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路—大連路、大連西路—廣中路(大連西路—中山北一路)—中山北一路(廣中路—西寶興路)—中山北路—中山西路—漕溪北——斜土路—斜土東——西藏南路—陸家浜路連接黃浦江所組成的范圍(含上述道路或路段);控江路(大連路—黃興路);內環線高架道路(源林路上匝道西向東車輛除外)、南北高架道路。
臨時來滬的貨運機動車因裝運鮮活農副產品以及急需辦理空運、水運、鐵路托運手續等情況必須進入限制通行區域的,可以在辦理臨時通行手續后按臨時通行證指定的路線行駛。臨時通行證當日有效。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
第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參考資料來源:
3. 外地機動車進上海的規定
上海外牌限行規定全文一、每日7時至10時、15時至20時(現行為16時至19時),以下道路禁止懸掛外省市機動車號牌的小客車、使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小客車、未載客的出租小客車及實習期駕駛員駕駛的小客車通行(周六、周日、國定假日除外):2016年4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調整上海外牌限行區域、上海外牌限行范圍和上海外牌限行時間。上海外牌限行規定于2016年4月15日實施。上海外牌限行規定全文一、每日7時至10時、15時至20時(現行為16時至19時),以下道路禁止懸掛外省市機動車號牌的小客車、使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小客車、未載客的出租小客車及實習期駕駛員駕駛的小客車通行(周六、周日、國定假日除外):上海外牌限行范圍(一)延安高架路(S20以東段);(二)南北高架路(呼瑪路至魯班立交段);(三)逸仙高架路(全線);(四)滬閔高架路(全線);(五)中環路(全線);(六)華夏高架路(全線);(七)羅山高架路(全線);(八)度假區高架路(中環路至秀浦路段);(九)內環高架路(除內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錦繡路出口、外圈錦繡路入口至黃興路出口以外的路段);(十)南浦大橋;(十一)盧浦大橋;(十二)延安東路隧道。二、在本通告未盡列的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對上述小客車采取的通行管理措施,按照道路上設置的交通標志、標線所示執行。三、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四、本通告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據了解,此次新規與2015年4月15日執行的通告相比,主要區別為:一是限行時間延長。限行的上午時段7時至10時不變,下午限行時段15時至20時前后分別比原限行時段延長了一小時。二是限行車輛種類增加。限行車輛增加了使用臨時號牌的小客車。三是限行范圍擴大。新增羅山高架路(全線)、逸仙路高架(全線)、度假區高架路(中環路——秀浦路)、南浦大橋、延安東路隧道,南北高架北段從中環延伸至呼瑪路。此外,上海警方提醒市民,自2016年4月10日起,使用外省市公安機關核發的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機動車,不得在本市外環線以內(含外環線)區域行駛。若外地臨牌車進入上海外環以內區域,按照違反禁令標志,扣3分,罰200元。
4. 外地車進上海最新規定圖
就是規定的時間段,規定的線路限行的。除了以下時間段和路段,其他時間和路段,都是可以行駛的。2016年上海限行外地車牌照行駛的線路及時間段如下:一、每日7時至10時、15時至20時,以下道路禁止懸掛外省市機動車號牌的小客車、使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小客車、未載客的出租小客車及實習期駕駛員駕駛的小客車通行(周六、周日、國定假日除外):■延安高架路(S20以東段);■南北高架路(呼瑪路至魯班立交段);■逸仙高架路(全線);■滬閔高架路(全線);■中環路(全線);■華夏高架路(全線);■羅山高架路(全線);■度假區高架路(中環路至秀浦路段);■內環高架路(除內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錦繡路出口、外圈錦繡路入口至黃興路出口以外的路段);■南浦大橋;■盧浦大橋;■延安東路隧道。二、在本通告未盡列的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對上述小客車采取的通行管理措施,按照道路上設置的交通標志、標線所示執行。三、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四、本通告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違法規定將處以200元罰款,記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