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通過路口應當按照-1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的指示通行,交通信號燈包括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五條交通-1信號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根據交通需要,及時增設、更換、更新道路-1信號,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簽,。
交通信號燈包括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地方,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在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一定距離處應設置警示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1信號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五條交通-1信號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根據交通需要,及時增設、更換、更新道路-1信號。增設、更換、更新限行道路-1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宣傳。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簽,。交通 信號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清晰醒目。根據交通需要,及時增設、更換、更新道路-1信號。增設、更換、更新限行道路-1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宣傳。關于交通 信號的其他規定。車輛和行人應遵循-1信號;如遇交通警方現場指揮,應聽從交通警方指揮;在沒有-1信號的道路上,應在安全暢通的原則下保證交通。機動車通過路口應當按照-1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的指示通行。過沒有-1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讓行人和行人優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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