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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申訴審查工作,浦東地區夜間施工擾民向誰投訴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4 22:25:30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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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東地區夜間施工擾民向誰投訴

先到上海市環保局官方網站“上海環境”其中“噪聲污染控制”中“夜間施工環保審批及公示”中查看你所反映的工地夜間施工是否經環保部門許可,如果是在公示中沒有該工地審批的信息說明是違法夜間施工,你可以直接給所在區城管部門打電話投訴該工地違法夜間施工,要求查處。如果其夜間施工是經過審批許可的,你可以向區環保部門反映要求給予解釋,加強管理。 上海市的夜間施工規定是做3停1,月累計不超過15天,也就是一般情況下最長一次審批允許連續3個夜間,隨后必須停一個晚上才可以繼續申請夜間施工。 另外,上海的夜間施工審批和備案部門是有職責劃分的,一般房屋建筑、拆除施工是環保部門審批及處理,市政、道路管線、軌道交通工程是由建交委管理。 環境熱線:12369,城建熱線12319(夏令熱線),都可以打電話投訴。

浦東地區夜間施工擾民向誰投訴

2,產假能延長嗎有什么樣的條件

概述[編輯本段]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執行細節[編輯本段]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七十五天。(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分類[編輯本段]授乳時間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注:產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歸納一下,這些假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必須享受的假期,單位無權剝奪,另一類是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一、必須享受的假產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二、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相關假期的待遇規定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二、產前假,工資按照八成發三、產假領生育生活津貼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權利受到侵害時,女職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是向企業主管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有權向所在單位 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應該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之內。三是對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決定或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補充一點: 產假90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晚育假30天是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國定假日的新勞動法規定的產假相關條款[編輯本段]5.4.1 產檢假· 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 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5.4.2 產假· 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包括15天的預產假。已婚婦女23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產假需提供的證件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產婦在子女出生后4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

產假能延長嗎有什么樣的條件

3,女職工懷孕期間請假算產假嗎

產前假(滿28周后可請),可以享受最起碼三個月的帶薪假,這是不能扣除分文的 懷孕期間,如果你請 病假,按病假工資算,一般要看你在這個企業的連續工作年限的,不是一刀切的。 如果你請事假,則工資可以全扣。 如果你交了病假單,而企業按事假工資算,則可以告企業拖欠工資 如果企業批準你請產前假(滿28周后可請),工資為正常出勤月工資的80%
概述   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編輯本段]  執行細節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編輯本段]  分類   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注:產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歸納一下,這些假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必須享受的假期,單位無權剝奪,另一類是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一、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相關假期的待遇規定   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二、產前假,工資按照八成發   三、產假領生育生活津貼   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權利受到侵害時,女職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是向企業主管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有權向所在單位 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應該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之內。   三是對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決定或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補充一點:   產假90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國定假日的 [編輯本段]產假相關規定   5.4.1 產檢假   · 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 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5.4.2 產假   · 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包括15天的預產假。已婚婦女23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 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產婦在子女出生后4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
不超過3個月。
在懷孕期間!如果因為身體不舒服!可到醫生開證明,審請假期!但不能算產假!只能當一般請假
這個是不能算產假的。一個人的產假天數是根據年齡、工種和是否難產決定的,如果臨產前需要請假,是要在產假中扣除天數的。我們原來學校就是這樣做的。

