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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和從嚴管理干部要求,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落實新時期好干部標準,樹立正確導向,突出政治監督,從嚴查處違規用人問題和選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風,嚴肅追究失職失察責任,促進形成風清氣正的用人生態。
第三條 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堅持黨委(黨組)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依法依規,發揚民主、群眾參與,分類施策、精準有效,防治并舉、失責必究。
第四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職責。
中央組織部負責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工作的宏觀指導,地方黨委組織部和垂直管理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指導本地區本系統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國有企業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章 監督檢查重點內容
第六條 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情況。重點監督檢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履行干部選拔任用責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黨委(黨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
第七條 堅持好干部標準和樹立正確用人導向情況。重點監督檢查是否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是否堅持新時期好干部標準,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選拔任用忠誠干凈擔當的干部。
第八條 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政策規定情況。重點監督檢查是否按照機構規格和職數、資格條件、工作程序選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認真查核,對人選嚴格把關;是否嚴格執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選拔任用請示報告等制度規定;是否嚴格落實干部管理監督制度。
第九條 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和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情況。重點監督檢查是否嚴格遵守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嚴肅查處和糾正選人用人不正之風。
第十條 促進干部擔當作為情況。重點監督檢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勵干部擔當作為,是否對不擔當不作為的干部嚴格管理、嚴肅問責。
第三章 監督檢查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組織監督、民主監督機制,把專項檢查與日常監督結合起來,將監督檢查貫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
第十二條 強化上級黨組織監督檢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項報告、“一報告兩評議”、專項檢查、離任檢查、問題核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完善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內部監督。黨委(黨組)研究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把醞釀貫穿始終,認真聽取班子成員意見。會議討論決定時,領導班子成員應當逐一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最后表態。領導班子成員對人選意見分歧較大時,應當暫緩表決。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健全組織(人事)部門內部監督。選拔任用領導干部應當向干部監督機構了解情況,干部監督機構負責人列席研究討論干部任免事項會議。認真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實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進行1次自查。
第十五條 拓寬群眾監督渠道。認真查核和處理群眾舉報反映的問題,定期開展分析研判,及時研究提出工作意見。自覺接受輿論監督,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完善“12380”舉報受理平臺,提高舉報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條 健全地方黨委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形成監督工作合力。聯席會議由組織部門召集,一般每年召開1次,重要情況隨時溝通。
第四章 任前事項報告
第十七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在事前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