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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師紀律委,有沒有人管上海中心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事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4-25 09:12:51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有沒有人管上海中心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事

可以在上海某區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向勞動局投訴或到法院起訴。
就你所述,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反映。
可向勞動局投訴,要求發放拖欠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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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規收案收費情形

違規收案、收費歷來是律師行業違規行為最為頻發的違規類型,也是上海律協重點懲處的律師執業違規行為之一。據上海律協不完全統計,2015—2019年期間,上海律所和律師因違規收案、收費受到懲處的案件量不低于當年處分案件總量的20%。2020年,市律協紀律(懲戒)委員會進一步強化對違規收案、收費等行為的教育和警示,著重要求各律所作為律師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健全收案、收費制度和機制。在查處被投訴律師違規收案、收費投訴案件時,市律協紀律(懲戒)委員會將主動追查所在律師事務所的收案、收費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管理混亂和缺位的情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將主動追加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調查,對于存在收案、收費等管理制度混亂的律所,將一并進行處分; 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違規收案、收費包含了違規收案和違規收費兩種違規行為。違規收案,指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違反法律法規、律師行業規范的規定,未經律師事務所統一登記,未與律師事務所簽訂書面律師聘用合同,違規接受當事人委托的行為;違規收費,指律師事務所或律師違反法律法規、律師行業規范不當地向當事人收取費用、財物或收費后未開具律師事務所發票的行為及在禁止風險代理的業務類型違規實行風險代理行為。 違規收案、收費具體表現為以下情形: (一)不按規定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規定統一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和收費合同,統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項費用的,或者不按規定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務檔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或者收取規定、約定之外的費用或者財物的;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收費協議約定,擅自提高收費的; (四)執業期間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五)不向委托人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辦案費用開支有效憑證的; (六)在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業務領域違反規定標準收取費用,或者違反風險代理管理規定收取費用。如對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群體性訴訟、婚姻、繼承案件、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及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均屬于律師違規收費行為。 律所和律師違規收案、收費的,上海市律師協會將根據《處分規則(試行)》給予違規律所和律師以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 另根據《處分規則(試行)》二十八條的規定,假借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以聯絡、酬謝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為由,向當事人索取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給予公開譴責或者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紀律處分。 在此,上海律協希望全市律所進一步完善律所收案、收費管理制度和規范:在律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服務內容、價格監督投訴電話等信息;建立完善的律所公章保管和“律師出庭函”備案制度;完善律所財務制度,對律師的案件收費進行專項教育和規范。全市律所應當履行好律師管理第一責任人的職責,積極引領和督促本所律師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自覺性和自律性,提高風險防范意識,樹立律師良好職業形象,杜絕違規收案、收費行為等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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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不做外地人的委托書公證了嗎

這個要看你辦什么委托公證!例如:房產。需要房產證原件,身份證,戶口本。委托人及受委托人都需要親自到場。
做的,公證與戶籍無關,只要是發生在上海市區內的事務都可以申請公證,如果事務屬于上海區外的,那就不接受了,你得到當地公證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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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律師協會的章程

(2002年4月13日, 上海市第六屆律師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3月24日, 根據上海市律師協會第七屆律師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市律師行業管理行為,促進上海市律師行業的發展,發揮上海市律師協會作用,保障會員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上海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上海律協或律師協會)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治性組織,依法實施行業自律管理。第三條 上海律協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于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斗。第四條 上海律協接受上海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上海律協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第二章 會員第五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并經上海律協年度登記的律師,為上海律協的個人會員。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記設立并經上海律協年度登記的律師事務所為上海律協的團體會員。第六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一)在律師協會內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向律師協會提出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的要求;(三)通過律師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學習、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五)享受律師協會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六)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絡、信息、設施等;(七)對律師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質詢;(八)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一)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執行律師協會決議,接受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準則;(三)交納會費;(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職業培訓;(五)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法律援助活動;(六)自覺維護律師職業榮譽、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七)完成律師協會委托的其他工作;(八)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八條 團體會員享有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八)項的權利。