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什么是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就是通常意義上的形成文字,到并不一定是要簽訂補充合同的形式。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009)》第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變更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這里的書面形式要求,包括發給勞動者的工資單、崗位變化通知等等。因為隨著勞動合同的持續履行,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身就必然會不斷變化。如隨著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增加,其休假、獎金標準發生的自然變化等等,都屬于勞...
更新時間:2022-11-30標簽: 上海市高院關于勞動法上海上海市高院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