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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技能補貼都有哪些技能,外地戶籍在天津考職業技能證書有補貼嗎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04 14:39:37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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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地戶籍在天津考職業技能證書有補貼嗎

不知道,不過好像是沒有的1
你可以去問問去過的人 或者自己去看看

外地戶籍在天津考職業技能證書有補貼嗎

2,天津市關于實施百萬技能人才培訓福利計劃的意見關于企業員工培

對的,你想要參加嗎,現在就可以進行,還可以那倆證,還補貼錢
可能有這事,但是沒有錢的。我參加了,沒有錢,

天津市關于實施百萬技能人才培訓福利計劃的意見關于企業員工培

3,天津市職業培訓補貼個人如何辦理 我在2010年參加了高級技師的培訓

取得這么高等次的培訓,一般單位是不給補貼的,但取得高級技師證書除了網上搜尋天津市有關技師高級技師的補助補貼規定外,還要詢問自己所在的工作單位有什么職工培訓補貼規定。
高級技師是不享受的,必須是千名人才或者獲得過市級勞動模范

天津市職業培訓補貼個人如何辦理 我在2010年參加了高級技師的培訓

4,在天津氬弧焊能拿多少工資昂 急

據我的了解很好找活,工資一般在2000左右,好的近3000,是緊缺崗位,有一點工作辛苦。 月薪在2000~6000元。最現在電焊工在建筑業和其它行業為非常吃香,而且工資都是很高的!但是你的電焊水平要精,建議你去考取電焊工上崗證各操作證!我在建筑公司的,我們公司的高級電焊工人每月工資高達五千多元
在我所在國有企業 水平最高的氬弧焊師傅拿3000 而且有25年的工齡了
工資取決與以下幾點 1\公司 2\個人技能
在北方,尤其是東北,這個工作應該在2000左右,在南方確實比較高一些,不過南方消費比較高,所以和北方幾乎差不了多少!
你是天津哪的?我們這正需要一個氬弧焊員工。工資給你3000
2500

5,天津目前自動化專業待遇問題

如果i你以前的工作種類是工程師的話我覺得,一個月的薪資大概在15k到18k左右吧。
自動化專業是一個大眾化的通用專業,各行各業都需要這方面的人才,各個領域都需要這方面的技能操作者。但是,各個工科院校都開設了這個專業,每年大量的畢業生推向社會。所以,該專業畢業生能夠去哪里,待遇好不好,主要看是哪個學校的。清華大學、北京理工大學、西安交通大學、天津大學等重點院校畢業生比較緊俏,各大公司紛紛招聘,一般211院校就差得多了,要等待時機。普通二本就要靠家里的關系了,否則不好體面就業,三本以下乃至大專,要是家里沒有硬關系,就是民營企業,個體企業的員工后備軍。
真要是那么大能耐。。。一般單位我估計你也看不上眼。有管理團隊經驗,各種軟件在行,還有國外工作經驗,這七年如果還都是認頭學習認頭干的話。真打算來天津,年收入要是過不去三十萬的公司你就不要去了。因為就您說的這些能力已經超過自動化專業本身的范疇了。--------我就是臭吊絲,我就用諾基亞,不跟隨,不盲從,我就是我。