女職工懷孕期間請假算產假嗎

4,上海市關于實行建筑工程使用預拌商品砼的通知

關于印發上海市預拌(商品)砂漿產品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取號 AB4101058-2004-072 載體類型 光盤 發布機構 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文件編號 滬建材辦(2003)第002號 記錄形式 文本 公開類別 主動公開 關鍵詞 內容描述 滬建材辦〔2003〕002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滬建建〔2002〕656號《關于在本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商品)砂漿的通知》,適應本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商品)砂漿的需要,強化文明施工管理,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工程質量,現將《上海市預拌(商品)砂漿產品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建材業管理辦公室 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上海市預拌(商品)砂漿產品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適應本市建設工程用砂漿成品化、商品化的需要,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改善生態環境、保證預拌(商品)砂漿的生產質量和工程質量,根據《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和《關于在本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商品)砂漿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預拌(商品)砂漿,是指由專業廠(站)生產的,用于建設工程各類砌體砌筑、面層抹灰和飾面材料助灰等砂漿拌合物。 第三條 本市對建設工程用預拌(商品)砂漿實行認定管理。凡在本市建設工程中使用的預拌(商品)砂漿,應當取得《上海市新型建設材料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認定證書》),生產單位憑《認定證書》向市建委領取本市建設工程材料準用證。 第四條 上海市建材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材辦)和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是本市預拌(商品)砂漿生產和使用的監督管理部門。上海市建筑材料發展應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材發展辦)和上海市建筑材料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市建材質監站)受市建材辦的委托,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市預拌(商品)砂漿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條 申請認定的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上海市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基本條件"和"上海市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試驗室基本條件"(見附件1和附件2)。 第六條 辦理申請《認定證書》的企業,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上海市新型建設工程材料認定申請表[預拌(商品)砂漿]》(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現行產品標準和質量保證書; (四)具有相應檢測資格的機構出具的1年有效期內的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 第七條 申辦《認定證書》手續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辦企業填報一式兩份的《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資料; (二)市建材發展辦應當對申辦企業提交的資料當場進行核對,凡符合要求的,當場在兩份《申請表》上加蓋"預拌(商品)砂漿申請資料受理章",其中一份交由申辦企業保存,一份留市建材發展辦存檔。凡申請資料經核對不符合要求的,說明理由并當場予以退回; (三)市建材發展辦應當自同意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委托組織專家評審,市建材發展辦根據專家的評審意見提出初步認定結果,報市建材辦認定; (四)市建材辦將在收到認定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工作,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認定證書》; (五)市建材發展辦通知申辦企業領取《認定證書》。市建材辦將不定期向社會公告獲得《認定證書》的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名單。 第八條 市建材發展辦應當對持證企業建立"新材料監管手冊",將企業的日常管理、推廣應用和社會監督投訴等情況記錄在"新材料監管手冊"中。 第九條 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認定證書》批準的范圍進行生產和經銷,每批預拌(商品)砂漿必須向用戶提供產品出廠合格證和質量保證書。 第十條 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的《認定證書》有效期為2年。在期滿前3個月,《認定證書》持有人應當向市建材發展辦提出更換申請;市建材發展辦應當在期滿前1個月內完成對持證企業的核驗工作。經復驗合格的,重新換發《認定證書》;復驗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請的,由市建材辦公告其《認定證書》失效。 第十一條 在《認定證書》有效期內,持證企業發生下列變更情況之一時,應當在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市建材發展辦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應的變更證明資料,由市建材發展辦復核符合要求后報市建材辦審批,對相應事項予以變更: (一)企業名稱變更; (二)生產工藝、主機設備等主要生產條件變更; (三)產品規格型號等變更; (四)生產、經營場地或者企業注冊地變更。 第十二條 在《認定證書》有效期內,市建材發展辦應當對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市建材質監站應當對進入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預拌(商品)砂漿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預拌(商品)砂漿持證企業經日常監督檢查其經營行為或者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市建材發展辦或者市建材質監站應當責令持證企業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復檢仍不合格的,市建材辦將予以通報,并注銷其《認定證書》。 在《認定證書》有效期內,預拌(商品)砂漿持證企業的產品質量兩次夜元左不合格的,市建材辦將注銷其《認定證書》。 凡被注銷《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申辦《認定證書》。 國家或者本市有關管理部門組織的預拌(商品)砂漿質量抽查不合格的,視同日常監督檢查不合格。 第十三條 《認定證書》每年復驗一次。市建材發展辦在每年12月份辦理《認定證書》年度復驗。持證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緩辦理《認定證書》年度復驗手續,并予以通報批評: (一)兩次經營行為監督檢查不合格或者一次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的; (二)經查實,申請資料嚴重失實的; (三)擅自涂改、出借《認定證書》的; (四)"新材料監管手冊"中不良行為超過三次的; (五)《認定證書》有效期內不能提供由本市具備相應檢測資格的機構出具的、每年兩份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的。 第十四條 《認定證書》持證企業應當按月統計產品生產、銷售量,并在每月10日之前向市建材發展辦報送;市建材發展辦應當在每月15日之前匯總統計和整理分析,并報送市建材辦。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建材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技術條件 附件2:上海市預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試驗室基本條件

