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國家公務員-1/國家公務員暫行規定》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本單位調整、撤銷、合并或者減少人員編制,工作需要調整,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四)曠工或逾期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超過三十天的;(五)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的義務和紀律,經多次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響,不宜辭退的,1、公務員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公務員辭職申請表;2、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3、任免機關審批后,作出是否辭去公職的答復,同意辭去公職的...
更新時間:2023-05-14標簽: 公務員辭退辭職不宜情形公務員辭職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