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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地址,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內設機構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1-03 00:15:06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內設機構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16個職能處室(一)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文秘、宣傳、信訪、檔案、會務、接待、信息公開等工作。(二)計劃統計處負責住房公積金計劃、統計和資金調度,中心各部門的目標責任制定及考核。(三)政策法規處負責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的研究、擬訂和組織實施工作。(四)合規管理處負責合規管理、內部控制、質量管理、法律事務管理等工作。(五)歸集執法處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和行政執法管理工作。(六)貸款管理處負責全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回收、逾期貸款催收、國債運作以及項目貸款的管理工作。(七)資金核算處負責市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房改資金的資金劃撥、會計核算及管理部核算業務的管理工作。(八)審計處負責中心、管理部、分中心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房改資金歸集、提取、使用、核算和管理經費核算的審計。(九)科技信息處負責中心計算機系統的設計、開發、使用、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中心科技工作、信息化管理工作。(十)財務處負責中心管理經費的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工作。(十一)黨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宣傳、綜合治理、武裝、統戰、保密、黨組會務及文件管理、機關黨委等各項工作。(十二)紀檢組(監察室)負責組織中心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開展黨風廉政教育,制定和完善各項廉政制度,對黨風廉政責任制落實情況和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工作。(十三)人事教育處負責中心機構崗位設置和編制核定,人員招聘、崗位聘用、教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管理、考核、工資與社險核定、獎懲、人事爭議調解、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十四)行政保衛處負責中心安全保衛、設備維護、固定資產等工作。(十五)風險管理處負責風險管理研究、風險管理政策制定及實施等工作。(十六)項目貸款處負責項目貸款操作規定、規程的制定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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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銀監局的電話是多少

付費內容限時免費查看 回答 建議申訴控告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如果您的權利遭受到了侵犯,您是可以請求國家法律給予保護的 您好,我是百度的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如果您的權利遭受到了侵犯,您是可以請求國家法律給予保護的,你可以訴說一下,我來幫您分析 022-83866261 您可以放心投訴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受理案件的機關要對舉報人的信息進行保密,有必要的情況下要保障報案人的人身安全不受威脅。。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第三條 檢察機關受理公民舉報和查處舉報案件,必須嚴格保密。1、受理舉報應在固定場所進行,專人接談,無關人員不得接待、旁聽和詢問2、舉報信件的收發、拆閱、登記、轉辦、保管和當面或電話舉報的接待、接聽、記錄、錄音等工作,應建立健全責任制,嚴防泄露或遺失舉報材料。3、對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及舉報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舉報材料不準私自摘抄和復制。4、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轉給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和被舉報單位或被舉報人調查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復印件。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追查舉報人,對匿名舉報除偵查工作需要外,不準鑒定筆跡。6、向舉報人核查情況時,應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舉報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7、在宣傳報道和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工作中,除征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 您好,您對我的回復滿意的話,希望能在采納后給我一個贊哦,您的鼓勵是我回復的動力喲~~ 更多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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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民政局的內設機構

天津市民政局設一個二級局,十八個職能處室:(一)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二級局)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是天津市民政局領導的全市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行政機構。負責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起草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草案,研究擬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市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籌備、登記、變更、注銷登記或備案、年度檢查;監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據章程開展活動,查處非法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指導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健全各項制度,落實雙重管理體制;協助推動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黨組織的建設;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工作;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二)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文件材料、領導重要講話和年度工作要點的起草;承辦全局性會議;負責公文運轉、督查督辦、綜合協調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的建議、提案辦理;負責機關后勤保障、財務管理及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三)法規政策研究處組織制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地方性民政法規的擬訂、行政復議應訴及局系統普法教育;指導行政執法及業務建設;負責全市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推動工作,對重要課題進行調研。