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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管理條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5-12 08:18:25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市和區城市管理部門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獨立履行規定的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四條城市管理部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二)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外的違法占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占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五)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經規劃部門許可的違法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六)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占用道路無照經營行為或未在指定地點經營并影響市容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處罰權。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繼續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拓展資料:城市管理包括哪些方面?城市管理是指以城市這個開放的復雜巨系統為對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為基礎,運用決策、計劃、組織、指揮等一系列機制,采用法律、經濟、行政、技術等手段,通過政府、市場與社會的互動,圍繞城市運行和發展進行的決策引導、規范協調、服務和經營行為。廣義的城市管理是指對城市一切活動進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和市政的管理。狹義的城市管理通常就是指市政管理,即與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及城市運行相關聯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一般城市管理所研究的對象主要針對狹義的城市管理,即市政管理。法律依據:《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管理,維護城市秩序,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第三條市城市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2,天津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投資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市級政府投資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市級政府投資,是指利用市本級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第三條 市級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本市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發揮市級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第四條 市級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第五條 市級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統籌平衡、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市級政府投資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政府投資決策、計劃、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機制,協調解決政府投資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市級政府投資審批管理、計劃編制和推動實施。  市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市級政府投資資金,安排年度預算,辦理資金撥付,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  市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政府投資管理和監督相關工作。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全市政務數據共享平臺等信息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建立健全政府投資管理協作機制。第九條 市級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  本市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各部門及相關單位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所需資金。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第十一條 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市級項目(以下統稱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初步設計,其中投資概算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定。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具有重大影響的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其項目建議書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二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第十四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初步分析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第十五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全面分析論證建設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并對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作出說明。第十六條 初步設計應當明確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技術參數和投資概算,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且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  初步設計中提出的投資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等。第十七條 初步設計中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百分之十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告,市發展改革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第十八條 國家和市級發展規劃、專項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部分擴建、改建項目,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以及為應對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天津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

3,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落實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創建環境整潔、市容優美、文明有序的現代化城市,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中心城區、濱海新區建成區、特定區域、其他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的城市管理工作。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設施、路燈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養護和管理。第四條 加強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體制創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區縣為主、權責明確、務實高效的管理體制;  (二)堅持機制創新,形成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競爭有序、政府監管的運行機制;  (三)堅持科學管理,形成科技引領、監督到位、履行職責、運轉高效的長效管理機制。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各新聞媒體及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宣傳和公眾的教育,不斷增強市民文明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創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環境。