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要弄清楚一二樓為什么不同意加裝電梯。一樓或低層不同意加裝電梯,往往不僅僅是有噪音,影響采光前期安裝費用,后期保養維護,年限后的更換…誰來負責,費用怎么辦,二樓一樓不同意加梯、建議維持現狀,哪怕是一戶不同意,也是維持現狀為好,因為在既有合法多層住房上加梯、那不是你的合法權益。
1、二樓一樓不同意裝電梯,怎么辦呀?
二樓一樓不同意加梯、建議維持現狀,哪怕是一戶不同意,也是維持現狀為好,因為在既有合法多層住房上加梯、那不是你的合法權益。首先,商品多層步梯房是一個物權關系明晰、確權登記明確、有一定住房秩序的私有物權房,多層步梯房無論是建造事實,還是自愿登記確權的事實、都是法定的事實,業主之間的毗鄰關系不是自然與習慣形成的關系、是法定的關系,不存在相鄰關系通行請求權的問題,所以沒有任何“容忍”的法律規定條件,步梯房的通行方式是業主自愿原則的生活方式,這種物權是不得擅自改變的,因為業主之間的物權關系是法定關系。
其次是、加梯凸出墻體的高大井架,遮光擋風,是自然現象,根據證據有關舉證規則:加梯遮光擋風的證據、無須證明,立竿見影屬于自然現象,是人人共知的常識。三、根據物權效力優先原則、既有多層步梯房法益權大于加梯的“索取”利益請求權,加梯人建造應不得妨礙他人的先權權益,這是種法理的共識,加梯降低了原有的住房標準,根據民法典293條之對加梯人不得行為有關限制規定,“不得”就是“不能”之意,否則就是違反法律規定,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官如果應該用“不得”判案而沒有用,屬于錯案,應該會被糾錯,四、加梯是一種新增物權的行為,民法典中的278條只是一種物業管理原則性的條款,此條款不存在物權設立加梯的表決內容,表決的是與業主有法律關系的既有物業共同管理內容。利用278條加梯是超出管理原則的行為,是運用法律錯誤性行為。其實呀、無論是商品房還是原有的房改房,現在都已經是通過政府登記確權商品化的私有房產了,根據物權法定原則,任何人、任何單位都無權擅自更改他人的既有物權的登記內容!既有多層商品步梯房的物權是法定的,在既有商品多層步梯房加梯實際上就是一部分人增設另一種物權的行為,
所以、在既有商品多層步梯房擅自加梯是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不能用聚眾表決的形式、讓其合法化的,違法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至終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有違法行為人承擔其后果責任。法律依據1、《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條說: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2、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3、第二百九十三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4、《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解釋》第二條中提到“當事人主張適用習慣的,應當就習慣及其具體內容提供相應證據”的司法裁量的規定,這是對法官應用習慣依據的自由裁量權做了細化的明確規定、不是法官可以隨意解讀就行的,應用習慣的裁量必須是要有證據的裁決。
5、《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一)眾所周知的事實;(二)自然規律及定理;(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加裝電梯一樓不同意裝,對方強行裝怎么辦?
我是一樓業主,當初花費僅低于金三銀四樓層高房價買來的陰暗,潮濕,臟亂一樓,能享受的僅僅只是上了年紀不用爬樓梯,出入方便,現在你們一句高層業主上年紀需要照顧,就搞攤派安裝我本就用不到的電梯,那你們年輕的時候干嘛去了?人都會老,都是自己作!有些人道德綁架,三分之二就通過,我想我如果串聯低層業主通過投票拆分某個或幾個業主房產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