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進行繼續盤問的適用條件和時限人民警察進行繼續盤問的適用條件和時限2,盤問繼續盤問的時限是如何進行規定的繼續盤問的時限規定是: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于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更新時間:2022-10-25標簽: 繼續盤問繼續盤問人民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