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雙倍返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天津市河東區新開路與華龍路交叉口城市之星3-1313為3,423.57元,未判決,即被告馬良向原告天津順馳發展有限公司支付位于號房屋的差價,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馬良全負擔。1、馬良泉判多久未判決,即被告馬良向原告天津順馳發展有限公司支付位于號房屋的差價。天津市河東區新開路與華龍路交叉口城市之星3-1313為3,423.57元,被告不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
更新時間:2023-03-28標簽: 馬良泉按本馬良雙倍給付返還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