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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正式發布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正式發布了嗎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7-05 02:28:04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正式發布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正式發布了嗎

為貫徹落實《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規范排污許可證申請、審核、發放、管理等程序,我部組織編制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正式發布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正式發布了嗎

2,大氣污染物中無組織排放的企業如何辦理排污許可證

到當地環保局咨詢,正常情況,提供環評復印件到當地監測站辦驗收監測,出監測報告后,提供環評復印件,監測報告2份原件一份復印件(一般監測報告有三份,業主自留一份原件)以及編寫驗收申請表一式四份,遞到環境管理驗收部,申請驗收,拿到批文后,像環保局申請排污許可證即可。大概步驟是這樣,具體情況還要看當地環保部門的管理制度如何而定。
排污許可證辦理有關規定 2006 一、法律依據 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審批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大氣污染物中無組織排放的企業如何辦理排污許可證

3,竣工驗收通過后如何申請排污許可證

一、現有排污者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生產能力、工藝、設備、產品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產業政策要求;(二)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能力,設施委托運行的,運行單位應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三)設置規范化的排污口;(四)按規定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國家的標準、規范安裝自動監控儀器;(五)排放污染物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所在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六)有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包括應急措施);(七)有生產經營的合法資質;(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現有排污者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應當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并提交工商營業執照以及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的證明材料。向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的,由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除按前款規定提交資料外,還應提交向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營業執照、污染物委托處理協議等資料。二、《排污許可證》是《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簡稱。在《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下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通過竣工驗收了,要提供監測報告、排污申報登記表、排污許可證申請書。監測報告由你單位委托當地環境監測部門經監測后提供給你;排污申報登記表和排污許可證申請書由環保部門提供給你,由你填寫相關內容。我是負責發放排污許可證的,我們這里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提交的資料是這樣的。

竣工驗收通過后如何申請排污許可證

4,新版排污許可證怎么辦理求辦理流程

第二章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與受理第八條(新項目排污申請條件)新建項目的排污者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重新審核同意;(二)有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措施;(三)有維持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的管理制度和技術能力;設施委托運行的,運行單位應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四)有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和設施、裝備;(五)排放污染物滿足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的要求;(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新建項目的排污者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并提交工商營業執照以及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證明材料。第九條(現有排污者申請條件)現有排污者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生產能力、工藝、設備、產品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產業政策要求;(二)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能力,設施委托運行的,運行單位應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三)設置規范化的排污口;(四)按規定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國家的標準、規范安裝自動監控儀器;(五)排放污染物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所在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六)有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包括應急措施);(七)有生產經營的合法資質;(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現有排污者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應當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并提交工商營業執照以及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的證明材料。向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的,由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除按前款規定提交資料外,還應提交向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營業執照、污染物委托處理協議等資料。第十條(新項目申請時間)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項目的主要環保設施和措施已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和落實,并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核實同意進入試生產后,填報臨時排污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臨時排污許可證。通過環保驗收的,應在收到驗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資料,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申請排污許可證。排污者應當在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投入試生產前填報排污許可證變更申請表,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第十一條(申請受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污者提出的污染物排放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于職責范圍的,應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于職責范圍的,應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第十二條(受理方式)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采取電子化、窗口化等快捷、便利的方式受理污染物排放許可申請,公開信息,優質服務,減少成本,提高效率。排污許可證的審批與頒發第十三條(申請審批)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新建項目的排污者,符合規定條件的頒發排污許可證,否則不予發證;對現有排污者符合規定條件的,頒發排污許可證。對未達到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五)、(七)項規定條件的,不予發證;對未達到第九條第一款第(二)、(三)、(四)、(六)項規定條件,且污染物超標排放的,頒發臨時排污許可證,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屆滿前30日內,排污者應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整改完成情況,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對達到整改要求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排污許可證;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不予頒發排污許可證,臨時排污許可證自行失效。第十四條(分級審批制度)國家對排污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批權限對排污者的排污許可證審批頒發。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劃范圍內排污者的排污許可證審批頒發。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確定由其監督管理排污者的排污許可證審批頒發。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劃范圍內確定由其監督管理排污者的排污許可證審批頒發。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授權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排污許可證。對排污許可證審批頒發權有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十五條(審批程序)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依法做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排污許可證的決定,并予以公布。做出不予頒發決定的,應書面告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第十六條(信息公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審查和頒發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予以公告,并定期將持證排污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第十七條(排污許可證種類、期限)排污許可證分《排污許可證》和《臨時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第十八條(排污許可證的載明事項)排污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應載明下列主要事項:(一)持有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種類;(三)有效期限;(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副本除載明前款規定事項外,還應載明下列主要事項:(一)污染物排放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標準;(二)排污口的數量,各排污口的編號、名稱、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速率、方式、去向以及時段、季節要求;(三)產生污染物的主要工藝、設備;(四)污染物處理設施種類和能力;(五)污染物排放的監測和報告要求;(六)定期檢驗記錄;(七)有總量控制義務的排污者,其排污許可證中應當規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削減數量及時限;(八)有清潔生產審核義務的排污者,其排污許可證中應當規定清潔生產審核結果的要求;(九)其他應執行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的有關規定要求。第十九條(信賴保護)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內,排污者有權按照許可證的規定依法排污。未有法定情形并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或限制該權利。第二十條(排污許可證的變更)排污許可證持有人改變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的,應向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因污染物排放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功能區劃等發生變化,需要對許可事項進行調整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進行變更。第二十一條(排污許可證的延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許可證》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續。第二十二條(不予延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滿后,不予延續頒發:(一)生產能力、工藝、設備、產品被列入淘汰目錄,屬于強制淘汰范圍的;(二)污染物排放超過許可證規定的濃度或總量控制指標,經限期整改,逾期不能達標排放的;(三)排污者生產經營所在地的土地功能或環境功能經過調整,不適宜在該區域繼續排放污染物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條(排污許可證的補辦)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毀損的,排污者應在15日內向頒發機關申請補領排污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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