5,國家規定孕婦可以享受多少天產假

各地具體規定不同,國家的規定為90天,各地的規定可以超過90日,不能少于90日,注意:凡是勞動保障權利,國家標準是最低標準,地方標準必須高于國家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因此,你要獲得最佳的法律依據不是國家標準,而是當地的具體地方性勞動法規。 下面我以上海為例子。 ################ 產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 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晚育護理假 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晚婚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第二條) 產前假: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二條)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三條) 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嬰兒滿一周歲后,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 個月。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五條)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保胎假 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 (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 注:產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歸納一下,這些假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必須享受的假期,單位無權剝奪,另一類是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一、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相關假期的待遇規定 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經醫師診斷出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資可按病假工資標準發放。 二、產前假,工資按照八成發 原市勞動局《關于<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在增加工資時應作出勤對待。” 三、產假領生育生活津貼 女職工產假期間,如已參加了生育保險,根據生育保險的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醫療津貼,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生育生活津貼的標準是該年度本人繳納 社會保險的基數,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醫療津貼3000元。如員工所在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產假期間應當按規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女職工應當得到的生育保險其他待遇,也應當由單位承擔。 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根據原市勞動局《關于<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 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 如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后,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 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還有要提醒大家一點: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由于繳費基數是與工資相關的,一般情況下是不會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才會生育津貼比工資低。低的部分應由單位補足。 規定是這樣的:“從業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放。” 權利受到侵害時怎么辦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權利受到侵害時,女職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是向企業主管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有權向所在單位 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應該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 三是對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決定或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長沙市,可以提前兩個月休產假嗎
國家規定,孕婦可以享受多少天產假
產前15天和產后75天。
不少于90天,難產加15天,晚育的再加30天
法定基本產假天數 《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這90天包括:產前休假15天+產后休假75天 小貼士: 產假時間按照自然天數計算。 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距預產期2周時休產假以避免早產;產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 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婦提前生產,才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6,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是什么時候廢止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   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對房屋拆遷單位的房屋拆遷業務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設立,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內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施拆遷活動的單位。    第四條 設立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注冊所在地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同意組建;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業務范圍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注冊資金不少于1000萬元;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負責人持有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上崗手冊(以下簡稱上崗手冊);   (六)持有上崗手冊的在編工作人員(即與所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持有房屋拆遷項目經理上崗手冊(以下簡稱經理上崗手冊)的不少于1人;   (七)在編工作人員中有職稱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及持有經理上崗手冊的人員共計不少于15人,其中有中級職稱的不少于3人。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接受個人資金入股。   第五條 新設立的房屋拆遷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市房管局遞交培訓申請,組織人員參加由市房管局統一舉辦的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崗位培訓。   第六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于在編工作人員達到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后,填寫《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資格申報表》,向單位注冊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申請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一)注冊所在地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同意組建的意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業務范圍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注冊資金證明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六)在編拆遷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及上崗手冊復印件、有職稱人員的職稱證明文件;   (七)房屋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七條 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對資格證書申請材料與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市房管局批準后核發資格證書。   