(四)優撫安置處(天津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擬定全市優撫及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和復員干部的法規、規章并組織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傷殘評定及等級調整的審批發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負傷犧牲人員傷亡撫恤和革命烈士初審報批及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工作和烈士紀念建筑物的管理;指導并組織實施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干部、傷病殘軍人接收安置及其待安置期間生活待遇落實督促工作;負責退役軍人異地安置的審批;指導軍地兩用人才開發與使用;組織協調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五)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處安置移交本市的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并做好管理工作;負責核準并協調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檢查指導區縣軍隊離退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干部開展活動;負責“天津市軍隊離退休干部活動中心”的管理。(六)救災救濟處擬定全市救災救濟的政策、規章并組織實施;負責核查災性,申請救災款物及其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中央及地方救災物資的儲備、調運等工作;指導“天津市救災物資儲備站”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災區生產自救以及扶貧濟困等社會救濟和社會救助活動;推動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及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七)基層政權建設處擬定全市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法規、規章并組織實施;指導區縣及街、鄉(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開展村委會、居委會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工作;負責“兩委”評比表彰及干部培訓,監督檢查基層政權組織建設的開展情況。(八)社區建設工作處擬定全市社區建設規劃和發展社區服務業的政策、規章并推動實施;指導社區組織體系、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的建立和實施;負責社區干部業務培訓,組織調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推動全市社區建設。(九)區劃地名處(天津市勘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定本市行政區劃管理的法規、規章并組織實施;制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和街、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省界及本市區縣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審定本市行政區劃圖及資料的編輯出版。(十)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負責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社會福利機構的有關政策、法規、規章并組織實施;積極推動全市社會福利社會化建設。制定各類社會福利機構規范化管理標準并監督執行;負責核準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執法檢查和培訓及特教工作。(十一)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我市老齡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規劃和老齡工作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在有關部門和各區縣的落實情況并綜合上報;宣傳貫徹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做好老年人的法律咨詢和服務工作;總結推廣宣傳老齡工作的典型經驗,推動全市老齡事業協調發展;承辦委員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十二)婚姻收養登記管理處(市政府涉外婚姻登記處)依法管理全市婚姻登記,依法承辦涉外結婚登記和涉港、澳、臺胞、華僑的婚姻登記;指導區縣依法預防和查處違法婚姻,倡導婚姻習俗改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承辦中國公民的收養登記、解除收養及承辦外國人的收養登記工作。(十三)計劃財務處(外經外貿處)貫徹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及規章制度,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負責民政系統行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負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物價調整及福利生產的稅收減免政策協調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及局系統國有資產的管理。(十四)政治處負責局系統黨組織建設、黨員管理、干部職工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及宣傳工作;負責處級領導班子和干部考核、任免;負責局系統人事、保險、勞動工資及統計工作;負責機構編制、專技人員管理、教育培訓、內保、安全生產、出國政審等工作;指導局系統共青團工作,負責機關黨委日常工作。(十五)審計處負責民政系統內部審計工作,依法對局系統經濟活動及其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干部任期、離任的經濟責任審計;指導局屬各單位的內審工作,負責對專項資金的全面跟蹤審計和審計干部培訓工作。(十六)紀檢組(監察室)負責檢查局及所屬單位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檢查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以及局系統重要的違紀案件,根據有關規定,對所檢查的案件提出處理意見。協助局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糾正行業和部門不正之風,開展執法監察工作,對黨員干部進行黨風黨紀教育;指導局系統單位紀檢監察工作;受理對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舉報及其申訴;完成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局黨組交辦的其他事項。(十七)老干部處落實關于老干部制度的有關規定;負責老干部的政治學習,參加重要會議和政治活動等具體組織工作,負責老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實;負責組織老干部的健康療養工作和醫療保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離休、退休干部繼續發揮他們的作用;對老干部進行家訪和組織慰問活動,了解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合理解決他們的實際問題,開展適宜的文體活動。(十八)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干部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論學習和基層黨組織建設及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機關黨員教育管理、黨員發展和違紀黨員處理工作,按照黨章和《準則》對黨員、黨員領導干部實行有效監督。負責機關工會和團支部工作,組織黨員參加屬地社區建設。(十九)局工會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制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依法組織各級工會開展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活動,開展群眾性文體和勞動競賽活動;指導局系統女職工委員會和退休職工管委會工作;負責局系統扶貧解困、送溫暖和勞動模范評選表彰與管理工作;負責工會組織的財務管理及統計報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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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環境保護局的機構設置