第九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傳達、學習和執行律師協會的各項決議;教育律師遵守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組織律師參加律師協會的各項活動;制定、實施律師事務所內部的規章制度;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承擔第七條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 會員應當辦理年度登記手續。第三章 律師協會職責第十一條 律師協會履行下列職責:(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二)制定并監督實施律師執業規范;(三)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四)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五)鼓勵和支持會員參政、議政;(六)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執業水準;(七)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八)處理對會員的投訴;(九)制定并實施對會員的獎懲辦法;(十)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十一)調解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十二)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十三)為會員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十四)指導律師事務所的規范化管理工作;(十五)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和行政機關的關系;(十六)負責對會員登記管理;(十七)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行業處分和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十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十九)上海市司法局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委托行使的其他職責。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第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律師協會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修改律師協會章程,監督律師協會章程的實施;(二)制定、修改由律師代表大會通過的行業規則并監督其實施;(三)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五)選舉、罷免理事、監事;(六)選舉、罷免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七)討論決定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八)審議批準會費收繳方案;(九)審議批準會費預、決算方案;(十)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提出修改其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十一)審議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 律師代表大會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并應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舉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舉行臨時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監事會提議舉行時;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提議時。代表行使表決權,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決權。代表大會作出決議,有出席會議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代表大會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選舉和罷免理事的辦法由理事會另行規定。第十四條律師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由會長主持或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主持。律師協會舉行律師代表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提前通知各代表。臨時代表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第十五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律師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或推舉辦法由律師協會理事會制定。根據需要,律師協會可以推舉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權利和義務與經選舉產生的代表一致。特邀代表推舉辦法由律師協會理事會制定。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換屆一次。第十六條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并行使下列職權:(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定期聯系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七條 律師代表團是各選區律師代表出席律師代表大會的組織形式;是各選區律師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參與律師行業自律管理的組織形式。律師代表團根據律師協會有關工作規則開展活動。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第十八條 律師協會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二)決定召開臨時代表大會;(三)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四)聽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五)討論決定律師協會年度工作總結及新一年的工作要點;(六)審查會費收支情況,制定會費使用的年度預、決算方案;(七)聽取律師工作的情況通報;(八)選舉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推舉名譽會長和聘請顧問,推舉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或代表候選人,決定上海律師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或推選辦法,確定參加上海律師代表大會的特邀代表的資格、推選辦法、權利和義務;(九)決定律師協會所屬各專門委員會組成成員名單,聽取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匯報;(十)決定對會員的獎勵或處分;(十一)討論決定其他認為屬于重大事項的事宜。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十)聘任秘書長,經秘書長提名通過副秘書長人選;(十)決定設置律師協會專門委員會及執行機構的工作部門;(十)實施理事會通過的會費使用規則;(十)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十)決定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十)聽取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匯報;(十)討論決定理事會授權決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條 會長為律師協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主持律師代表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簽署律師協會重要文件;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第二十一條 律師協會理事由律師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任期三年,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理事會換屆,新任理事不少于新一屆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律師協會利益,接受代表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督促和建議。理事未能履行職責的,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罷免。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應當聽取監事會對理事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監事會的監督。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會長由執業律師擔任,任期為一屆,不連選連任。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經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舉行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第二十八條 會長召集并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常務理事會部署的工作。