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起訴狀離婚中,訴訟請求中應寫明雙方感情基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情況,如有法定情形離婚中,應予以強調,離婚起訴書,嚴格來說應該是離婚訴狀或者民事訴狀。
離婚起訴書,嚴格來說應該是離婚訴狀或者民事訴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起訴狀離婚中,訴訟請求中應寫明雙方感情基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情況,如有法定情形離婚中,應予以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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