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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政府在哪個區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02 20:51:27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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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政府在哪個區

上海市政府在:黃浦區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人民政府是上海市的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是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務院負責并報告工作,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向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上海市政府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人民大道200號。上海市政府下轄政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政府、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政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上海市政府歷史沿革: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成立上海市人民政府,設黃浦、老閘、邑廟、蓬萊、嵩山、盧灣、常熟、徐匯、長寧、普陀、閘北、靜安、新成、江寧、北站、虹口、北四川路、提籃橋、楊浦、榆林等20個區和新市、江灣、吳淞、大場、新涇、龍華、洋涇、真如、高橋等10個郊區。同時,上海的郊縣劃入蘇南、蘇北行署,后由江蘇省管轄。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上海仍為中央直轄市。上海市劃分為20個市區和10個郊區。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政府在哪個區

2,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一、對原使用的商業等項目用地,在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變更或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下,暫不實行土地使用權出讓。二、下列新增的商業等項目的用地,除涉外用地之外,暫不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一)列為市政府實事項目的商業用地;  (二)非商品房住宅區內的商業網點配套用地;  (三)公園、風景區內的非經營性用地;  (四)政策性扶持的餐飲、修理等服務業用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除聯營企業)獨資興辦的商業、旅游、娛樂、金融、服務業項目等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  (六)《實施辦法》施行前已計劃立項的商業等項目用地,在1994年內按原規定征用、劃撥的土地;  (七)工廠企業利用原址土地為本企業職工建造住宅的;  (八)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其他項目用地。三、除本規定第二項所列范圍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一)商業等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轉讓的;  (二)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等項目用地的;  (三)轉讓花園住宅、高標準內銷房(僑匯房)的;  (四)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包括聯營、合作)的集體所有土地,改變為商業等項目用地的。四、在市中心一級地段范圍的商業性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在1994年5月1日前,已與投資者簽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意向書并需在1994年12月31日前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地塊,由市土地局會同有關區政府另行處理。五、對屬于市批準的用地、外資項目用地以及開發經營外銷商品房的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出讓手續,由市土地局辦理。其余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出讓手續,市土地局可委托各區規劃土地局辦理。浦東新區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由浦東新區綜合規劃土地局辦理。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市政府的比例為:  (一)利用外資開發經營內銷商品住宅的土地、商業等項目用地(除涉外用地外),其土地使用權出讓上繳市政府的比例,均按《上海市利用外資開發經營內銷商品住宅暫行規定》辦理。  (二)各縣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市政府的比例,仍按原規定辦理。  (三)花園住宅、高標準內銷房(僑匯房)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市政府的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四)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合作舉辦的商業等項目的用地和內資開發經營外銷商品房項目的用地,其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市政府的比例,仍按原規定辦理。  (五)對經市政府批準的三廢企業治理和特困企業搬遷項目,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返回,按市政府規定比例辦理。  此外,出讓地塊的動遷、安置、配套等補償費用,由各區、縣自行確定。七、下列重要地區、重要路段范圍內的建設用地,應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一)黃浦江以西、金陵路以北、河南路以東、蘇州河以南地區;西藏路以西、武勝路以北、黃陂路以東、南京路以南地區。  (二)斜土路以南、漕溪北路以東、中山南路以北、天鑰橋路以西地區。  (三)豫園風貌保護區;龍華烈士陵園;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區域范圍。  (四)虹橋、漕河涇、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范圍。  (五)浦東機場和虹橋機場規劃區域范圍;鐵路上海站、鐵路浦東客站、鐵路第二新客站、真如站、漕北路市郊客站規劃區域范圍;羅涇、金山嘴、外高橋港區規劃區域范圍。  (六)地鐵一號、二號線及沿線車站,規劃批準的其他地鐵線(包括有軌交通)及車站;黃浦江大橋、道和城市道路、郊區主要公路的紅線及兩側綠化帶控制線;規劃高壓線走廊、重大交通設施規劃區域范圍、大型市政管線控制區域范圍、大型市政規劃用地。  (七)公園、外環線內的苗圃等綠化用地。  有關部門正劃定的蔬菜保護區、綠化用地,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八、《實施辦法》第四十條所指的規劃城市化地區為:  (一)本市外環線以內地區。  (二)經市批準確定的地區。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