辦公室負責局系統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與督辦。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局領導公務活動。擬訂機關行政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機要、秘書、檔案、政務值班、文電處理、政務信息與政府信息公開、電子政務及有關會議組織工作。負責承辦人大、政協建議提案、議案、意見和環境信訪工作。擬訂局年度工作計劃,起草年度工作總結和綜合性工作報告,撰寫《中國環境年鑒》和《天津年鑒》稿件。負責局機關財務、固定資產、辦公自動化、職工醫保等管理工作。人事處(黨組辦公室)負責局系統黨建、黨務和思想政治工作。擬訂局黨組年度計劃。負責局系統的統戰、民族、僑務、保密、國家安全和對臺工作。負責局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共青團、婦委會工作。負責局黨組會議的準備、記錄、文檔管理等會務工作和其它日常工作。指導環保系統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負責局系統人事干部調配和管理。負責局機關國家公務員錄用、考核、晉升、任免與獎懲工作。負責局系統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福利保險、職稱評定等工作。指導環保系統機構改革與人事管理工作。協助局黨組對區縣環保局領導干部實行雙重管理。組織開展區縣黨政領導班子環境保護政紀考核工作。歸口管理環保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干部培訓、職(執)業資格工作和證書審核發放。生態城市建設辦公室負責天津市生態城市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生態市建設的組織協調工作,推動實施生態市建設行動計劃。負責全市性重大環境工程的協調推動工作。承擔鞏固創模成果相關項目協調推動工作。組織編制天津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參與制定天津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審核城市總體、區域、城鎮和專項規劃中環境保護內容。參與編制本市可持續發展綱要。承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其它綜合性業務工作的推動落實,負責業務信息的匯總分析。財務計劃處(審計處)負責局系統財務計劃管理工作。擬定局系統部門預算和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并監督執行。組織局系統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項目的實施。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和中央環保專項資金及減排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負責引灤水質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負責局系統基本建設項目立項、下達投資計劃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局系統固定資產管理。負責局系統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負責局系統內部審計和局屬單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內部審計年度計劃。組織修訂審核內部審計工作管理辦法及制度。負責局系統經營性實體的監督管理工作。歸口管理機關服務中心業務工作。總量控制處負責落實污染減排目標責任。組織貫徹有關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環境統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本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和年度減排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污染減排項目工程落實、推動和監督。建立和組織實施總量減排責任制考核制度。組織開展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的核查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統計工作,負責環境統計信息管理,組織編制環境統計年報。水環境保護處負責水環境保護工作和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組織貫徹有關水污染防治、水和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擬訂本市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規章、標準及水環境與近岸海域功能區劃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規劃、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海岸工程、陸上污染源、拆船等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擬訂水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對排污單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水環境形勢分析。大氣環境保護處負責大氣環境保護工作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組織貫徹有關大氣環境保護、大氣和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擬訂本市大氣環境保護、大氣和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規章、標準及大氣環境功能區劃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大氣環境保護和大氣污染防治規劃、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新定型車輛發動機和車輛的環保型式核準,建立在用車以及油品監督管理制度。參與制定能源發展規劃、計劃。組織擬訂大氣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對排污單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大氣環境形勢分析。固體廢物污染管理處負責固體廢物和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組織貫徹有關噪聲、振動、固體廢物、化學品環境管理及城區土地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擬訂本市噪聲、振動、固體廢物、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管理及城區土地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規章和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噪聲、振動、固體廢物、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管理及城區土地污染防治規劃、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進口廢物審核、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經營許可證審批。負責對產生噪聲、振動、固體廢物及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單位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歸口管理固體廢物及有毒化學品管理中心的業務工作。生態保護處負責自然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貫徹自然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擬定本市自然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擬定本市自然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規劃、計劃并監督實施。