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第三十條 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名單應報上海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第六章 監事會第三十一條 律師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并在以下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監督理事會及秘書處執行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監督會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提議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列席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及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實施監督;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權所履行的其他監督職責。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有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對律師協會會費收繳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監督工作包括實體監督和程序監督。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專門委員會及秘書處決議、決定或議事程序明顯不當或可能損害律師利益的,監事會應向有關機構發出監督意見書。相關機構應在收悉監督意見后10日內書面答復監事會,告知處理意見。如監事會就同一事項兩次發出監督意見后10日內未收到相關機構的處理意見或監事會對處理意見不滿意的,經全體監事三分之二多數同意,監事會應對該事項做出監事會決議,并報告律師代表大會。律師代表大會休會期間,通報律師代表團。第三十四條 律師協會監事由律師代表大會從本屆代表中選舉產生。律師協會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不得擔任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監事會換屆,新任監事不少于新一屆監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執業律師擔任。監事長任期與會長任期相同,由監事會全體成員以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監事會會議,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監事長名單應報上海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經監事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可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第三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應根據章程規定和監事會工作規則開展工作。第七章 執行機構第三十九條 律師協會設立執行機構,具體負責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第四十條 執行機構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主持執行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擬訂執行機構部門設置方案;制定、實施執行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聘任或解聘除應由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部門負責人員;非理事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秘書長名單應報上海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第八章 專門委員會和業務研究委員會第四十一條 律師協會根據行業自治管理的需要,設立各專門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維護律師執業權益委員會負責開拓律師業務領域,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二)規劃與規則委員會負責制定律師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律師行業管理規范和律師執業準則;(三)紀律委員會負責開展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處理對律師的投訴;(四)業務研究與執業培訓委員會負責指導各業務研究委員會工作、律師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工作;(五)外事委員會負責開展上海律師的對外交流;(六)執業糾紛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行業內部執業糾紛;(七)對外宣傳與聯絡委員會負責對外聯絡和宣傳;(八)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工作委員會負責聯絡代表,聽取代表意見和建議;(九)資產管理與財務委員會負責管理律師協會資產和會費收支;(十)文體委員會負責組織律師文化體育活動。(十一)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可以增設其他專門委員會。第四十二條 律師協會設立若干業務研究委員會。業務研究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有關律師的業務規范和標準。各業務研究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業務研究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業務研究委員會的顧問。第九章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第四十三條 律師協會對模范履行會員義務并在律師事業發展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予以獎勵,對違反法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會員給予處分。第四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師協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并可給予物質獎勵:(一)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二)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三)成功辦理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四)積極開拓律師業務領域,成績顯著的;(五)被黨委、政府部門及工、青、婦等社會團體授予榮譽稱號的;(六)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第四十五條 律師協會組織專門部門受理對會員在執業活動中涉嫌違法、違紀、違規事項的投訴、舉報,負責調查取證,并提出處理意見。第四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律師協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一)違反《律師法》和有關律師管理規章規定的;(二)不履行會員義務,違反本章程規定的;(三)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影響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五)違反行業規范,需要給予處分的其他行為。律師協會作出上述處分的,可同時建議上海市司法局予以行政處罰。對違法違紀行為情節嚴重,超出行業范圍的,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處罰建議。 對于會員具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或者在執業過程中有明顯低于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的行為的,律師協會可以責令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或認可的學習,會員拒不接受的,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處分,或者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第四十七條律師協會作出處分決定前,必須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作出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律師協會應當組織聽證。第四十八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上海市司法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律師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第四十九條 律師協會可以調解會員間的糾紛、會員與其當事人間的糾紛。第十章 經費第五十條 律師協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一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于每年注冊前交納會費。律師協會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由理事會擬訂,律師代表大會通過。律師協會確定的會費標準,報上海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第五十二條 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方案,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就會費收支情況發布公告,接受會員監督。