資格證書由市房管局統一印制。   未取得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接受委托進行房屋拆遷活動。   第八條 房屋拆遷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辦公場所及注冊地的,應當在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注冊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備案。跨區、縣變更注冊地的,應當同時向新注冊所在地和原注冊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備案。   變更名稱的房屋拆遷單位應向注冊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房管局核準換發新的資格證書。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偽造、涂改、外借或者轉讓資格證書。資格證書遺失的,須在本市登報聲明作廢后,向區、縣房屋管理部門申請補發,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房管局核準補發。   第十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并定期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做好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履行補償安置協議等工作。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考核,建立獎懲機制,實行優勝劣汰。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單位接受拆遷人委托實施拆遷的,應當與拆遷人簽訂拆遷委托合同并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備案。   房屋拆遷單位接受委托拆遷,應當按其實施的拆遷勞務收取服務費用。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將受托的拆遷業務轉讓給其他單位。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接受無資格證書單位及個人的業務掛靠。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單位在各拆遷基地內應當至少配備拆遷工作人員2名(其中項目經理1名)。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安排拆遷上崗人員在一個以上拆遷基地同時上崗;不得安排拆遷項目經理在三個以上拆遷基地同時上崗。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根據業務狀況,組織人員參加市、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舉辦的崗位培訓,經考試合格獲得相應的崗位水平證書。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必須憑勞動用工合同或者勞務合同及崗位水平證書辦理上崗手冊。   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拆遷工作人員參加市、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的崗位繼續教育考核。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負責辦理拆遷工作人員的注冊登記;按照市房管局的相關規定對拆遷信息數據庫進行維護。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做好房屋拆遷統計工作,按要求和期限認真、如實填寫統計報表并按時上報。   房屋拆遷單位應建立拆遷檔案,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妥善管理。拆遷檔案除文字資料外,還應包括拆遷過程中必要的音像資料。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接受市和區、縣房屋管理部門的日常工作檢查、監督和指導;接受房屋管理及相關部門對政策執行、人員管理、信訪投訴處理等情況的專項檢查。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十八條 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考核,如查有違規、違紀現象,根據情節予以記分。記分情況應當書面通知被記分單位并向市房管局備案。   市或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對年度違規、違紀記分累計滿6分的房屋拆遷單位,應當限期整頓,限期整頓期間不得接受新的委托拆遷業務;對年度違規、違紀記分累記滿12分的,資格證書到期不再續發,取消拆遷資格。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單位給予記錄3分,發現一起,記錄一次:   (一)擅自或變相將房屋拆遷業務轉讓給其他單位的;   (二)接受無資格證書單位及個人掛靠業務的;   (三)拆遷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佩帶上崗證進行房屋拆遷活動,未予以糾正的;   (四)縱容無上崗證的人員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約的;   (五)不使用市房管局制定、印刷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修改示范文本的主要條款,損害拆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六)采取各種方式誘使非法定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七)未按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條款履行協議的;   (八)未在約定的期限內將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交于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或涂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單位給予記錄6分,發現一起,記錄一次:   (一)偽造、涂改、外借或者轉讓資格證書的;   (二)縱容或唆使拆遷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在拆遷基地實施斷水、斷電、阻斷通訊、阻斷通道等行為的;   (三)縱容或唆使拆遷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毆打被拆遷對象的;   (四)未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自行或授意、唆使他人或單位拆除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房屋的;   (五)拆遷工作人員在拆遷活動中營私舞弊,接收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財物等,損害拆遷當事人利益,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六)在拆遷工作中發生較大失誤、造成較大損失或較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房屋拆遷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對拆遷工作人員進行管理。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對《上海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規定的違規記分滿12分的工作人員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條 市房管局每年組織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單位進行一次資格年檢。 房屋拆遷單位應按照年檢要求申報年檢材料,不參加年檢的房屋拆遷單位,視為年檢不合格,不再換發新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不得承接新的拆遷業務。   市和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在資格年檢中,應當對房屋拆遷單位政策法規執行、協議履行、人員管理、工作實績、教育培訓、檔案管理、統計報表及信訪處理等情況進行考核。   經考核認定年檢合格的單位,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報市房管局核準后換發資格證書;對年檢不合格、年度違規違紀記分累計滿12分或者當年內無拆遷項目的房屋拆遷單位,不再換發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7,誰有農產品交易市場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流程的案例啊

