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后一段時間鄭州實際已經在治理摩的非法營運了,但是因為沒有具體的法律支持,導致交警面對“黑摩的”非法營運也只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罰款2這樣的處罰力度與巨大的利潤顯然不成正比,出臺這樣的規定會起到很大的震懾作用,根據規定顯示,“摩的”非法營運罰款1000~5000元“黑出租車”非法營運罰款1萬~3萬元。
1、鄭州查處非法客運規定公開征求意見,摩的最高罰5000元,你怎么看?
現在大家對出行安全關注很多,鄭州出臺這樣的規定可以說是符合市情的,都知道鄭州現在作為準一線城市,人口已經達到幾千萬,出行安全勢必要引起關注。加上現在“黑摩的”普遍存在,給城市道路安全帶來很大的隱患,年后一段時間鄭州實際已經在治理摩的非法營運了,但是因為沒有具體的法律支持,導致交警面對“黑摩的”非法營運也只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罰款200,這樣的處罰力度與巨大的利潤顯然不成正比,出臺這樣的規定會起到很大的震懾作用,根據規定顯示,“摩的”非法營運罰款1000~5000元“黑出租車”非法營運罰款1萬~3萬元。
2、今后鄭州“黑摩的”非法營運,初次警告罰款,再次將被拘留,你怎么看?
首先,對電動車載成年人罰款,違反了什么~《法規》?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5條第3款規定: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車自行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區道路上可以載一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此法規關鍵詞: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電動車?還是自行車?是個很關鍵的問題!在十幾年前電動車在社會上剛出現的時候,電動車大多有腳蹬子,沒電時可以當自行車人力騎行,有電時用電加速的確可以助力!謂之~電動自行車?當之無愧!隨著科技發展,電動車已經越來越摩托車化,而今電動車上面已經基本沒有“腳蹬”這個設備了,再硬說它是自行車?實在是罔顧事實、指鹿為馬!《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5條第3款的規定,實在是太過陳舊、過時了!現在電動車就是實實在在的~機動車!沒毛病!需要電動車駕駛員考駕駛證就考駕駛證!但說電動車是自行車,而不準載成年人?否則罰款?實在是難以服眾、說不過去!電動車和自行車,已經是風馬牛不相及!完全是兩個東西!用管理電動自行車的陳舊自行車《法規》,來管理處罰電動車駕駛員,已經張冠李戴了!如今電動車已經基本沒有腳蹬,完全不能~人力自行!與“自行車”毛線關系都沒有!應該允許市民用電動車載人(包括12歲以上成年人)!而今市面上,電動車和摩托車對比,其車身外型、動力、載人安全性幾乎相當,摩托車可以安全載成年人,而不準電動車載成年人實在是說不過去!非把電動車歸類為“自行車”,實在是指鹿為馬!看看市面上的電動車沒電后,哪個可以“人力自行”?腳蹬子都沒有,自行個毛打擊摩的非法商業營運可以理解(可以用其他方法),但不能一桿子打翻一船人!摩的不準載人,捎帶連廣大市民也不準載成年人!實在是打擊范圍無限擴大、傷及廣大無辜群眾!在現如今市區街道經常堵車的情況下,人民生活水平還達不到人手一輛私家車的情況下(人手一輛私家車,道路上也裝不下),電動車還是老百姓最靈活方便的出行方式,兩人共乘一輛電動車,電動車載個家人、朋友出行,對緩解道路擁堵是很有益的!電動車本身充電和電池有易燃的毛病(防燃性不如摩托車),社會上電動車火災(甚至電動車蓬連片火災)時有發生、新聞不斷如果電動車再強令不準載成年人,一個家庭每個成年人都必須配備一輛電動車,勢必加大城市里電動車的存世量,勢必加大城市道路的擁堵,也勢必加大電動車火災的發生率!《法規》也應該與時俱進、跟上時代!嚴厲打擊老百姓電動車載12歲以上成年人,既嚴重影響老百姓正常出行!且法規陳舊過時,導致處罰遠離客觀事實、于法無據!且不符合依法治國的法治精神。
3、鄭州將出臺規定打擊非法營運“電摩”拉客最高擬罰五千,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