第五十三條 會費應當用于:(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以及其他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表彰大會、交流活動等;(二)維護律師合法權益;(三)會員獎懲工作;(四)專門委員會、業務研究委員會開展的各項活動;(五)辦事機構的各項支出;(六)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組織業務培訓;(七)提供會員福利及其他保障;(八)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繳納會費;(九)其他必要的支出。第十一章 其他第五十四條經批準設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滬辦事機構及常駐律師,以及經批準設立的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駐滬辦事機構及常駐律師,應當受上海市律師協會的監督、管理。其在開展業務中違反法律、法規、公認的律師行業執業準則的,律師協會一經發現應當同時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第十二章 附則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律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修改后,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上述法律、法規、章程的規定相抵觸的;律師協會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規定的事項不一致時;律師代表大會決定修改章程時。第五十六條 修改章程必須經出席會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報上海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5,上海一個勞動仲裁究竟要多久

最長不超過45天。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仲裁應在45日內審結,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經仲裁委批準,可延長,最多延長15日。 但由于仲裁委積案如山,仲裁員效率低下,一般情況下在法定期限內不能審結,所以他們就想出了一個妙計,搞“排期”。什么是排期呢?就是把法定審理期限的起始日不按受理日定,而是按他們指定的日子起算(一般定為開庭前一日)。這樣就變相地延長了審理期限。 這種情況下,你以拿仲裁委的受理通知書(上面有受理日期),在受理的第二天起60日后向法院起訴(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3條);如勞動仲裁委收到你交的材料后5日內連受理通知書都沒給你,5日后就拿他們受理仲裁材料的“收件回執”,直接起訴到一審法院。起訴書中首先寫明“xxx勞動仲裁委員會未按規定期限受理,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段所說的5日指工作日,雙休日不算,60日則算雙休日---呵呵,法律挺復雜的吧!) 小人物確實沒多少活路,但可憐的人必有可恨之處。你尊重知識嗎?你找過律師咨詢了嗎?你是不是心疼一點律師費而不肯請律師給你代理?另外,我發現沒幾個律師愿意給勞動者代理打勞動官司,究其原因,正是因為“小人物”的行為讓他們寒心。我們所里有兩個律師,08年底接待了一個勞動者,工傷,單位不給錢,又沒錢打官司,甚至沒錢吃飯。兩位律師出于同情,幫他安排吃住,打官司,勝訴。然而這個“小人物”拿到十幾萬元錢后腳底抹油,律師費分文未付,連句感謝的話都沒有,后來這兩位律師再也不接勞動官司,他們并不是富得可以當慈善家。 羅嗦了,不是針對你哈。希望可以幫到你。

6,渝司辦201074號文件

重慶市司法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違紀投訴查處工作的通知渝司辦〔2010〕74號各區縣(自治縣)司法局、市律師協會: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律師隊伍建設,增強律師行業的社會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122號令)的規定,結合我市律師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我市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投訴查處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一、投訴查處工作職責依照《律師法》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市司法局和區縣司法局、市律師協會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違紀投訴查處工作,分別履行以下職責:(一)市司法局的職責一是制定有關投訴查處的規范性文件和內部工作制度;二是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實施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三是直接或者會同區縣司法局、市律師協會查處重大、疑難的投訴舉報;四是對區縣司法局和市律師協會的投訴查處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五是定期匯總分析各區縣司法局和市律師協會的投訴查處情況,以市司法局名義發布本市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警示信息。(二)區縣司法局的職責一是對本轄區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含市屬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下同)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核實與協調處理;二是對本轄區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實施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執業或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對非律師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的違法行為實施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三是檢查和指導本轄區律師事務所的投訴查處工作;四是配合市律師協會和其它區縣司法局對投訴舉報的調查處理;五是定期匯總分析本轄區律師事務所和執業律師的投訴查處情況,以本區(縣)司法局名義發布本轄區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警示信息。(三)市律師協會的職責一是修訂完善本市律師行業自律規范和行業懲戒規則;二是受理對全市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行業投訴舉報并調查處理;三是依照協會章程和行業懲戒規則,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規違紀行為實施行業懲戒;四是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對投訴舉報的調查處理;五是定期匯總分析律師行業投訴查處情況,以市律師協會名義發布全市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警示信息。二、投訴舉報的受理(一)應當受理的情形投訴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受理:1.有明確的被投訴人;2.有具體的投訴事項;3.能提供被投訴人違法違紀的證明材料或線索;4.與本轄區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執業行為有關。(二)不予受理的情形投訴人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對已經處理結案的投訴再提出投訴請求的,不予受理。但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已經認定事實的除外。(三)對投訴舉報的處理1.司法行政機關或市律師協會自收到投訴舉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10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2.司法行政機關或市律師協會決定受理投訴舉報的,應當書面告知投訴人。但投訴人無法聯系的除外。3.司法行政機關或市律師協會決定不受理投訴舉報的,應當書面告知不受理的決定和理由。4.投訴人對區縣司法局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向市司法局投訴的,市司法局應當在收到投訴舉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責令具有管轄權的區縣司法局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決定和理由。5.投訴人對市律師協會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向市司法局投訴的,市司法局應當在收到投訴舉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責令市律師協會受理,或責成具有管轄權的區縣司法局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決定和理由。三、投訴舉報的調查(一)調查的啟動對決定受理投訴舉報的,司法行政機關或市律師協會應當填寫《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違紀投訴受理登記表》,并明確調查人員。(二)調查的要求1.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2.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相關證件;3.制作調查筆錄的,由調查人員和被調查人員簽字;4.調查人員與所調查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三)調查的期限1.對受理投訴舉報的案件應當在30日內完成調查取證工作。2.