上海市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管理制度 1.市場準入管理制度 2.安全衛生質量管理制度 3.場內經營商品質量衛生檢查制度 4.經營管理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5.市場交易糾紛調解和賠償制度 6.計量管理制度 7.市場交易統計報告制度 8.重要商品購銷臺帳制度 9.管理人員監督管理制度 市場準入管理制度 1.在市場經營中,應該做到遵紀守法、文明經商,服從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秩序。 2.經營者必須先辦理入場登記,服從市場安排,辦妥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有關證、照 后,在指定攤位亮照經營,嚴禁無照經營。 3.在經營時要明碼標價、誠實經商和公平競爭,不準短斤缺兩、強買強賣、摻雜使假和欺行霸市。 4.經營者出售的各類食品,都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食品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5.各種車輛應當在指定區域有序停放。 6.市場內實行經營與住宿相分離。 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制度 1.市場經營管理者對進入本市場交易商品質量狀況承擔管理責任。 2.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經營合同可參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推薦的示范合同文本,并按照工商、衛生、質監等行政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明確雙方的質量管理職責,約定雙方商品質量管理的有關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及處置方式。 3.制訂食用農產品管理流程,明確重點管理環節和要求。 4.市場明確規定禁止銷售國家有關部門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5.按規定申領衛生許可證,辦理有關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 6.明確環境衛生管理要求,落實衛生保潔責任措施。 場內經營商品質量衛生檢查制度 1.按有關規定檢查場內經營的肉類、豆制品、糧食及其制品等重要商品的進貨許可證明、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等,做到貨、單相符,未經索證、驗證不應銷售。經檢查后的進貨許可證明,應當在柜臺上方明示。 2.建立安全流通檔案,對抽檢不合格的商品應當和經營者依合同約定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3.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配置安全衛生質量檢測設施,制訂檢測工作規程和制度。 經營管理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1. 場內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和處理結果。 2. 場內經營者獲得有關部門的表彰獎勵。 3.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進場交易收費標準。 4.市場所轄地工商、衛生、質監和消協的申訴、投訴電話和地址。 5.公示內容作為經營者的誠信記錄載入市場管理檔案。 市場交易糾紛調解和賠償制度 1.認真熱情接待投訴的消費者和投訴來信、來電,仔細聽取意見并做好記錄。 2.對投訴事項認真進行調查和調解,要以事實和證據為依據,公平、公正處理投訴交易糾紛,處理完結后要填寫《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投訴情況表》。 3.對場內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市場有義務對消費者實行先行賠償。 4.消費者對投訴調解不予接受的,應當告知消費者去市場所轄地工商所申訴或消協投訴解決。 計量管理制度 1.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 2.對市場內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 3.定期對經營者的計量器具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的,必須撤下送修,修復后經檢定合格才能使用。 4.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計量監督管理,市場票據、票證、商品標識等應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5. 經營者明知計量器具不合格或故意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偽造數據,破壞鉛(鑒)封繼續使用的,經教育后仍不悔改者,移交質監、工商等部門依法處理,直至吊銷攤位營業執照,取消場內經營權。 市場交易統計報告制度 1.按照統計法規和有關管理部門要求,認真、及時做好市場商品交易統計報表,按時上報。 2.收集、整理市場成交額、主要商品成交量等市場信息,建立統計臺帳,做好基本資料登統記錄。 重要商品購銷臺帳制度 1.場內經營者應當建立肉類、豆制品、糧食及其制品購銷臺帳,登錄進貨渠道、許可證號、品種、數量等,臺帳表式可參考《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重要商品購銷臺帳》。 2.臺帳登錄須憑正規有效進貨憑證,完好保存臺帳及原始憑證,以備查驗。 市場管理人員監督管理制度 1.市場管理人員應當學習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市場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宣傳貫徹有關商業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物價、治安、衛生、環衛、計量等法規和政策。 2.市場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有關管理部門組織的管理崗位培訓考核,取得《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崗位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3. 按規定設置市場管理崗位,配備管理人員,明確崗位職責,責任到人。 4.