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優美城市環境的權利,負有維護城市整潔、愛護公共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責任進行規勸、批評和檢舉。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管理標準與要求第八條 市容市貌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圍內無違法建設、無占路經營、無私開門臉、無亂吊亂掛和亂涂亂畫。  (二)戶外廣告和商業牌匾的設置要符合設置規劃和規范。  (三)建筑工地的圍擋符合有關規定和規范。  (四)城市雕塑、時鐘應保持完好整潔、功能正常。  (五)達到國家和本市對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第九條 環境衛生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類橋梁(含人行天橋)、重點地區、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區內的胡同里巷、樓群、甬路路面凈、人行道凈、綠地凈、樹穴凈、排水口凈;無亂堆亂放,無白色污染,無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運及時,無運輸灑漏。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橋和重點地區保持20小時,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橋、跨河橋梁保持16小時,里巷道路保持12小時以上清掃保潔作業,清掃保潔率達100%。  (二)集貿市場分行劃市、管理有序,達到攤位凈、地面凈,無垃圾堆存,無攤販亂擺亂賣,市場內外干凈整潔。  (三)河道兩岸無垃圾堆存、無雜草,水體清潔,無漂浮物。  (四)公共廁所配套設施齊全完備,內外干凈、整潔、無異味,地面干燥、光潔、無污物。  (五)達到國家和本市對環境衛生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第十條 園林綠化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公園、綠地和道路綠化,喬灌木花草生長正常,植物品種豐富,樹形整齊美觀,無枯樹死樹,無裸露土地,無雜草垃圾,基本無病蟲害。  (二) 行道樹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樹存活率達95%以上,保存率100%。  (三)達到國家和本市對園林綠化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第十一條 市政設施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無坑槽現象,路井平順、無跳車現象,行車平穩。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齊全,無缺失和損毀。  (二)非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結構完好、無塌陷,側石、緣石、樹穴石順直,表面整齊,無缺損現象。人行道花磚無塌陷,無缺損,棱角整齊,表面平整。道路路名牌標志齊全、規范、順直,保持清潔。  (三)橋梁路面通行安全,橋面無坑槽,橋頭及伸縮縫無跳車現象。橋欄桿保持順直,線形流暢,表面清潔。  (四)橋梁景觀照明保持齊全良好,燈光顏色保持一致,燈桿表面保持整潔。  (五)排水管道及時通挖保證通暢,井蓋齊全完好,無污水跑冒。  (六)排水河道保持排水通暢,閘門完好,啟閉靈活。河道護坡完整整潔,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七)景觀河道進行水體循環,河道水質、水位達標。  (八)排水泵站設備保持完好,運行穩定,水位合格。保證污水24小時正常排放和汛期排瀝。  (九)達到國家和本市對市政設施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第十二條 道路交通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國家標準設置交通標志,位置明顯,無遮擋。  (二)交通標線清晰整潔、保持完好。  (三)交通護欄等隔離設施的種類、式樣和規格統一規范,外觀清潔。  (四)有關部門要確保交通信號燈、交通信息顯示屏、交通違法監控系統以及其他交通管理設施用電,保障正常使用。  (五)逐步完善交通管理智能化、信息化,綜合運用交通信號協調控制、交通違法攝錄、交通實況監控等系統,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六)車輛、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號,服從指揮,行車、停車有序,交通違法行為少。  (七)機動車輛必須在停車場或在城市道路準許停車的地點停放,不準任意停放、妨礙交通;自行車必須停放有序,不準占壓無障礙設施。  (八)達到國家和本市對道路交通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4,2019年天津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拆遷補償標準全文

關于修改《天津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的決定 《關于修改〈天津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的決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發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十條第(一)項修改為:“原地或就近安置的,按原房居住面積確定安置房型,按原房使用面積計算住房改善費。對安置新住房自然增加的使用面積部分,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建安工程造價的25%交納住房改善費。” 二、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原房居住面積乘以系數得出的使用面積小于原房實際使用面積的,按原房實際使用面積計算。原房居住面積乘以系數得出的使用面積超過原房實際使用面積的,按原房居住面積乘以系數得出的使用面積計算。” 三、將第六十一條修改為:“對違反本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收回或注銷證書。對經營性活動并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許可證或未按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 (二)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擅自承攬拆遷業務的; (三)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四)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四、將第六十二條修改為:“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對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6個月以上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五、將第六十九條刪除。有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六、將第七十條修改為:“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天津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 【注】(1994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7年12月22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的決定》修訂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并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細則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于舊區改建。 第五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細則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關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制定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全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制發和管理工作; (四)對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資質審查,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五)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 (六)對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 (七)負責全市房屋拆遷有關數據的統計工作; (八)處罰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的行為。 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是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辦事機構,負責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具體管理工作。 第七條區、縣人民政府授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是本區、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業務上受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領導。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設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作為其辦事機構。 