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類社會組織對未成年人開展科學普及活動。
第四十五條 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免費或者優惠票價。
第四十六條 國家鼓勵大型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區景點等設置母嬰室、嬰兒護理臺以及方便幼兒使用的坐便器、洗手臺等衛生設施,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有關規定,限制未成年人應當享有的照顧或者優惠。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創作、出版、制作和傳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第四十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宣傳,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新聞媒體采訪報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應當客觀、審慎和適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禁止制作、復制、出版、發布、傳播含有宣揚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第五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出版、發布、傳播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或者網絡信息,包含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應當以顯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五十二條 禁止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或者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物品和網絡信息。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商業廣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第五十四條 禁止拐賣、綁架、虐待、非法收養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性騷擾。
禁止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
第五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戲游藝設備、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未標明注意事項的不得銷售。
第五十六條 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并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對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應當定期進行維護,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標明適齡范圍和注意事項;必要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看管。
大型的商場、超市、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游樂場、車站、碼頭、機場、旅游景區景點等場所運營單位應當設置搜尋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報系統。場所運營單位接到求助后,應當立即啟動安全警報系統,組織人員進行搜尋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五十七條 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五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五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