一、對規章中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名稱作出修改  (一)將下列規章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  2.《上海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3.《上海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4.《上海市民用機場航空油料管線保護辦法》第十四條第七款;  5.《上海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6.《上海市機動車清洗保潔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  7.《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8.《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  9.《上海市金山三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10.《上海市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  11.《上海市人民廣場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三款;  12.《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二款;  13.《上海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  14.《上海市水上治安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第十三條第二款;  15.《上海市港澳居民及華僑暫住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  16.《上海市沿海邊防治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17.《上海市社會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  18.《上海市體育場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19.《上海市檔案館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20.《上海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21.《上海市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22.《上海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23.《上海市艾滋病防治辦法》第三十九條;  24.《上海市流動人口衛生防疫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  25.《上海市職業介紹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  26.《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第四十九條;  27.《上海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養老保險辦法》第三十二條;  28.《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29.《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  (二)將下列規章中的“《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30.《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  31.《上海市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32.《上海市商品計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33.《上海市統計登記辦法》第十四條;  34.《上海市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  35.《上海市計量校準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36.《上海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37.《上海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38.《上海港口專用碼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39.《上海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  40.《上海市燃氣器具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41.《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42.《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43.《上海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44.《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45.《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裝安全玻璃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  46.《上海市建設工程承發包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47.《上海市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  48.《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護辦法》第十二條;  49.《上海市黃浦江防汛墻保護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50.《上海市金山三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51.《上海市海塘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52.《上海市水上治安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53.《上海市港澳居民及華僑暫住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54.《上海市體育場所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55.《上海市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56.《上海市體育競賽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57.《上海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58.《上海市幼兒園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59.《上海市檔案館設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60.《上海市艾滋病防治辦法》第三十八條;  61.《上海市流動人口衛生防疫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  62.《上海市職業介紹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  63.《上海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64.《上海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養老保險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65.《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第四十八條;  66.《上海市社會救助辦法》第三十二條。  (三)將下列規章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67.《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第五條;  68.《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第一條;  69.《上海市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第一條。  (四)將下列規章中的“《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修改為“《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  70.《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第一條、第六十一條;  71.《上海市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第一條;  72.《上海市環城綠帶管理辦法》第十條;  73.《上海市陸家嘴金融貿易中心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  74.《上海市鐵路上海站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  75.《上海市黃浦江兩岸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第一條、第十八條第二款。  (五)將下列規章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76.《上海市人民廣場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三款;  77.《上海市陸家嘴金融貿易中心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二款;  78.《上海市鐵路上海站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二款;  79.《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  (六)將下列規章中的“《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修改為“《上海市綠化條例》”  80.《上海市環城綠帶管理辦法》第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  81.《上海市人民廣場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三款;  82.《上海市陸家嘴金融貿易中心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二款;  83.《上海市鐵路上海站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第二款;  84.《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  85.《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第五十三條。  (七)將下列規章中的“《上海市城市道路橋梁管理條例》”修改為“《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86.《上海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一條;  87.《上海市人民廣場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  88.《上海市陸家嘴金融貿易中心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款;  89.《上海市鐵路上海站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  90.《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  (八)將下列規章中的“《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改為“《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91.《上海市人民廣場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第三款;  92.《上海市陸家嘴金融貿易中心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第二款;  93.《上海市鐵路上海站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  94.《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  (九)其他  95.將《上海市技術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中的“國務院批準的《技術合同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修改為“《上海市技術市場條例》”;  將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中的“《技術合同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96.將《上海市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使用實施辦法》第一條中的“第十九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  97.將《上海市旅行社管理辦法》第一條中的“《旅行社管理條例》”修改為“《旅行社條例》”。  98.將《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辦法》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修改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99.將《上海市機動車清洗保潔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100.刪除《上海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費包干使用辦法》第一條中的“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23號)”。  101.將《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修改為“《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  102.將《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中的“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03.將《上海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第一條中的“實現國家提出的在本世紀末散裝水泥占水泥總產量(以下簡稱散裝率)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目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104.將《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一條中的“《上海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105.在《上海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后增加“《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  106.將《上海市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107.將《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中的“《上海市征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暫行辦法》”修改為“《上海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征收管理辦法》”。  108.將《上海市陸家嘴金融貿易中心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規定》”修改為“《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109.將《上海市鐵路上海站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規定》”修改為“《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110.將《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二款中的“《印刷品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修改為“《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將“《上海市取締無照經營和非法交易市場暫行規定》”修改為“《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111.將《上海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項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12.將《上海市水上消防監督管理辦法》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13.將《上海市監察機關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財物的規定》第一條、第十四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將第九條、第十五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114.將《上海市集體用餐配送監督管理辦法》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115.在《上海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法》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后增加“《殘疾人就業條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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