用人單位無主管部門的,向該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注冊地(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經委或中小企業局申報辦理。2. 返城老知青向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經委或中小企業局申報辦理。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區縣(自治縣)經委和中小企業局,以下統稱“單位主管部門”。(二)申報資料1. 經“超齡人員”簽字確認的《重慶市超齡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申報審核表》(以下簡稱《申報審核表》,附件2)及近期1寸免冠登記照2張。2. 《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 《戶口簿》原件及戶口主頁和本人頁復印件。4. 相關原始證明材料:(1)在城鎮用人單位工作過的“超齡人員”,應提供本人完整的《職工檔案》。對提供的檔案資料不完整或不能提供的,應提供以下證明其工作時間的資料:①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的相關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如《勞動合同書》等。②與城鎮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③《歷年工資發放花名冊》原件及復印件等。④其他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如在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榮譽證書》等。(2)返城老知青,應提供完整的《本人檔案》。對提供的檔案資料不完整或不能提供的,應提供《知識青年上山下鄉登記表》、返城入戶的派出所《入戶登記表》等證明材料。(三)資料確認在各區縣(自治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區縣(自治縣)應成立由勞動保障、財政、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監察、信訪、檔案、公安等部門組成的審核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工作小組),抽調專人,對“超齡人員”辦理養老保險的資格進行集中審核確認。具體程序如下:1. 單位主管部門接收申報后,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并在《申報審核表》中簽署初審意見后,將相關材料報審核工作小組。2. 審核工作小組接收申報后,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并在《申報審核表》中簽署審核意見,同時通知單位主管部門對審核合格的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7天。3. 在單位主管部門公示期間,對審核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通過單位主管部門向審核工作小組提出復查申請。4. 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填寫《重慶市超齡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附件3)并簽署意見后,將《審批表》及相關申報資料送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以下簡稱區縣社會保險局)。5. 區縣社會保險局為符合條件的“超齡人員”確定應繳納的一次性統籌基金;按照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核定月養老待遇,并對符合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的,按規定計算高齡養老金后,在《審批表》中簽署意見,送區縣(自治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區縣勞動保障局)審批。6. 經區縣勞動保障局審批合格的,區縣社會保險局出具《重慶市超齡人員辦理養老保險通知書》(附件4),通過單位主管部門送達“超齡人員”。7. “超齡人員”完清應繳納的一次性統籌基金后,憑辦理養老保險和繳納一次性統籌基金的有關手續,領取《重慶市按月領取養老待遇資格證》(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印制,附件5)。8. “超齡人員”的養老待遇從2008年1月起執行,由區縣社會保險局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四、人員及基金管理(一)人員管理“超齡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后,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進行管理并統計。(二)基金管理“超齡人員”應繳納的一次性統籌基金由地稅部門按照《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開設個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窗口的通知》(渝勞社發[2002)63號)的規定征收。“超齡人員”繳納的一次性統籌基金,不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但應單獨管理;并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賬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另行制定。五、其他(一)“超齡人員”按月領取養老待遇后,應按照《重慶市人民辦公廳關于企業退休人員移交社區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渝辦發[2007)214號)的規定,由其居住地街道(鄉鎮)、社區負責對其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超齡人員”從按月領取養老待遇后的次年起,應每年在本人出生月份的當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重慶市按月領取養老待遇資格證》到居住地街道(鄉鎮)社區社會保障服務所進行領取養老待遇資格核查。逾期未進行核查的,區縣社會保險局按照規定停發其養老待遇。(二)“超齡人員”在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區縣社會保險局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本人繳納的一次性統籌基金扣除已支付的養老待遇、死亡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后,仍有余額的,退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三)“超齡人員”享受養老待遇后,原享受的《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對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人員實施生活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5)121號)規定的生活費補貼,應從2008年1月起停止享受。2008年1月以后本人領取的生活費補貼額由區縣社會保險局在其應補發的養老待遇中扣回。扣回的生活費補貼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的其他收入。從2009年1月起,市和區縣(自治縣)財政應將由此節省發放生活費的資金,作為同級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全額安排,劃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不得扣減。(四)“超齡人員”享受養老待遇后,不得重復享受《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規定的養老待遇。(五)“超齡人員”應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本人的申報參保工作,逾期不再辦理。(六)在“超齡人員”辦理養老保險的資料傳遞過程中,單位主管部門、區縣審核小組、區縣社會保險局和區縣勞動保障局,應建立交接制度,并辦理交接手續。(七)此項工作政策性強、情況復雜,各區縣(自治縣)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做好深入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完)

7,拿2萬元錢買三萬的東西是幾折

六七折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 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渝府發〔2008〕2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已經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我市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1982 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且在 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滿16周歲以上人員(以下簡稱原征地農轉非人員),適用本辦法。 征地時已作就業安置,現仍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員、安置就業的單位破產解體并進行了政策性安置補償的人員、戶籍關系已遷出市外人員、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員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老齡人員),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老齡人員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老齡人員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老齡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完清后,從2008年1月起,按我市現行的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以上的,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即年滿70周歲的,每月增發50元;年滿75周歲的,每月再增發50元。下同)。 (三)老齡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補貼部分除外,下同),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額 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四條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4050”人員),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4050”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后,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三)“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足5年的,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下列辦法計發養老待遇: 養老待遇=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1+繼續繳費月數×1%)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在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四)“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5年以上的,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作為15年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 第五條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中青年人員),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準為:繳費基數×費率(20%)×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2006年度我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9215元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繳納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繳納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繳納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繳納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繳納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繳納10年。 