對疑難、復雜和有重大影響的投訴舉報案件,經司法行政機關或市律師協會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調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四)調查的中止投訴事項正在訴訟或仲裁的,可以中止投訴事項的處理,中止期間不計入調查期限。但訴訟或仲裁爭議的內容不影響對有關違法違紀事實認定的除外。訴訟或仲裁終結后,應及時恢復投訴事項的調查處理。四、投訴舉報的審查處理調查終結后,司法行政機關或市律師協會的調查人員應當書面提交調查報告,提出對被投訴人的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建議,并連同填寫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違紀投訴調查終結處理意見表》報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負責人審查并簽署意見。(一)違法違紀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對被投訴人作出不予處理的決定,同時對投訴人做好說服解釋工作。(二)違法違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情節輕微不應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或違法違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超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的,可以對被投訴人采取談話提醒、發整改通知書、責令檢討等方式進行批評教育,同時加強監督檢查。(三)違法違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對本應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但投訴人提出不再追究被投訴人責任或書面撤回投訴,且被投訴人已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四)被投訴人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投訴舉報的行政處罰與行業處分(一)行政處罰1.行政處罰的管轄(1)除給予律師、律師事務所吊銷執業證書處罰由市司法局實施外,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給予其他行政處罰的,由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區縣司法局實施。(2)違法行為發生時與違法行為發現時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區縣司法局不一致的,由違法行為發現時的區縣司法局管轄。2.行政處罰的啟動對違法違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或停業整頓行政處罰的,由所在區縣司法局律師管理部門提出行政處罰意見、填寫《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并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法制工作部門審核。對違法違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由市司法局律師管理部門提出行政處罰意見、填寫《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并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法制工作部門審核。市律師協會調查終結的投訴舉報案件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并向司法行政機關移送全部證據材料的,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處罰的程序重新調查核實相關的證據材料,對符合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條件的,按前述規定執行。3.行政處罰的實施(1)對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不需要聽證的,司法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2)對當事人擬作出責令停業、吊銷執業證書、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罰款、對機構處20000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依法需要聽證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部門組織。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后15日內將處罰決定或不予處罰決定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3)對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部門和法制工作部門分別在《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簽發。對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由法制工作部門會同律師管理部門提請司法行政機關辦公會研究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司法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二)行業處分對投訴舉報調查終結后,對違法違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給予行業處分的,由市律師協會按照律師行業處分程序實施。司法行政機關對投訴舉報調查終結后,對違法違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認為屬于違反行業管理規定的,應當提出行業處分建議并連同全部證據材料移送市律師協會。六、行政處罰的執行(一)行政處罰文書的制作1.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部門制作。2.行政處罰文書應載明的內容:(1)當事人是律師的,應載明被處罰律師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所在律師事務所、執業證號;當事人是律師事務所的,應載明被處罰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和執業證號;當事人是公民的,應載明該公民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所;(2)經查明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事實和證據;(3)處罰理由、法律依據和處罰種類;(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和期限;(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名稱;(7)作出處罰的日期。(二)行政處罰決定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三)行政處罰的執行1.行政處罰由作出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執行,有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配合執行。2.律師被處以停止執業處罰的,執行期限應當自執行機關收到上繳的律師執業證之日起計算。律師事務所被處以停業整頓處罰的,執行期限應當自執行機關收到律師事務所上繳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公章及全體律師執業證之日起計算。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當地財政部門指定的地點繳納罰款。3.律師被行政處罰的,執行機關應在被處罰律師執業證上備案標注。律師事務所被行政處罰的,執行機關應在被處罰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上備案標注。4.律師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限未滿的,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執行處罰的期間以及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的,不得自行決定解散,不得申請變更名稱,不得申請分立、合并,不得申請設立分所,該所負責人、合伙人和對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對給予行業處分的,由市律師協會按照律師行業處分規則執行。七、行政處罰及行業處分信息公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被給予行政處罰和被給予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行業處分的,一律在重慶司法行政網和西部律師網上進行信息公開。市司法局、各區縣司法局和市律師協會按職責每年定期發布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警示信息。八、投訴查處的報告與備案(一)區縣司法局、市律師協會向社會公布的投訴舉報電話與聯系方法,應當在公布前報市司法局備案;(二)區縣司法局、市律師協會對投訴舉報受理后,應當在受理后10日內報市司法局備案;(三)區縣司法局與市律師協會之間對投訴舉報事項移送辦理的,由移送單位在移送前報市司法局備案;(四)區縣司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律師協會作出的行業處分應當分別在作出處罰或處分決定后10日內報告市司法局。九、投訴查處的監督與考核市司法局對區縣司法局和市律師協會的投訴查處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發現查處投訴中處理不當或者發現錯誤的,應當責令糾正。市司法局對區縣司法局投訴處理期限、報告備案及實施行政等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日來源:重慶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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