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農村村民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建房,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再辦理下列審批手續:(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城鎮戶籍子女繼承的農村房屋因拆遷或倒塌滅失的,因為城鎮在冊子女本身擁有宅基地使用權,根據有關規定,應先向村集體或村委會提出申請重建,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最終批準,重建申請房子需要什么條件。
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雖然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但繼承農村房屋的繼承人可以“共同”繼承房屋和使用宅基地。《關于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確定。這一規定確定了“地隨房走”的原則,明確了繼承的房屋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喪失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失去宅基地的村民要重新分配宅基地。”《關于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房屋閑置、倒塌,兩年以上未恢復的宅基地被拆除,土地使用權不確定。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由集體收回土地。一是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據繼承權取得后,超過兩年未恢復的;第二,房屋倒塌,被拆除兩年以上,仍未恢復使用的,村委會有權收回宅基地。
2、 城鎮戶籍子女繼承的農村房屋拆遷或者坍塌后,能否進行 重建?城鎮戶籍子女繼承的農村房屋因拆遷或倒塌滅失的。為了防止宅基地使用權被收回,需要及時申請建房,重建申請房子需要什么條件?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農村村民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建房,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再辦理下列審批手續: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 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宅基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因為城鎮在冊子女本身擁有宅基地使用權,根據有關規定,應先向村集體或村委會提出申請重建,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最終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