綜合管理自然保護區,組織開展地方自然保護區評審工作。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物種資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編制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規劃并指導推動。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示范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負責農村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歸口管理中上元古界自然保護區管理處的業務工作。開發管理處負責組織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組織貫徹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本市環境影響評價政策、法規、規章并監督實施。參與制定產業調整、發展的政策和規劃,組織對重大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和重要產業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環評進行技術審查。組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天津市環境影響評價“專家庫”的管理。組織開展局系統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窗口的工作。指導區縣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歸口管理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業務工作。科技標準處負責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發展。組織貫徹有關環境保護科技政策。組織擬定本市環境保護科技政策、規劃、計劃并監督實施。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研究和攻關,組織環境保護技術工程示范和最佳實用技術推廣應用。負責環境標準管理和地方環境標準的制定和修訂。負責建立本市環境標準體系。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資質認可制度。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與環保產業發展等相關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科技工作。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歸口管理環境科學研究院、信息中心、環境學會業務工作。國際合作處負責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貫徹國際環境合作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擬訂本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的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局外事工作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環境保護國際履約活動的對外聯系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信息交流。負責局系統的外事管理工作。負責辦理局系統人員因公出國(境)的審批手續。法制處負責建立健全本市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規章等基本制度。指導和監督環境保護依法行政。負責擬訂和修訂本市綜合性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組織協調本市環境保護單項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擬訂和修訂,并負責審核、備案和上報。負責擬訂本市環境保護法制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參與本市相關法規、規章的立法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對區縣環境保護局法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研究室負責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研究。參與制定本市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產業政策。擬訂環境保護調研規劃與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綜合性環境政策調查研究、重大環境保護措施和對策調研,提出政策建議方案。指導和督促區縣環境政策研究和環境保護調研工作。排污權交易辦公室參與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企業的資格、交易量以及交易的環境保護審查。紀檢監察室負責組織協調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指導推動全市環保系統行風建設,承擔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對黨員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處理黨員和檢查對象違反黨紀、政紀、黨的民主集中制和侵犯黨員民主權利的行為,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負責局系統行政監察工作,參與對行政機關和監察對象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接待、調查和處理有關紀檢監察方面的來信來訪。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黨務工作。老干部處(工會)負責機關(離)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工會工作。濱海新區分局貫徹執行國家、本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濱海新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擬定濱海新區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濱海新區內的規劃環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濱海新區的生態保護及污染控制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濱海新區環境監察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濱海新區環保科技和環境監測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濱海新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受市環境保護局委托,對濱海新區內各行政區、功能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業務工作實施領導,建立濱海新區統一的環境保護統計、信息系統;承辦市環境保護局、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內設綜合處、監管處2個正處級機構。綜合處負責濱海新區環境統計信息管理,并組織編制濱海新區環境狀況報告;組織、協調和監督濱海新區生態保護和生態城區建設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濱海新區污染控制工作;組織、協調濱海新區環境監察工作;組織、協調濱海新區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協調濱海新區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擬定分局年度工作計劃,起草年度工作總結和綜合性工作報告;負責分局對外聯系及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等外事工作;負責分局財務計劃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分局機要、檔案、文件處理、會議組織、辦公自動化及相關內勤工作;負責接待工作及濱海新區內的綜合性業務協調;負責分局的車輛管理、日常消耗物品的采購與管理等后勤工作;承辦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監管處組織擬定濱海新區環境保護規劃、計劃并監督實施;參與制定濱海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總體規劃等;參與濱海新區產業調整與發展的政策、規劃的制定;負責濱海新區內的規劃環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濱海新區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承辦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5,天津市國家稅務局的區縣機構