6,急工傷后的補助金

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享有補助金。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補助金有三種: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就業補助金。只有經過勞動能力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才享有補助金。  所有達到等級的工傷職工均享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本人工資支付,一級27個月,二級25個月,三級23個月,四級21個月,五級18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3個月,八級11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7個月。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本人申請解除合同的,七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合同終止的以及本人解除合同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所在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
基本程序:1、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2、傷情穩定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殘)。2、根據鑒定結果及本人工資收入計算賠償(單位未購買工傷保險的,單位承擔全部責任),醫療期內的工資待遇照發。
在工作時間導致的都算工傷第一條 為了完善工傷保險制度,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以下稱用人單位) 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的勞動者(以下稱職工),應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參加工傷保險。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 指導各區縣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財政、衛生、人事、工商、安全監管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工傷保險機構, 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人員,負責工傷保險工作。 第五條 本市建立工傷保險基金, 實行全市統籌。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社會捐贈; (五)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 分類行業基準費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確定。具體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其具體標準可以定期調整。 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對照規定的費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下一年度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并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規定實施后30日內,本規定實施后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的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 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經核準后在3日內繳納。 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傷保險待遇; (二)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三)工傷認定調查費用; (四)職業康復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按照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10%提留儲備金,其滾存總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30%時,不再提取。 本市發生工傷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重大事故時,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可以用儲備金支付。 儲備金不足以支付時,由市財政墊付。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和視同工傷的認定。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患職業病的職工和跨省市流動作業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 各區縣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前款規定外的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 第十二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 職工或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經辦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有效證明;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 (四)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第十三條規定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工傷認定申請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在15日內補齊。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經辦機構。 第十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三)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四)舊傷復發的確認; (五)工傷與非工傷的界定; (六)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 (七)其他受委托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 各區縣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前款第(三)項規定外的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患職業病的職工和跨省市流動作業用人單位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第十八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者停工留薪期內治愈,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經辦機構。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應當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經辦機構。 第十九條 工傷職工的下列工傷保險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工傷醫療費; (二)康復性治療費; (三)輔助器具配置費; (四)生活護理費;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六)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七)喪葬補助金; (八)供養親屬撫恤金; (九)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死亡, 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發放標準為60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的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負責: (一)住院伙食補助費; (二)外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 (三)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 (四)停工留薪期的生活護理; (五)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二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 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工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或者職工個人墊付。認定工傷后,對已經發生的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與經辦機構結算。 繼續發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 工傷職工的康復性治療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 第二十三條 工傷職工在外埠醫療機構接受搶救治療的, 脫離危險后應當及時送轉本市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 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至30個月。五級傷殘為30個月,六級傷殘為25個月,七級傷殘為20個月,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第二十五條 已經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重新就業后舊傷復發的,用于工傷治療的費用超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50%以上的部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條 領取傷殘津貼的職工或者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照下列標準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 (一)領取傷殘津貼的,最高不超過15年; (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子女不滿18周歲的計算至 18周歲;其他供養親屬最高不超過15年。 第二十七條 職工退休后確診為職業病的, 應當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后死亡的,其供養親屬應當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傷殘津貼、 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 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 傷害賠償總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獲得賠償后,應當償還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已經墊付的費用。 第三十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有關材料。經辦機構應當在15日內核定完畢,并按照規定落實相關待遇。 第三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進行工傷預防宣傳教育,防止和減少工傷及職業病的發生,并逐步創造條件,安排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性治療。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經過鑒定確認恢復或者部分恢復勞動能力的,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安排的適當工作。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拒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的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四條 1996年10月1日前發生工傷的職工, 經審核確認需要治療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自2004年7月1日起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規定實施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已經發生的工傷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本規定實施后,繼續發生的工傷費用,經審核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的,自2004年7月1日起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規定實施前發生工傷的職工,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并達到退休年齡的,應當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養老保險金低于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實施前一年內發生的工傷, 已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本規定實施后完成工傷認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工傷保險配套辦法。
【工傷六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4個月本人工資;(二)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60%,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三)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傷殘津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年適時調整。《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先申請工傷認定,認定工傷后,如果可能構成殘疾的,還要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有關的醫療費由單位或者保險機構負擔,治療期間的工資照發,同時單位還要負擔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如果有護理的,還要支付護理費。構成殘疾的,單位或者保險機構要支付一次性殘疾補助金,根據鑒定的等級計算。工傷治療期間,都可以得到工傷津貼(即原來的工資),如果一年后手術的,可以先做鑒定,等一年手術后可以在鑒定的,并按鑒定后的結果調整發有關待遇。注意,工傷沒有精神損失。

