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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理,什么是外匯管理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26 17:54:15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1,什么是外匯管理

廣義上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控制和管制行為;狹義上是指對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實行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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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外匯管理

2,外匯風險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外匯風險管理(foreign exchange risk management)是指外匯資產持有者通過風險識別、風險衡量、風險控制等方法,預防、規避、轉移或消除外匯業務經營中的風險,從而減少或避免可能的經濟損失,實現在風險一定條件下的收益最大化或收益一定條件下的風險最小化。一般方法1、企業經營中的外匯風險管理①選好或搭配好計價貨幣② 平衡抵消法避險③利用國際信貸④運用系列保值法⑤開展各種外匯業務2、銀行在經營中的風險管理①內部限額管理② 外部限額管理3、外匯儲備風險管理:外匯儲備風險管理,是一國金融宏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綜合方法1、遠期合同法:遠期合同法是借助于遠期合同,創造與外幣流入相對應的外幣流出以消除外匯風險的方法。2、BSI法:BSI法,即借款-即期合同-投資法(Borrow-Spot-Invest),指在存在外匯應收賬款的情況下,借入與應收外匯相同數額的外幣,再將這筆外幣賣給銀行換回本幣,進行投資,從而既消除了外匯的時間風險,又消除了價值風險的一種方法。3、LSI法:對于有應收賬款的出口商或債權人來說,LSI包括三個步驟:首先征得交易對方的同意,請其提前支付款項,并給予一定的折扣;再通過即期外匯交易,將收回的外匯款項兌換成本幣;為了獲得一定的利息以補償折扣,將換回的本幣在貨幣市場上投資生息。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應答時間:2021-01-15,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外匯風險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3,外匯管理的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是外匯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規,主要規定了外匯管理的基本原則與制度。由國務院于1996年1月29日發布,1996年4月1日起實施,根據1997年1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外匯管理條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規定:(1)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持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2)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3)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按規定交存外匯存款準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并建立呆賬準備金。(4)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外匯管理的相關法規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保持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一)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  (五)其他外匯資產。第四條 境內機構、個人、駐華機構、來華人員的外匯收支或者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五條 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第六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并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和活動。  對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查處違反外匯管理案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獎勵,并負責保密。第二章 經常項目外匯第八條 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第九條 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準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第十條 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于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第十二條 屬于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個人的外匯儲蓄存款,實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第十三條 個人因私出境用匯,在規定限額內購匯;超過規定限額的,可以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  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當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匯出境,超過規定限額的,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憑證。第十四條 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持有的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外匯資產,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第十五條 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收取的以人民幣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等,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駐華機構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憑外匯管理機關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第十六條 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籍專家的人民幣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依法納稅后,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應聘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的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匯的,依法納稅后,可以直接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是人民幣的,依法納稅后,可以持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第十七條 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第三章 資本項目外匯第十八條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境內。第十九條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第二十條 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經批準后,按照國務院關于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有關資金匯出手續。第二十一條 借用國外貸款,由國務院確定的政府部門、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和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外貸款,應當報外匯管理機關備案。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券,須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三條 提供對外擔保,只能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金融機構和企業辦理,并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

5,什么是外匯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一)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 外匯管理廣義上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控制和管制行為;狹義上是指對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實行一定的限制。 (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廣義上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控制和管制行為;狹義上是指對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實行一定的限制。

6,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第三條 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第五條 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第六條 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準確錄入相關信息,并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第七條 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第八條 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第九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第二章 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第十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后,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第十一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后,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托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游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于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第十四條 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第三章 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并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準后可以結匯。第二十條 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經外匯局核準。第二十一條 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第二十二條 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購匯匯出。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四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第二十五條 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二十六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7,什么叫外匯管理局主要做什么

外匯管理局是中國人民銀行下的一個分支機構。 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一)設計、推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國際收支統計體系,擬定并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負責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采集,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二)分析研究外匯收支和國際收支狀況,提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三)擬定外匯市場的管理辦法,監督管理外匯市場的運作秩序,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分析和預測外匯市場的供需形勢,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制訂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四)制訂經常項目匯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經常項目的匯兌行為;規范境內外外匯帳戶管理。(五)依法監督管理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外匯的匯入、匯出及兌付。(六)按規定經營管理國家外匯儲備。 (七)起草外匯行政管理規章,依法檢查境內機構執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處罰違法違規行為。(八)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九)承辦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項。

8,外匯管理的意義

外匯管理的意義:1。維護本國貨幣的匯價水平的穩定2。保持國際收支平衡3保證本國經濟獨立自主的發展。
外匯管理的意義:1。維護本國貨幣的匯價水平的穩定2。保持國際收支平衡3保證本國經濟獨立自主的發展要給我加分哦~~~
外匯是國際貿易的產物,是國際貿易清償的支付手段。外匯(foreign exchange)即國外匯兌,“匯”是貨幣異地轉移,“兌”是貨幣之間進行轉換,從動態上講,外匯就是把一國貨幣轉換成另一國貨幣,并在國際間流通用以清算因國際經濟往來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從靜態上講外匯又表現為進行國際清算的手段和工具,如外國貨幣,以外幣 計價的各種證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給外匯的定義是:“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債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其中包括由中央銀行及政府間協議而發生的在市場上不流通的債券,而不問它是以債務國貨幣還是以債權國貨幣表示。”根據imf的定義,我國對外匯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對外匯規定如下:外匯是指1.外國貨幣,包括鈔票、鑄幣等;2.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息票等;3.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電儲蓄憑證;4.其它外匯資金。