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關于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拆遷審批和填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工作; (三)調處、裁決房屋拆遷糾紛; (四)監督、檢查房屋拆遷活動; (五)處罰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拆遷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申辦房屋拆遷許可證。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不準拆遷。 第十條申辦房屋拆遷許可證,須持下列證件和資料: (一)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文件; (二)擬拆除房屋現狀圖和規劃管理部門審定的擬建建>總平面圖; (三)拆遷自有房屋的,須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拆遷他人房屋的,須有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須有市主管部門批準證件和出讓土地的四至范圍圖;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一條拆遷計劃內部包括:拆遷范圍、方式,搬遷、回遷時限,工程開工、竣工時間。 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包括: (一)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狀況(房屋使用性質、產權歸屬、面積等); (二)被拆遷人住房的情況; (三)各種補償和補助費用匡算; (四)安置標準和去向; (五)臨時過渡方式及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申辦房屋拆遷許可證,均須向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報,由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填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涉及拆除文物古跡、風貌建二、教堂、寺廟、涉外房產、代管產房屋的,必須經市主管部門批準;未經市主管部門批準,不準填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三條申辦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提交本細則第十條所規定的齊全證件和資料后,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立即受理,并自收>之日起10日內填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對應發房屋拆遷許可證逾期不發的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或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發放、予以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房屋拆遷許可證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制發。 第十四條實施房屋拆遷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如確需變更拆遷范圍的,必須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范圍調整手續。 第十五條拆遷期限自公告公布的搬遷開始日起計算,最長為六個月。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期限。如確需延長拆遷期限的,須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六條區、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遷。 成片綜合開發改造、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等拆遷項目,應由當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統一拆遷。 第十七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必須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人與被委托人雙方須簽訂委托拆遷合同。 市、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房屋拆遷委托。 第十八條申請《房屋拆遷資格證書》,須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 (一)有主管部門批準組建的文件; (二)有明確的單位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與承擔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四)有承擔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能力和條件。 第十九條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二十條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細則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書面協議。 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一條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并送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拆除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進行裁決。并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包括補償形式和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拆遷期限、復議和訴訟時效等內容。 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所作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由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告區、縣人民政府,經區、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做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二十四條房屋拆遷單位或個人應按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交納房屋拆遷管理費。收費標準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的0.5%收取。各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于每季度前10日內將上一季度收取的房屋拆遷管理費按規定的比例上繳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用于全市房屋拆遷管理業務費用。具體收費管理辦法,按市物價局和市財政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有權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拆遷完成后,拆遷人應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分別送交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土地使用證原由房屋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移送房屋管理部門歸檔處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依照本細則的規定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九條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面積計算。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三十條拆除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因規劃要求原地不能重建的,由拆遷人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第三十一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面積與原建>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面積超過原建>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面積不足原建>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其中按原建>面積償還直管公產非 住宅房屋的,不結算差價。 第三十二條拆除公有住宅房屋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拆遷人按安置面積對原房所有人實行產權償還,不結算差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不要求安置的,拆遷人應對原房作價補償,補償金應交給房屋產權單位。 第三十三條拆除私有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按照本細則規定的補償辦法予以補償,補償金應發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拆除私有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償還建>面積與原建>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自然增加的面積,由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新房成本價格交付價款;自然縮減的面積,由拆遷人按照原房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修改。 