7,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是執行《規定》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對《規定》進行解釋說明、細則制定、實施推進。《規定》所涉及的各項扶持與資助的申請由科技發展局統一受理、認定、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上報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高指委)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獲得批準后協調落實,并對實施效果進行檢查、考核和評價。  第三條政策兌現申請由科技發展局初審,財政局復核,如未超出政策規定且科技發展局與財政局意見一致的,報分管科技的副主任批準;如突破政策規定或科技發展局與財政局意見不一致的,報管委會主任批準。  第四條申請享受《規定》各項扶持與資助的企業、機構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須事先經過開發區管委會的相關資格認定并按規定參加年檢。未通過年檢以及因故被取消資格稱號的,將停止所有相關的扶持與資助。  第五條申請者須保證其所提供的全部申請資料是合法、真實、客觀的。如申請者提供虛假文件和情況騙取資助扶持的,開發區管委會有權責令其退還資助資金,并賠償經濟損失。該申請者三年內不得再享受《規定》中的任何扶持與資助。構成違法犯罪的,提交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條享受《規定》中各項優惠支持的申請者,須與開發區管委會簽訂資助合同,明確雙方對于資助項目的權利與義務。如有違反,須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對于給予申請者的指定用途的扶持與資助,開發區科技發展局與財政局將定期或不定期對其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審計部門將依據相關法規進行審計。申請者有義務按照開發區科技發展局的要求及時上報相關情況,積極配合檢查。如有拒絕配合檢查或發現違反資金使用規定的,報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后停止撥付資助并收回已撥付的資助金或儀器設備,該申請者三年內不得再享受《規定》中的任何扶持與資助。  第二章 普惠扶持  第八條《規定》第七條所稱的“建設扶持”的額度依據如下因素確定:項目所屬技術產業領域、項目的技術水平、項目投資額、用地面積、對開發區的預期貢獻等。  第九條企業項目建設用地的建筑容積率(建筑面積/撥地面積)必須不低于0.7;建設項目用地內嚴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業服務和娛樂設施,以及其他和生產無關的各種服務設施。  第十條企業和研發機構繳納土地出讓金后可向建設發展局提出建設扶持申請,建設發展局按規定時限核準后一個月內支付(一般建設項目一次性支付,分期建設項目分期支付)。  第十一條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和機構給予房租補貼時,具體的補貼標準參照如下因素確定:  1. 自主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  2. 對填補開發區技術空白和產業鏈空白的貢獻;  3. 經營情況、成長情況和對開發區經濟貢獻情況;  4. 所租用的研發和生產廠房面積大小;  5. 開發區房租水平及實際的合同房租價格。補貼標準一般不超過合同房租價格的80%。  房租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20元/平方米·月,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五年,累計補貼額一般不超過60萬元。  第十二條科技發展局對給予每一家企業和機構的房租補貼的標準、面積和年限進行逐年核準。房租補貼一般每半年發放一次。  第十三條申請《規定》第二章所提的房租、基礎設施貼費等項扶持的企業和機構,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的復印件;  3.各項相關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金繳納發票;基礎設施貼費繳納發票等。  第三章 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四條《規定》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開發區內注冊經營,經開發區管委會正式認定并頒發《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小規模初創型科技企業。  第十五條開發區科技發展局將根據國家科技部等部門最新公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等文件,并結合開發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并定期更新《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及產品目錄》,作為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發機構認定、管理工作的依據。  第十六條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為:  1.具有明確的公司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獨立法人資格,產權明晰,具有現代化管理的組織、措施和方法;  2.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年;  3.研究開發及生產的技術及產品應屬于《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及產品目錄》的范圍;  4.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和高新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術性收入是指屬于高新技術領域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承包、技術培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所得收入;  5.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預期的自主知識產權,并有較強的持續自主創新能力;  6.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7.有與其研究開發和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與設施,每年研發費用支出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8.年人均銷售收入或預期年人均銷售收入達到15萬元以上,年人均利稅達到3萬元以上,銷售利稅率或預期的銷售利稅率高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9.公司屬于小型企業。小型企業的標準為:職工人數200人及以下,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資產總額3000萬元以下。  上述標準參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制定。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發生變化,上述標準可能隨之調整。  