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適用分局全體警務輔助人員,包括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簡稱輔警。
(二)全局各密碼機要干部崗位、定密責任人崗位和機要收發崗位不設為輔警崗位。
(三)警務輔助人員按工作需要可接觸警務工作秘密,但不得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不列入涉密人員范圍,應當加強對其保密教育和監督管理。
(四)文職輔警因工作需要有可能直接或間接接觸國家秘密信息的,不得接觸所有絕密級國家秘密信息及其各類載體。
(五)新進警務輔助人員應當統一簽訂《靜安分局警務輔助人員保密責任書》、《靜安分局警務輔助人員保密責任書補充條款》,并接受保密安全教育。調整崗位和職責的,應當接受所屬部門保密教育并重新簽訂《靜安分局警務輔助人員保密責任書補充條款》。
(六)分局明確規定有具體的接觸范圍控制性要求的,或因特殊情況需要限制警務輔助人員知悉信息的,按照要求執行。
三、政治審查和崗位人選
(一)文職輔警因工作需要有可能直接或間接接觸國家秘密信息的,按照市局有關規定,對其政治審查參照對民警的政審要求執行,每5年復審一次,崗位發生變動、類別調整的,應及時進行復審。
(二)有可能直接或間接接觸國家秘密信息的文職輔警崗位,一般應安排系中共黨員的文職輔警。
四、使用計算機網絡的權限
(一)警務輔助人員不得瀏覽與其本崗位業務無關的公安計算機網絡網頁。
(二)按照崗位職責必需的原則,準許警務輔助人員使用特定的公安計算機網絡應用系統,但原則上不賦予其全庫、實時查詢權限。
(三)警務輔助人員需要使用特定公安計算機網絡應用系統的,由其所在部門提出理由和所賦權限,報分局保密辦進行審批。科技科按照審批意見上報市局科技處,由科技處統一開設相關計算機的專用帳號和訪問權限。
(四) 警務輔助人員不得與民警相互混用計算機,不擅自使用民警的數字身份證。使用的電腦IP地址變更的,要及時向分局政治處報備,并重新簽訂《靜安分局警務輔助人員保密責任書補充條款》。
五、自媒體保密管理
(一)警務輔助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開設政務或工作微博、微信公眾號,因工作需要可以協助民警對部門政務微博、微信公眾號和民警工作微博、微信公眾號進行維護,其工作職責僅限于內容素材的收集、整理和擬寫等,并不具有直接發布相關信息的權限。
(二)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利用微博、微信、論壇等互聯網社交工具發布或轉載在警務工作中獲取的110接處警記錄、突發案(事)件情況、當事人信息照片、在偵查案件進展等未經公開的警務信息,不得就敏感案(事)件發表不當言論。
(三)警務輔助人員個人微博、微信不得使用公安標志與符號、不得標注所在單位和職務信息、不得未經許可發布警務信息與執行職務行為相關的信息。
(四)開設微信、qq等社交軟件工作群須經本部門負責同志同意,并進行統計備案。群主對群內信息負有監管責任,群成員范圍原則上僅限本行政區域公安機關,不得吸納非警務人員加入。
(五)警務輔助人員應遵守《上海市公安局新聞宣傳保密紀律“四不準”》、《上海市公安局加強公安微博微信建設和管理的工作意見》、《上海市公安局內網信息使用管理“五不準”》、《普通手機使用保密守則》等相關保密管理規定。
六、離崗時的脫密
(一)警務輔助人員在合同期滿前離崗,應提前告知所在部門,提前告知時間按脫密所需時間計算。
(二)警務輔助人員提出提前離崗至批準期間為脫密期,此期間應當禁止其接觸國家秘密信息,從嚴控制其接觸警務工作秘密信息及使用公安計算機網絡應用系統的權限。不準備續聘的警務輔助人員,所在部門應當按照其所需脫密期,在合同期滿前提前作脫密處理。
(三)不接觸國家秘密信息的警務輔助人員,脫密期為1個月;接觸國家秘密信息的警務輔助人員,脫密期為2個月。脫密期未滿的,不得批準其離崗。
(四)警務輔助人員離崗前,應當收回其用于公安工作的筆記本、業務學習資料、計算機存儲介質等,并對其進行保密教育,簽訂《靜安分局警務輔助人員保密承諾書》,明確其離崗后繼續保守國家秘密和警務秘密的義務以及違反承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