9,國家對境內機構外匯管理的規定是什么

第一條 為促進和便利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活動,規范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促進我國國際收支基本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境外直接投資是指境內機構經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通過設立(獨資、合資、合作)、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或取得既有企業或項目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收支、外匯登記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 境內機構可以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符合規定的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無形資產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其他外匯資產來源等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資。?上款所稱自有外匯資金包括: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等賬戶內的外匯資金。?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直接投資情況,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范圍、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留存境外的相關政策進行調整。你可以百度HI我,我傳PDF給你,這里打不下。
現在國家對境內外匯機構還沒有相應的健全的管理規定,主要是外匯在國內市場處于初期階段,還沒有完全的走進中國市場,對于新興事物的出現總會有個適應的一個長期階段,隨著時間的積累各個問題才會出現,才能設定相應的規定來制止和規劃,所以目前只是個過度的階段,相信制定規劃也是在不久的時間就能出現的事情。
為促進和便利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活動,規范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促進我國國際收支基本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其實國家對這一塊管理的很松,畢竟目前沒有相關的限制,慢慢完善了才會出來具體的規章制度,國內做外匯的五花八門,畢竟這個是一個投機行為,但是只要有利益,就會有人去做

10,中央銀行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基本原則  1.實行以市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的人民幣匯率。 2.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要做到外匯自求平衡,并落實外匯平衡措施。  (二)登記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0天內,應持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到外匯管理部門領取《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并填寫《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表》后,憑證向企業注冊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異地或境外開戶須另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報批。  (三)收支管理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商品報關前, 應向外匯管理部門申領加蓋 監督收匯”章的核銷單,海關憑有核銷單編號的報關單驗關放行。企業待外匯收妥后,憑解付行簽章的核銷單、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以及有關證明文件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進口付匯核銷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從境外進口商品(包括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專利、非專利技術、有價樣品等),以外匯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貸款、定金、尾款及貿易從屬費用以及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專利款、技術款等,由銀行在辦理付匯時同步核銷;預付貸款項下的進口付匯,銀行按規定逐筆核銷。 3.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外匯支出、償還外匯債務本息,憑外匯管理部門批件辦理;外方投資者的利潤、股息和紅利的匯出,以及外籍華僑、港澳臺職工的工資及其他正當收益的匯出,持董事會分配決議書、納稅證明及有關文件,到外匯指定銀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4.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單位、個人的結算一律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  (四)外債管理  1.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經營的需要向境內銀行借入外匯資金,也可以直接向境外銀行或企業借入外匯資金,借款單位應在正式簽定合同后10天內,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債登記證》。借款實行自借自還原則,企業還本付息可用創匯收入直接償還,也可以經外匯管理部門核準后,到調劑市場購買。 2.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銀行借款時,銀行有權要求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或抵押擔保。 3.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融資,并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和有外匯來源的非金融性質企業為其提供擔保的,須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規模。為外商獨資企業提供擔保,必須有等值的外匯資產作抵押。不得為外商注冊資本提供擔保,政府機關不能對外擔保。  (五)平衡管理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入可以保留現匯,企業買賣外匯仍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辦理。企業一切正常外匯收入均可進場賣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還本付息和紅利匯出應首先從其現匯帳戶余額中支付,帳戶資金不足時可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外匯管理部門審核其入場資格。對企業外方資本金不到位、未按合同規定返銷以及未如期達到國產化的,一般不予批準進場。對符合條件的,可進場購買。 2.外國投資企業從外匯收支不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分得的人民幣利潤,經外匯管理部門核準后轉為本企業或其他企業的增資或新投資,可以享受以外匯投資的同等待遇。  (六)報表管理  凡已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應按下列要求報送有關報表。 1.外匯收支報告表,該表是半年報表, 每年7月10日之前報送本年度上半年的報表,每年3月10日之前報送上年度全年的報表,并隨附文字說明。 2.年終財務報表,要求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報送上年度的年終財務報表,并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注冊的會計師的查帳報告。
由于一國貨幣的匯率水平往往會對該國的國際貿易、經濟增長速度、貨幣供求狀況、甚至于政治穩定都有重要影響,因此當外匯市場投機力量使得該國匯率嚴重偏離正常水平時,該國中央銀行往往會入市干預。中央銀行在外匯市場上對付投機者的四大法寶是: 1)直接在外匯市場上買賣本國貨幣或美元或其它貨幣 2)提高本國貨幣的利率 3)收緊本幣信貸,嚴防本國貨幣外流 4)發表有關聲明。各國中央銀行通過以上的措施,使得外匯市場上的投機者的融資成本大幅提高,迫使它們止損平倉,鎩羽而歸,以使匯率回到合理的水平。以上四種方法,尤以中央銀行干預外匯市場短期效力最為明顯,往往是匯率劇烈波動的原因。個人實盤外匯買賣的客戶對此一定要非常敏感。-通匯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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