第十七條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研發(R&D)費用”是指用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活動的經費,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新產品設計費;  (2)工藝規程制定費;  (3)研發設備調整維護費;  (4)研發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  (5)技術圖書資料費;  (6)中間試驗費;  (7)研究開發人員的工資和培訓費;  (8)研究設備的折舊費;  (9)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  (10)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  第十八條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由企業自愿申請,申請時應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1.《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公司章程的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法定代表人履歷表;  4.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應包括自產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及高新技術性收入、利稅和研發費用支出等科目(當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到申請認定時的審計報告);  5.產品技術標準、質量性能測試報告,軟件企業需提供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及測試報告,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需提供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證書;  6.屬于特殊行業的企業需提供特殊行業許可證;對生物醫藥、醫療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高新技術產品,申報時必須提交行業規定許可生產、銷售的必備文件的復印件;  7.查新報告、科技成果鑒定證書、專利證書以及其他相當的技術證明材料;  8.企業大專以上學歷科技人員學歷證書復印件。  第十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為:  1.企業將申報手續準備齊全后,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開發區科技發展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告知企業。  2.初審合格后,開發區科技發展局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意見。  3.對通過專家評審的企業,開發區科技發展局上報開發區高指委批準,并頒發《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未能通過評審的企業如有異議,可以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條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年檢淘汰制,年檢標準與認定標準相同。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應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報送《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年檢表》、《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經工商管理部門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和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和專項審計報告。  對逾期不參加年檢連或連續兩年內年檢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高新技術企業在申請認定和年檢中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二十一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讓或遷移的,須到開發區科技發展局申報備案并重新認定。  第二十二條申請財政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于每年通過年檢后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完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享受營業稅財政扶持政策的,還須提供開發區科技發展局出具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申請認定軟件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須到國家或天津市相關機構進行認定和年檢,經開發區科技發展局確認并上報開發區高指委批準后,頒發《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享受相應政策。  第二十四條對軟件企業獲得CMM(軟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軟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級至五級認證的,分別給予15萬元、20萬元、25萬元和35萬元的一次性、不重復資助。對于已獲得天津相應市財政支持的軟件企業認證項目,開發區不再給予重復資助。  第二十五條申請認證資助的軟件企業,應當在認證實施之前持以下材料到開發區科技發展局進行事先備案: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與有資質的認證評審機構簽訂的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在認證通過后30日內,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資助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通過評審的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認證評審收費單據原件及復印件;  4.軟件企業認定年檢證明。  第二十六條對于新藥產業化資助,具體的資助標準根據下列條件確定:  1. 新藥的創新水平和類別;  2. 新藥對填補開發區和天津市技術、產品和產業鏈空白的貢獻;  3. 新藥產業化項目的投資規模(不得低于2000萬元);  4. 新藥產業化項目預期的產值及對開發區的經濟貢獻;  5. 新藥產業化項目的社會效益。  第二十七條申請新藥產業化資助的高新技術企業,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新藥的藥品注冊批件、新藥證書及新藥技術轉讓合同(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4.《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藥品補充申請批件》和新的藥品批準文號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6.新藥產業化項目的項目計劃書和財務分析報告;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對該項目產值、利稅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第二十八條新藥產業化項目資助額度確定后,先撥付60%,剩余部分視該產業化項目的進展情況在三年內撥付。  第二十九條對于醫療器械產業化資助,在確定具體資助標準時參照以下因素:  1. 產品所屬類別和創新水平;  2. 產品對填補開發區和天津市技術、產品和產業鏈空白的貢獻;  3. 產業化項目的投資規模;  4. 產業化項目預期的產值及對開發區的經濟貢獻;  5. 產業化項目的社會效益。  醫療器械產業化資助的申請和撥付程序參照新藥產業化資助程序辦理。  第三十條對生物醫藥類企業和產品的國際市場開拓資助,在確定具體資助標準時參照以下因素:  1. 