第三十五條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區、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和價格評估,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六條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細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四章拆遷安置 第三十七條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據本細則規定給予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有房屋租賃關系的公民、自有自用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和在拆遷范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十八條對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 拆除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糧、煤、副食、飲食以及文教、衛生等具有區域功能的非住宅房屋,按規劃要求原地安置的,必須原地安置。 第三十九條拆除非住宅房屋,原地或就近安置的,按原房建>面積安置。因規劃要求不能原地或就近安置的,由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偏遠地段安置的,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 第四十條拆除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予以安置: (一)原地或就近安置的,按原房居住面積確定安置房型,按原房使用面積計算住房改善費。對安置新住房自然增加的使用面積部分,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建安工程造價的25%交納住房改善費。 (二)按規劃要求易地安置的,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對自愿減少安置面積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由拆遷人按減少面積的建安工程造價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被安置住戶所在單位應按規定承擔安置其職工新房建>面積建安工程造價30%的集資改造費。 第四十二條被安置住戶實際交納的住房改善費,應記載所交費用金額,在購買該住房時,按規定沖抵購房款。 第四十三條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拆遷人不得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及其單位收取住房改善費和集資改造費以外的其他任何房屋建>費用。 第四十四條按下列方法計算本細則中所稱的原房屋使用面積: (一)房屋租賃合同或契證載明使用面積的,以載明的使用面積為準。 (二)房屋租賃合同或契證未載明使用面積的,使用面積等于原居住面積乘以系數。安置住房為>廳室單元的系數為1.3;安置住房為三廳室或四廳室單元的,系數為1.2。 原房居住面積乘以系數得出的使用面積小于原房實際使用面積的,按原房實際使用面積計算。原房居住面積乘以系數得出的使用面積超過原房實際使用面積的,按原房居住面積乘以系數得出的使用面積計算。 第四十五條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使用人可自行安置臨時過渡,自行安置臨時過渡確有困難的,可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臨時過渡。臨時過渡周轉房應具備正常的居住條件和基本生活設施。 過渡期限從拆遷公告公布的拆遷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建多層樓住宅為18個月;建多層樓至16層樓住宅為24個月;建17層樓至24層樓住宅為30個月;建25層樓以上住宅以及建設非住宅房屋的,以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工期定額為準。 第四十六條在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拆遷人對自行安置臨時過渡的使用人,應當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戶每月不得低于5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自搬遷之日起付給,到安置回遷日終止。 第四十七條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安置過渡的,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使用周轉房的,應當按本市現行的公房租金標準交納租金,超出現行公房租金標準的部分,由拆遷人負擔。 第四十八條使用人因房屋拆遷而搬家的,由拆遷人付給補助費,職工所在單位給予公假三天。 第四十九條住宅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的,由拆遷人付給一次性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每戶不得低于200元。住宅房屋使用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搬遷的,拆遷人可按提前的日期給予提前搬家的獎勵費。 第五十條拆遷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騰退周轉房。 第五十一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適當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十二條拆除非住宅房屋,其停產、停業期間的經濟損失,由拆遷人按規定的過渡期限,按下列項目給予一次性適當補助: (一)職工工資補助費按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搬遷補助費按搬運和拆裝機器設備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第五十三條拆除非住宅房屋,原房使用人自行安置的,可由拆遷人給予適當的一次性補助(包括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的經濟損失)。 第五十四條各專業局和綜合部門,應按城市規劃要求,配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做好本系統所屬被拆遷單位的調整安置工作,全力支持全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五章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 第五十五條因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拆遷房屋,除遵守本細則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本章規定。 第五十六條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由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統一拆遷。 第五十七條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拆除的房屋一律易地安置。 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只對被拆除建>物本身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按下列規定核銷房屋產權:直管公產房屋由市房屋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核銷;其他公產房屋由被拆遷單位報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核銷。 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標準和形式執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拆除市>公用基礎設施,僅對其現狀部分給予補償。重建增容部分一律由設施主管部門自行負責。 第五十九條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房屋的,被拆遷人及其上級主管部門須>從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市>建設拆遷房屋執行先拆遷騰地、后處理糾紛的原則。 第六十條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第六章罰則 第六十一條對違反本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收回或注銷證書。對經營性活動并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許可證或未按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 (二)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擅自承攬拆遷業務的; (三)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四)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第六十二條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對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6個月以上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被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并可視情節輕重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五條辱罵、毆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細則中的房屋重置價格、建安工程造價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每年公布一次。 