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河南省任免通知
1901年(光緒二十七年)
2月清廷發布"變法"上諭,河南亦開始舉辦以"籌餉練兵"為中心的"新政"。全省多數府縣旱情嚴重,豫中許州等地人民餓死、逃亡甚多。
3月3日 清廷任命松壽為河南巡撫。
是月 省當局以本省教案繁多,在按察使署設交涉局,處理中外交涉事宜。按察使鐘培兼任首任督辦。
4月 巡撫于蔭霖奏報辦結黃河以北各縣教案情況,總共賠銀17萬兩,另外有關州縣出谷200~1200石不等。7月,巡撫松壽另報辦結黃河以南各縣教案情況,確山等18縣共賠銀6萬兩、錢近3萬串。
5月23日 清廷任命錫良為河東河道總督。
6月11日 清廷上諭:南陽府、河內、鄭州、光州、陳州等地人民在義和團運動中"殘害凌虐"外國教士和外國人,停止文、武科舉考試5年。
9月28日 清廷命河南每年解銀90萬兩送戶部,后又加攤練兵經費銀每年40萬兩(河南認解30萬兩)。
10月下旬 由西安回京之慈禧、光緒一行由閿鄉入河南,經洛陽(27日)、鄭州(11月8日),開封(1l。月12日),于12月15日離汴渡黃河北上。全省備辦"回鑾"共報銷銀187萬兩。
是年,安陽、滑縣一帶人民聚集萬余人,繼續開展反洋教斗爭,汝陽、鹿邑等地也發生"反教"事件。
全省受水、旱災者共62州縣,秋收除少數州縣6成外,104個州縣只收5成。
據報,全省人口2 531萬。
8. 河南省政府最新任免
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教育法律、法規、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范圍的各級各類教育實施教育督導,適用本條例。
教育督導包括以下內容: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督導;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教育發展狀況和教育質量組織開展評估監測。
第三條 教育督導應當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為目標,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心,堅持遵循教育規律,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依法、科學開展,堅持對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關職責的督導與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并重、監督與指導并重。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設立教育督導委員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
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教育督導委員會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作為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獨立履行教育督導職責,并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教育督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鼓勵、支持學生及其家長、社會組織、社會公眾依法有序參與教育督導活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教育督導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督學的管理
第八條 教育督導實行督學制度。督學是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實施教育督導工作的人員,包括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
第九條 專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程序任命,包括總督學、副總督學和其他專職督學。
兼職督學由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聘任,任期為三年,可以連續任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個任期。
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的比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督學隊伍建設督學數量按照國家規定比例和實際需要配備。
第十一條 督學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政治素質、政策水平、道德品質、學歷、教育教學經驗、業務能力和身體條件。
第十二條 督學應當服從教育督導機構的管理,認真履行經常性督導職責,按時完成督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