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農村村民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建房,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再辦理下列審批手續:(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城鎮戶籍子女繼承的農村房屋因拆遷或倒塌滅失的,因為城鎮在冊子女本身擁有宅基地使用權,根據有關規定,應先向村集體或村委會提出申請重建,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最終批準,重建申請房子需要什...
更新時間:2023-05-18標簽: 建房集鎮區內村莊重建重建城鎮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