第六十八條拆除房屋涉及補償安置的,應使用房屋拆遷許可證,不再使用房屋準拆證。拆除房屋不涉及補償安置的,繼續使用房屋準拆證。 第六十九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5,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為大家整理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的全文,僅供大家閱讀交流!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城市環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建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管理,是指為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正常運轉、維護城市公共空間良好秩序,對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等實施的管理。   本規定適用于中心城區、濱海新區建成區、區縣政府所在街鎮以及市政府確定的實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效能管理,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要充分體現以人為本;   (二)堅持體制創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區縣為主、權責明確、務實高效的管理體制;   (三)堅持科學管理、機制創新,健全社會參與、市場運作、政府監管、運轉高效的運行機制;   (四)堅持教育引導與依法嚴管相結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會氛圍。   第四條 市政府設立城市管理委員會,對與城市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進行統籌協調。   第五條 城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容園林管理部門。辦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專項規劃、工作目標、實施方案和城市管理專項管理標準,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對城市管理中的職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執法等方面的問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研究協調,提出解決方案,明確管理責任,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報城市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三)協調處置城市管理應急突發事件;   (四)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監督考核工作;   (五)城市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隨著管理任務增加、養護標準提高和管理設施更新保持適度穩定增長,實現足額保障。   第七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滿足城市長效管理的要求。進行規劃、建設時,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的意見。   第八條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新聞媒體及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宣傳和對公眾的教育,不斷增強市民文明意識,鼓勵市民志愿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九條 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職責:   (一)市市容園林管理部門負責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和燈光照明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級公園、垃圾轉運和處理場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負責委托市電力公司承擔路燈照明的維修和養護責任;   (二)市公安機關負責社會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城市道路交通信號設施、交通安全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三)市民政管理部門負責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喪葬祭奠和社區環境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共客運交通以及機場、鐵路客運站和港口客運碼頭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公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道路、公路及公路標志、標線附屬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六)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設施、河道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河道和市管城市排水系統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七)市建設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市國土房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和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2007年市政府令第111號)和市政府相關決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相關行政處罰權。   第十條 城市管理工作是區縣政府的主要職責。區縣政府對本轄區城市管理負有全面管理責任,應當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一)組織落實本轄區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政府的城市管理責任;   (二)落實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非機動車存車處以及其他與城市管理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的養護、維護管理責任,按照維修、養護標準和定額,足額保障相關經費;   (三)組織本轄區城市管理日常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對不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責任并進行處理。   區縣政府對其他區縣政府委托管理的區域承擔全面城市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履行城市管理職責,按照分工落實養護、維護責任,組織動員轄區單位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明確部門和人員,落實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   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接受委托,對轄區內城市管理違法違章行為實施處罰。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負責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組織動員居民群眾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第十三條 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依據《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2008年市政府令第7號)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天津濱海國際機場負責本轄區內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海河旅游船舶及碼頭的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電力、通信、供熱、供水、燃氣等企業以及排水、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設施權屬單位,負責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變電箱、控制柜及架空管線、架空管線桿架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和安全。   管線的設置應當服從城市規劃、建設、市容環境的要求和管理,采取埋地敷設的方式。對不具備條件埋設入地的,依法經批準后可以設置架空管線,但應當采取隱蔽措施。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負有保持門前責任區域干凈整潔、清雪鏟冰的責任。   第十六條 與城市管理有關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在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接管手續。