制訂市場管理人員行為規范和自律規定,強化規范服務意識,接受消費者和有關管理部門監督。 上海市工業消費品交易市場管理制度 1.市場準入管理制度 2.商品質量責任承諾制度 3.場內經營商品質量檢查制度 4.經營管理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5.市場交易糾紛調解和賠償制度 6.計量管理制度 7.市場交易統計報告制度 8.重要商品購銷臺帳制度 9.管理人員監督管理制度 10.專項管理制度 市場準入管理制度 1.在市場經營中,應該做到遵紀守法、文明經商,服從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秩序。 2.經營者必須先辦理入場登記,服從市場安排,辦妥營業執照等有關證、照后,在指定攤位亮照經營,嚴禁無照經營。 3.市場經營中應當嚴把商品進貨關,場內經營者必須提供商品進貨單位有效憑證。特約經銷品牌商品的場內經營者,應當提供授權證明。 4.在經營時要明碼標價、誠實經商和公平競爭,不準強買強賣、摻雜使假和欺行霸市。 5.各種車輛應當在指定區域有序停放。 6.市場內實行經營與住宿相分離。 商品質量責任承諾制度 1.市場經營管理者對進入本市場交易商品質量狀況承擔管理責任。 2.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經營合同可參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推薦的示范合同文本,并按照工商、衛生、質監等行政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明確雙方的質量管理職責,約定雙方商品質量管理的有關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及處置方式。 3.制訂重要商品管理流程,明確重點管理環節和要求,規范售后服務。 場內經營商品質量檢查制度 1.按有關規定查驗場內經營商品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并和專業質量檢測機構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對場內經營商品進行質量抽檢。 2.建立安全流通檔案,對抽檢不合格的商品和經營者依合同約定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3.對電器產品、建筑裝潢材料、家俱、汽車配件、服裝等重點商品,配合有關管理部門,加強質量、安全性能檢驗和許可證明的檢查. 經營管理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1.場內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和處理結果。 2.場內經營者獲得有關部門的表彰獎勵。 3.市場所轄地工商、衛生、質監和消協的申訴、投訴電話和地址。 4.公示內容作為經營者的誠信記錄載入市場管理檔案。 市場交易糾紛調解和賠償制度 1.認真熱情接待投訴的消費者和投訴來信、來電,仔細聽取意見并做好記錄。 2.對投訴事項認真進行調查和調解,要以事實和證據為依據,公平、公正處理投訴交易糾紛,處理完結后要填寫《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投訴情況表》。 3.對場內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市場有義務對消費者實行先行賠償。 4.消費者對投訴調解不予接受的,應當告知消費者去市場所轄地工商所申訴或消協投訴解決。 計量管理制度 1.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 2.對市場內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 3.定期對經營者的計量器具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的,必須撤下送修,修復后經檢定合格才能使用。 4.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計量監督管理,市場票據、票證、商品標識等應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5.經營者明知計量器具不合格或故意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偽造數據,破壞鉛(鑒)封繼續使用的,經教育后仍不悔改者,移交質監、工商等部門依法處理,直至吊銷攤位營業執照,取消場內經營權。 市場交易統計報告制度 1.按照有關管理部門要求,認真、及時做好市場商品交易統計報表,按時上報。 2.收集、整理市場成交額、主要商品成交量等市場信息,建立統計臺帳。 重要商品購銷臺帳制度 1.場內經營者經營的重要商品,即電線、開關等實施強制性認證的電器產品、馳名商標、地方著名商標商品,鋼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屬等重要生產資料商品必須向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供貨單位采購,并保存有關證明、進貨發票等。 2.建立電器產品、馳名商標或者地方著名商標的商品和重要生產資料商品等重要商品的場內經營購銷臺帳,規范登錄,加強進貨源頭管理,實行誠信經營,臺帳表式可參照《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馳名商標或地方著名商標商品購臺帳》。 市場管理人員監督管理制度 1.市場管理人員應當學習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市場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宣傳貫徹有關商業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物價、治安、衛生、環衛、計量等法規和政策。 2.市場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有關管理部門組織的管理崗位培訓考核,取得《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崗位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3.按規定設置市場管理崗位,配備管理人員,明確崗位職責,責任到人。 4.制訂市場管理人員行為規范和自律規定,強化規范服務意識,接受消費者和有關管理部門監督。 專項管理制度 文物、圖書等商品交易市場,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場規范管理要求,制定專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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