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為了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現就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當事人有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情形申請撤銷婚姻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為了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現就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當事人有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情形申請撤銷婚姻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婚姻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二條夫妻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不存在親子關系,并提供了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一方的主張不存在。一方起訴要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無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訴訟請求成立。
2、新 婚姻法誰有 全文?請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婚姻法。“父母一方婚后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的,根據18 婚姻法項的規定,可視為僅贈與其子女一方,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