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續的,由養護責任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第三章 城市管理標準   第十七條 市容市貌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圍內無違法建設,無違法占路,無私開門臉,無亂吊亂掛和亂涂亂畫;   (二)戶外廣告、商業牌匾等設置符合規劃和規范要求;   (三)建筑物外檐、外立面符合城市設計要求,城市雕塑、時鐘等完好整潔、功能正常;   (四)管線入地埋設,架空管線隱蔽設置;   (五)國家和本市對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八條 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類橋梁(含人行天橋)、重點地區、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區內的胡同里巷、樓群、甬路路面凈、人行道凈、綠地凈、樹穴凈、排水口凈,無亂堆亂放、亂潑亂倒,無白色污染,無垃圾堆存,清掃保潔率達到100%;   (二)垃圾收集、清運及時,密閉運輸、無撒漏,生活廢棄物每日收運2次,重點繁華地區每日收運4次以上,清運土方、建筑垃圾達到100%密閉運輸,主要干道無大型貨車、清運土方車通行;   (三)集貿市場分行劃市、管理有序,市場內外無垃圾堆存,無亂擺亂賣;   (四)公共廁所設施齊全完備,內外干凈、整潔、無異味;   (五)國家和本市對環境衛生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九條 園林綠化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公園、綠地布局合理,無枯樹死樹,無裸露土地,無雜草垃圾,病蟲害處理及時;   (二)道路綠化植物品種多樣,樹形整齊,行道樹樹穴符合要求,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樹存活率達到95%以上、保存率達到100%;   (三)國家和本市對園林綠化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條 路燈照明及夜景燈光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路燈照明設施完好、路通燈亮,路燈照明和街景照明無損壞、斷亮,路燈亮化率達到100%;   (二)夜景燈光設置符合規劃要求,與城市景觀協調,節能環保,開啟率達到95%,完好率達到98%;   (三)同一條道路的路燈燈桿、燈具、光源、安裝要統一、整齊、協調;   (四)各類照明設施無亂涂畫、亂張貼,整潔美觀;   (五)國家和本市對路燈照明及夜景燈光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交通信號設施、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符合標準,保持完好,外觀清潔;   (二)車輛、行人各行其道,機動車禮讓行人,交通事故處理及時,無違規鳴笛、亂闖紅燈、亂跨隔離設施;   (三)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存車處設置合理,管理有序,車輛停靠整齊,無違規占路,無占壓便道、盲道;   (四)國家和本市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 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社區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綜合利用,運行正常;   (二)社區路面平整、側石完整、排水通暢,車輛停放有序,無亂擺亂賣,無違法占路,無違法占壓綠地、破壞綠地,無暴露垃圾,無高空拋撒垃圾,無污水外溢,無私搭亂蓋、亂圈亂占,無噪聲擾民,樓道內無亂堆亂放、亂貼亂畫;   (三)喪葬祭奠文明節儉,在道路及社區非指定區域內無焚燒花圈、紙錢及其他喪葬用品等行為;   (四)國家和本市對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社區環境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運營線路設計合理,運營時間方便社會公眾出行,安全駕駛,文明服務,無違章行駛、拒載倒客、亂停亂靠、超標收費,無由車輛向外吐痰或者傾倒垃圾等違法行為;   (二)客運車輛性能良好,設施齊全清潔,標識統一規范,嚴禁無證車輛從事客運經營業務;   (三)客運站設施齊全,標識規范,站區整潔,車輛調度合理,無私自攬客、違規收費、無序停靠;   (四)國家和本市對公共客運交通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 機場、鐵路客運站、港口客運碼頭的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施齊全,功能完好,標識規范,環境整潔,信息發布及時準確,服務流程科學規范,旅客集疏有序;   (二)為其他交通工具有序停靠提供的設施齊全,管理良好,多種交通方式銜接順暢;   (三)國家和本市對機場、火車站、港口客運碼頭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 市政公路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無坑槽現象,路井平順、無跳車現象,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齊全,無缺失和損毀;   (二)非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結構完好、無塌陷,側石、緣石、樹穴石順直,無缺損,人行道花磚無塌陷,無缺損,棱角整齊,道路路名牌齊全、規范、清潔;   (三)橋梁通行安全,設施完好,橋面無坑槽,橋頭及伸縮縫無跳車現象,橋欄桿順直,線形流暢,表面清潔;   (四)橋梁景觀照明、附屬設施齊全整潔;   (五)國家和本市對市政公路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河道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排水管道通暢、井蓋齊全完好、無污水跑冒,排水泵站設備完好,保證污水正常排放和汛期排瀝,排水河道通暢,閘門完好,啟閉靈活;   (二)河道水面無垃圾,水體清潔,護坡完整,兩岸無垃圾堆存、無雜草,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三)國家和本市對城市排水、河道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現場干凈整齊,圍擋堅固,無污水、污泥外溢,無揚塵,無建筑垃圾凌空拋撒,在規定的時段內無噪聲擾民;   (二)運輸車輛密閉清潔,無撒漏,駛出場區時進行沖洗;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四章 管理機制與監督考核   第二十八條 實行網格化城市管理。按照標準劃定網格區域,明確區域內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 建立市和區縣兩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   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協調區縣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做好數字化城市管理相關工作,并向城市管理考核部門提供相關的數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評價信息。   區縣數字化城市管理部門按劃定網格派遣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員進行巡查,對需要處置的事件、部件問題向責任單位下達任務派遣,并按照事件、部件問題處置標準進行核查,其結果納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圍。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水務、市政等行業的養護作業應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建立統一、開放的公共服務市場,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簽訂合同明確養護標準、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對區縣政府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月對區縣政府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實施考核。   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與區縣政府之間實行雙向考核。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考核結果專報市政府有關領導,抄送市委組織部門和市監察部門,并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考核結果與城市管理資金掛鉤,實行以獎代補。   第三十四條 考核結果一年內連續三次在同檔次考核中名列最后一名的,予以通報批評,該單位應當作出書面檢查,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約見其主要負責人談話。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將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相關信息予以公開。   維修、養護責任信息公開應當采取網上公開或者設置公示薄、標志牌等便于公眾獲知的方式。   公開的信息應當包括維修、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責任范圍、養護標準、聯系電話和上級監督電話等。對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責任信息公開還應當包括施工期限、項目經理和相關責任人員姓名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應當公布監督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便于市民進行監督。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接到投訴、揭發信息后,應當及時、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自接到投訴、揭發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揭發人。   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接到投訴、揭發信息后,應當通知有關部門處理,并將處理結果自接到投訴、揭發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揭發人。