根據天津市行政、經濟區劃及職能配置原則,天津市國家稅務局系統設置21個區、縣國家稅務局,為正處級全職能局,主要負責區、縣國家稅務局職責范圍內的征收、管理、稽查工作。根據工作職責,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相應設置內設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事業單位。? 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縣、寧河縣、薊縣國家稅務局內設機構為10個,另設離退休干部科(掛靠人事教育科),級別為正科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內設機構為5個,分別為辦公室、稅政科、收入核算科、納稅評估科、進出口稅收管理科,級別為正科級。(1)辦公室擬訂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有關工作制度;起草和審核重要文稿;負責機關文電、機要、會務、檔案、督辦、信訪、保衛、保密、密碼等工作;承擔稅收宣傳、新聞發布及機關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承辦網站運行和維護工作;組織稅收科研、學術交流工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有關事項。(2)政策法規科組織落實綜合性稅收政策;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局外綜合性稅收政策文件會辦工作;承擔重大稅收案件審理工作;辦理行政復議、賠償案件及行政訴訟案件;組織實施稅收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稅收執法質量考核工作;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對稅務部門的監督與審計工作。(3)稅政科組織實施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等征收管理工作,擬訂征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對關于稅種的具體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實施有關稅種的稅源管理辦法;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導有關稅種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參與有關稅種的納稅輔導、咨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4)收入核算科牽頭編制年度稅收計劃、出口退(免)稅計劃、年度免抵調庫計劃;監督檢查稅款繳、退庫情況;開展稅收收入分析預測、稅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點稅源監控、企業稅收資料調查工作;承擔稅收會計核算、統計核算、稅收票證管理等相關工作;承擔稅收收入數據的綜合管理應用工作。(5)納稅評估科負責納稅評估制度的貫徹和實施;依據上級部署和本轄區征收管理現狀制定納稅評估計劃,并指導納稅評估計劃的實施;確定納稅評估分析指標和預警標準;對本轄區重點管理納稅人實施納稅評估工作;搜集、整理、發布納稅評估典型案例,定期對評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和交流;負責向稽查部門移交納稅評估中發現的納稅人涉嫌偷、騙稅問題。(6)征收管理科組織落實綜合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擬訂具體操作辦法;承辦征管質量考核、風險管理和稅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擔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普通發票管理、稅控器具推廣應用等方面的相關工作;組織落實個體和集貿市場稅收征管、稅收管理員制度。組織、協調和指導本單位各部門、各稅種、各環節的納稅服務工作;納稅服務工作規范和操作規程;落實納稅人權益保障規章制度及規范性文件;組織協調、實施納稅輔導、咨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等工作,受理納稅人投訴;指導稅收爭議的調解;承擔12366熱線、網站納稅服務欄目、短信系統的運行管理工作。(7)進出口稅收管理科組織實施進出口貿易稅收管理工作,擬訂稅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承擔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審核審批、年終清算工作;組織進出口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騙稅工作。(8)財務管理科組織實施會計核算、會計基礎規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稅成本,組織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工作、辦理具體支付事項,承擔本單位基本建設、資產管理、著裝管理和政府采購工作。(9)人事教育科組織落實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承擔機構編制、干部任免、人員調配、勞動工資、人事檔案、公務員管理、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等人事工作;承擔科級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的管理、考核及監督工作;監督檢查本單位執行干部人事規章制度情況。擬訂并組織實施人員培訓、學歷教育工作規劃、年度計劃,開展培訓質量考核與評估。負責本單位的黨建、黨群工作;承擔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稅務文化建設和基層建設;承擔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訓考察工作及發展黨員工作。承擔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工作。(10)監察室組織落實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監督檢查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干部、貫徹黨風廉政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組織協調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有關申訴;查處本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開展執法監察和糾風工作。離退休干部科(掛靠人事教育科)承擔本單位離退休干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稅務局辦公室同時承擔政策法規科、財務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監察室、離退休干部科有關職能,并承擔后勤事務的管理、保障和服務工作;稅政科同時承擔征收管理科有關職能。 區、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根據行政區劃設置)是區、縣國家稅務局的直屬機構,級別為副處級,業務上接受天津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指導。