企業和產品對開發區的經濟貢獻;  2. 企業和產品在國際市場的介入程度和發展潛力;  3. 企業和產品為獲得國際市場準入許可所發生的直接費用。  第三十一條申請國際市場準入許可資助的生物醫藥類高新技術企業,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獲得的國際市場準入許可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4.為獲得國際市場準入許可所發生的費用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十二條《規定》第十九條所稱科技人員是指高新技術企業中關鍵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科技開發和產業化項目的負責人,對企業主導產品或核心技術做出重大創新的主要技術人員。高新技術企業自行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等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后,成果完成人可以享受適當的技術折股獎勵。可以評估作價入股,也可按照技術成果產業化成功后,為企業創造的新增稅后利潤折股部分折價入股。  第三十三條對高新技術企業中持股科技人員的股權分紅(利)收益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對開發區的貢獻,五年之內給予100%的財政獎勵。  第三十四條申請持股科技人員股權分紅(利)收益獎勵的,由所在高新技術企業持以下材料統一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章程,以及科技人員以科技成果折價入股的相關證明材料;  4.科技人員個人簡介,學歷、職稱、榮譽證書復印件;  5.科技人員獲得股權分紅(利)的財務單據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務單據。  第四章 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十五條 內資研發機構認定標準為:  1.獨立法人資格,有明確的章程和組織結構,有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以企業化方式運作,產權明晰;  2.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符合國家及天津市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屬于開發區重點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  3.有固定的場所、儀器設備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條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資產總額500萬元以上(軟件類研發機構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上);  4.擁有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和一支結構合理、具有較高研發水平和產業化能力的研發隊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科技人員占研發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80%;  5.研發機構每年技術性收入(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承包、技術培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占年總收入的70%以上;  6.擁有明確的自主知識產權,每年新申請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達到5件以上;  7.每年投入的研發(R&D)費用不低于年總收入的20%。研發費用的界定見本細則第十七條;  8.國家規定的其它審批條件。  第三十六條《規定》第四章所稱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是指研發機構通過項目投資建設,將自主研發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進行應用、推廣,創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從而實現科技成果的價值。  認定標準為:  1.成果為研發機構自行開發、自主創新的項目,屬于開發區重點鼓勵的高新技術產業領域,具有國內領先以上技術水平,具備產業化的條件;  2.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投資項目由研發機構直接承擔,項目的投資規模在300萬元以上(軟件項目的投資規模在100萬元以上);  3.項目投產后能形成一定的規模,實施后兩年內實現年產值1000萬元以上(軟件項目的產值在300萬元以上),年利稅額占銷售收入的20%以上;  4.項目有明確的市場需求,所需的資金和原材料能得到保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  5.內資研發機構在申請享受《規定》第二十條的扶持時,其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應已經開始建設。  第三十七條《規定》第四章所稱“國家級”,是指被國家科技部、發改委等部門正式納入發展計劃,發文批準組建、給予相應建設資金并通過驗收和考核。《規定》第四章所稱“省部級”,是指被天津市科委等部門正式納入發展計劃,發文批準組建、給予相應建設資金并通過驗收和考核。  第三十八條《規定》第四章所稱外商獨資和中外合資研發機構,是指由跨國公司等國外資金在開發區以獨資、合資等形式設立,專門從事開發區重點鼓勵的高新技術領域內的產品、技術研發的獨立法人單位。  具體認定標準為:  1.獨立法人資格,有明確的章程和組織結構,有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以企業化方式運作,產權明晰;  2.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符合國家及天津市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屬于開發區重點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  3.擁有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和一支結構合理、具有較高研發水平和產業化能力的研發隊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科技人員占研發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80%;  4.具備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發展(包括中間試驗)所必須的研發場地、儀器設備等研發條件;  5.獨資研發機構設立時的投資應不低于500萬美元,合資研發機構設立時的投資應不低于300萬美元,“設立時的投資”是指用于研發條件建設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研發機構建設用地和實驗室、辦公室、中試車間等場所的購置、建造、裝修費用和研究開發所需儀器、設備的購置、安裝、調試等費用;  6.擁有明確的自主知識產權,每年新申請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達到5件以上;  7.每年技術性收入(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承包、技術培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占年總收入的80%以上;  8.每年的研發費用支出不低于研發機構年總收入的20%;  9.認定合資研發機構的,中方所占股權比例應在35%以上;  10.國家規定的其它審批條件。  第三十九條 企業內部設立的研發機構認定標準為:  1.企業經營狀況良好,年銷售收入一般應在5000萬元以上,有一定的技術優勢,能為研發機構的建設、運行提供經濟保證;  2.