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 (二)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六條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參加了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老齡人員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二)“4050”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三)中青年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足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第七條 原征地農轉非人員按本辦法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辦法如下: (一)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20%,政府補貼80%。 (二)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35%,政府補貼65%。 (三)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45%,政府補貼55%。 (四)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50%,政府補貼50%。 第八條 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了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按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政府給予的社會保險補貼。 第九條 原征地農轉非人員按本辦法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所需政府補貼的資金,由市和區縣(自治縣)兩級共同承擔,市級承擔85%,區縣(自治縣)承擔15%。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參加儲蓄式養老保險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可自愿選擇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自愿參加的,應終止儲蓄式養老保險合同。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自愿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應在2009 日以前完成申報,逾期不再辦理。 第十二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積極引導和幫助勞動年齡段未就業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全面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社區、企事業單位的就業吸納能力,對“4050”人員要納入就業困難群體,作為重點幫助對象,運用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就業。 第十三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信訪、勞動保障、財政、國土房管、民政、監察、公安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班子,負責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審核認定,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做好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項工作。 第十四條 各街道(鄉鎮)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臺負責受理本社區內原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申報、初審等工作。 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原則上在原征地所在區縣(自治縣)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臺進行申報,跨區縣(自治縣)居住的,可在現居住地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臺進行申報,但仍由原征地區縣(自治縣)負責其參保資格的審核認定、參保手續辦理以及承擔應由區縣(自治縣)政府補貼的資金。 第十五條 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制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后 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多方籌資,政府、集體、個人共同負擔,權利和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將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障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進行管理。 第三條 2008年1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月年滿16周歲以上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月,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老齡人員),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老齡人員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老齡人員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老齡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完清后,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次月起,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時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以上的,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即年滿70周歲的,每月增發50元;年滿75周歲的,每月再增發50元。下同)。 (三)老齡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五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月,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人員(以下簡稱“4050”人員),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4050”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后,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三)“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足5年的,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下列辦法計發養老待遇: 養老待遇=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1+繼續繳費月數×1%) 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在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四)“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5年以上的,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作為15年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 第六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月,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人員(以下簡稱中青年人員),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準為:繳費基數×本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本辦法實施時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補繳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補繳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補繳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補繳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補繳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補繳10年。 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 (二)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七條 以上不同年齡段人員的繳費標準,今后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提高,通過國土行政管理部門調整征地補償政策和標準,建立相應的調整機制。 第八條 征地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統籌安排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應用于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國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代繳。符合條件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納入家庭收入項目計算。第九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征地前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老齡人員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二)“4050”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三)中青年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不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第十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征地前已參加我市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其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每2個月折算為1個月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后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下同),并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老齡人員已按月領取農民工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4050”人員折算后的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中青年人員折算后的繳費年限已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不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 第十一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要積極引導、幫助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全面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社區、企事業單位的就業吸納能力,對“4050”人員要納入就業困難群體,作為重點幫助對象,運用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就業。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經辦工作。 各級國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保資格條件的認定,以及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代繳。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劃撥和管理工作。 各級農業、民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推進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開展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等,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本辦法與國家今后出臺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制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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