區、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1)天津市和平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2)天津市河東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3)天津市河西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4)天津市南開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5)天津市河北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6)天津市紅橋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7)天津市塘沽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8)天津市漢沽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9)天津市大港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10)天津市東麗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11)天津市西青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12)天津市津南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13)天津市北辰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14)天津市武清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15)天津市寶坻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16)天津市靜海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17)天津市寧河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18)天津市薊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區、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主要職責:制定稽查計劃,下達稽查任務;負責稽查案源管理工作;負責發票協查工作;實施稽查并完成稽查執行工作;負責稽查案卷的審理、歸檔工作;組織稽查案件的復查工作;負責聽證案件的舉證工作;與政府、司法、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及其他稅務機關進行協調聯系;咨詢、核實、查證的稽查案件疑點問題,移送涉嫌稅收違法案件,查處、打擊偷、抗、騙稅違法行為;負責反饋加強稅收管理和稅務稽查的意見。區、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機構設置: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各設置6個內設機構,級別為正科級,分別為綜合科、案件審理科、檢查一科、檢查二科、檢查三科、案件執行科;塘沽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設置5個內設機構,級別為正科級,分別為綜合科、案件審理科、檢查一科、檢查二科、檢查三科;漢沽區、大港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縣、寧河縣、薊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各設置4個內設機構,級別為正科級,分別為綜合科、案件審理科、檢查一科、檢查二科。(1)綜合科主要職責: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單位稽查工作;負責擬定年度稅務稽查工作計劃及培訓計劃;負責組織貫徹稅務稽查規章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負責稽查軟件系統的應用和管理;負責組織安排稽查案件的復查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聽證工作;負責組織金稅工程發票協查工作;負責與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協調稅務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負責重大案件的上報和稽查統計報表;負責稅收案件的舉報受理、轉辦工作。(2)案件審理科主要職責:負責對稅務違法案件的審理工作;負責稅收檢?榍榭齙母床楦瓷螅話燉硤?ぁ⒏匆櫚撓泄厥孿睿?涸鶿咚習訃?撓λ吖ぷ鰨桓涸鷚撲退拔裎シò訃?撓泄毓ぷ鰨桓涸鴰慵??砘?楦骰方諦緯傻母髦腫柿希?⒕砉櫚擔??垂娑ū9埽桓涸鹱芙岱治鐾怠⑵?鞍訃?墓媛珊褪侄危??吹湫桶咐?胺治霰ǜ妗?(3)檢查一科(4)檢查二科(5)檢查三科檢查一科、檢查二科、檢查三科主要職責:負責本單位年度計劃確定的重點稅源企業的稽查和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執行工作。(6)案件執行科主要職責:負責對選定的稽查對象實施日常稽查或專項稽查;負責查補稅款、罰款、滯納金的催繳入庫工作;負責稽查后的告知和審理要求各種證據材料的補充工作;負責對在稽查過程中發現達到立案標準而未立案的案件提請有關部門補充立案。 稅務所是本區、縣國家稅務局的派出機構,為非全職能所,級別為正科級。稅務所主要負責稅源管理工作。(1)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塘沽區、大港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稅務局設置第一稅務所、第二稅務所、第三稅務所、第四稅務所;漢沽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縣、寧河縣、薊縣、保稅區、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稅務局設置第一稅務所、第二稅務所、第三稅務所。第一稅務所負責辦理稅務登記事宜;受理申報納稅;行政許可和非許可項目的受理、備案和審批;發票發售和管理;發票代開;納稅人稅收違法違章行為處理;咨詢服務;納稅人稅收征管資料管理;涉稅事項公告的發布;開展納稅服務工作。第二稅務所的管轄范圍是重點稅源納稅人、涉外稅收納稅人及有出口業務的納稅人。負責涉稅事項的調查、審核;申報納稅的催報催繳;清理欠稅;負責納稅人戶籍管理、稅收分析、稅源動態監控、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工作;負責出口退稅和涉外稅收業務管理;開展納稅服務工作。第三、四稅務所的管轄范圍是一般稅源納稅人(涉外稅收納稅人、有出口業務的納稅人、個體工商戶除外)。負責涉稅事項的調查、審核,申報納稅的催報催繳,清理欠稅,納稅人戶籍管理、稅收分析、稅源動態監控、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開展納稅服務工作。(2)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國家稅務局按屬地設置3個稅務所,同時南開區國家稅務局按照經濟區劃設立科技園稅務所;漢沽區國家稅務局按屬地設置1個稅務所;塘沽區、大港區、東麗區、北辰區國家稅務局按屬地設置3個稅務所;津南區國家稅務局按屬地設置4個稅務所;寧河縣國家稅務局按屬地設置5個稅務所;西青區、寶坻區國家稅務局按屬地設置6個稅務所;靜海縣、薊縣國家稅務局按屬地設置7個稅務所;武清區國家稅務局按屬地設置8個稅務所。按屬地設置的稅務所負責轄區內一般稅源納稅人(不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涉外稅收納稅人、有出口業務的納稅人)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辦理稅務登記事宜,受理申報納稅,行政許可和非許可項目的受理、備案和審批,發票發售和管理,發票代開,納稅人稅收違法違章行為處理,咨詢服務,納稅人稅收征管資料管理,涉稅事項公告的發布,負責涉稅事項的調查、審核,申報納稅的催報催繳,清理欠稅,負責納稅人戶籍管理、稅收分析、稅源動態監控和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工作,負責個體工商戶的定期定額和專業市場稅收管理,開展納稅服務工作。 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縣、寧河縣、薊縣國家稅務局設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2個事業單位。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稅務局設信息中心1個事業單位。(1)信息中心落實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執行信息系統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承擔本單位信息化建設的技術支持、保障工作;承擔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負責本單位信息安全工作。(2)機關服務中心承擔機關后勤事務的管理、保障和服務工作,擬訂機關事務具體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機關辦公用品的采購、保管、分配、維修;參與機關后勤體制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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