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應當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   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城市管理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民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規定和行為準則,愛護公共設施,保護公共環境,維護公共秩序。   法人及其他各類組織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規定,履行城市管理相關義務,遵守城市規劃和設計要求。   第三十九條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及區縣政府、執法機構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監督管理責任的,一經發現,由城市管理委員會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在媒體上予以曝光,并約見談話,需要給予處分的向有關部門提出處分建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員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巡查監督責任的,予以警告直至解除聘用關系。   第四十一條 負有維修、養護責任的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維修、養護責任的,依法予以警告直至開除處分。   第四十二條 在公共場所嚴禁隨地吐痰、吐口香糖,嚴禁隨處便溺或者亂倒糞便,嚴禁亂扔煙蒂、紙屑、瓜果皮核以及其他各類廢棄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即時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嚴禁由建筑物或者車輛向外拋擲各類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0元罰款,單位違反該規定的,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嚴禁在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或者樹木、居民樓道等處擺放、張貼、懸掛、刻劃、涂寫各種有礙市容市貌的標語、宣傳品和其他物品。   臨街建筑物新裝空調室外機應當符合市容市貌管理要求,嚴禁在非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室外機。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搭亂蓋。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強行拆除,強行拆除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并處5000至2萬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嚴禁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嚴禁違法占用道路、公共場所從事擺賣、餐飲、機動車清洗和修理等經營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并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在居民區內的道路、綠地、空地、樓道、庭院等部位從事擺賣、加工等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并沒收其違法物品和工具。   第四十八條 嚴禁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隨意橫穿道路、闖紅燈或者跨越道路隔離設施。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駕駛的非機動車。   嚴禁駕駛機動車擅闖紅燈,嚴禁機動車輛在城市建成區內鳴放喇叭。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并予以違法行為累積記分處理。   第四十九條 嚴禁在道路及社區非指定區域內焚燒花圈、紙錢及其他喪葬用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區縣民政部門或者市殯葬事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經區縣政府同意,區縣民政部門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實施處罰。   第五十條嚴禁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并可處1000元罰款。   養犬人養犬不得干擾、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攜犬出戶時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為犬配戴嘴套,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并主動、自覺避讓他人。嚴禁攜犬進入公共場所、公交客運車輛和長途客運車輛。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并為犬配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籠、犬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進入電梯的時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可處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并注銷養犬登記證。   攜犬出戶時應當自行攜帶清潔用品,及時清理犬排泄物。未及時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清除,并可處50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嚴禁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發出其他高噪聲干擾周圍居民生活;從事家庭室內娛樂、裝修等活動時,應當限制時間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污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嚴禁違法挖掘城市道路。嚴禁挖掘施工后遲延恢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恢復原狀,并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嚴禁違法占用城市道路。嚴禁未經批準改變占路用途或者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嚴禁違法占壓、破壞園林綠地。嚴禁占用園林綠地后遲延恢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處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不履行門前責任區域保潔、清雪鏟冰責任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事業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警告直至通報批評;對于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由區縣市容環境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并在媒體上予以曝光。   第五十六條 嚴禁擅自設置架空管線或者對經批準設置的架空管線未按照要求采取隱蔽措施。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并由市容園林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代為埋設入地或者采取隱蔽措施,其費用由架空管線權屬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嚴禁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或者污泥、在工地圍檔外堆放建筑物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施工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   施工單位裝運建筑垃圾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使用密閉運輸車輛,安全密封,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   施工單位不使用密閉運輸車輛的,由建設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工程項目負責人根據前述標準予以罰款,并按照市建設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安全違規記分辦法進行處理,直至停止施工單位參加施工投標活動。   施工單位運輸車輛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除,并按每平方米處50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履行管理職責、實施管理行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關于執法程序方面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對阻礙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政府2008年4月25日公布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2008年市政府令第2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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