研發機構有明確組織結構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實行嚴格的財務獨立核算;  3.符合國家及天津市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屬于開發區重點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主要從事與企業主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技術、產品開發、二次開發、中間試驗等;  4.擁有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和一支結構合理、具有較高研發水平的研發隊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專職科技人員在15人以上,占研發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80%;  5.企業具有較健全的技術開發保證體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體制及激勵運行機制,并具備一定的進行研究、開發和中間試驗所需的儀器、設備和基礎設施(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  6.企業對于研發機構的科研(R&D)經費投入要達到每年銷售收入的2%以上,且絕對值不低于100萬元。  第四十條申請認定各類研發機構并享受相關扶持的,應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開發區研發機構認定申請表》;  2.國家或天津市對研發機構進行批準、驗收、認定等管理的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3.原批準單位出具的同意遷入開發區的正式批復文件(內資獨立研發機構);  4.研發機構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機構章程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歷表(非獨立法人的研發機構提交所在企業的相應資料);  5.研發機構業務發展計劃書、年度開發計劃書和預算;  6.關于研發內容和技術水平先進性的說明及有關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證書、專利證書等);  7.近兩年在國家和地方科技部門各類科技計劃立項的有關證明材料;  8.在開發區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有關證明材料;  9.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研發人員的學歷證書或職稱證明;  10.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包括技術性收入和研發費用支出等科目。  第四十一條 開發區對各類研發機構的認定程序為:  1.申報手續準備齊全后,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開發區科技發展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告知申請機構。  2.初審合格后,開發區科技發展局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按照相應標準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意見。  3.對通過專家評審的,開發區科技發展局上報開發區高指委批準,并頒發《天津開發區研發機構證書》。未能通過評審的申請機構如有異議,可以提出復核申請。  第四十二條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每年第一季度對已認定的研發機構進行年檢,年檢標準與認定標準相同。對逾期不參加年檢連或連續兩年內年檢不合格的,取消其研發機構資格。  研發機構在申請認定和年檢中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其資格。  已認定的研發機構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讓或遷移的,須到開發區科技發展局申報備案并重新認定。  第四十三條對于《規定》第二十條所給予的獨立研發機構扶持,具體扶持額度依據以下因素確定:  1. 研發機構所屬技術領域及水平;  2. 自主創新能力及科技產出情況;  3. 對開發區和天津市填補技術空白、提高研發能力的貢獻;  4. 對開發區的經濟貢獻情況;  5. 社會效益貢獻。  第四十四條申請享受《規定》第二十一條所給予的研發費用扶持的合資研發機構,應符合如下條件:  1. 合資研發機構設立時投資額應在300萬美元以上,且中方所占股份在35%以上;  2. 研發費用的界定見本細則第十七條。研發機構每年研發費用的實際數額以開發區管委會最終認定的數額為準;  第四十五條對于《規定》第二十二條所給予的內設研發機構扶持,具體扶持額度依據以下因素確定:  1. 資助額度最低為50萬元;  2. 在申請資助時,每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資助額度增加10萬元,但總資助額度上限為100萬元:  a) 設立研發機構的企業為全球500強企業;  b) 設立研發機構的企業為開發區上一年度百強企業;  c) 研發機構中專職的研究開發人員超過30人;  d) 被認定為天津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e) 被認定為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  f) 研發機構的研發費用投入超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  g) 研發機構積極與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它企業進行研究開發與試驗發展合作。  第四十六條對給予各類研發機構的扶持資金,將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予以撥付:  1.根據資金使用計劃,一次性或分期撥付給研發機構;  研發機構資助資金主要用于研發機構的建設和發展,包括研發機構用于研究開發和試驗發展(包括中間實驗)的儀器設備購置費以及與之相關的安裝和調試費用,不得用于投資入股建立企業或其它與研究開發沒有直接關系的活動。  2.由政府采購中心進行儀器、設備的招標采購,然后移交給研發機構。  第四十七條申請研發費用扶持的研發機構,于每年通過年檢后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完稅憑證復印件;  3.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研發費用支出專項審計報告;  4.上一年度研究開發活動總結報告及相關研發成果證明材料,下一年度研究開發活動計劃及預算;  5.其它相關材料。  第四十八條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的研發機構,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高新技術成果證書、專利證明或其它證明材料;  3.高新技術成果或專利轉讓合同、轉讓收入證明;  4.高新技術成果或專利在開發區進行產業化的相關證明材料等。  對關聯單位的認定以國家相關法規為依據。
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簡稱天津高新區,包括原來的華苑產業園區(外環以內部分和外環以外部分)、濱海科技園(在東麗湖南,開發區西區北,空港保稅區東面)。未來還會在寧河擴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簡稱開發區,類似樓上所說,分為開發區東區和西區,都在塘沽的行政轄區內。需要解釋的是,這兩個區都是功能區,與行政區的定義不同。像市內的和平啊河西河北啊啥的都是行政區,開發保稅高新等都是功能區,在行政區里劃一塊地方自己管。開發和高新都是濱海新區9大功能區之一,排位第一和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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