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是指法律要求的訴訟證明中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民事證據證明標準,法律分析:民事證據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
法律分析:民事證據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民事訴訟的規律決定所依據的事實,除免證事實外,都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高度蓋然性規則的理論源自了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只能是法律事實。高度蓋然性是證明標準,是在證據優勢基礎上法官形成的內心確信。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根據依法作出裁判。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是指法律要求的訴訟證明中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我國現行三大訴訟法沒有對證明標準進行明確規定,對證據的要求是“證據確實充分”,是以一種近乎完美的舉證要求來規定,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都作了如此規定,有的學者稱之為“客觀真實”的證明標準。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的規律決定所依據的事實,除免證事實外,都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高度蓋然性規則的理論,源自了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只能是法律事實。高度蓋然性是證明標準,是在證據優勢基礎上法官形成的內心確信。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主張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只須達到特定高度的蓋然性即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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