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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隨軍家屬落戶規定最新(上海隨軍家屬落戶規定最新文件)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1 13:29:41 編輯:上海天氣 手機版

3. 上海隨軍家屬落戶規定最新文件是什么

你老公調回上海,你隨軍的話,你和你家孩子的戶口都可以隨到上海,這個是政策上規定和扶持的

4. 上海部隊家屬隨軍政策

你的家屬是可以回你入伍前戶口所在地的。

你確定轉業后,在你填寫《轉業審批報告表》時,安置地點一定填寫“回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家屬頁“戶口是否隨遷”一欄,你家屬(含子女)一定填寫“隨遷”。這樣填寫,在你轉業到新單位報到后,軍轉部門會在你落戶前,給你和你家屬(含子女)開具戶籍隨遷證明信的,憑借這個證明信,可到你部隊駐地(福州)把家屬(含子女)戶口遷到上海普陀區,這是有政策規定的,不需要太長時間,快的一個月,慢的兩個月就能搞定。此外,如果你家屬在福州有工作(行政編、事業編或國企,能正式檔案,并在單位繳納保險的),還可以將工作隨調到上海工作。(繳納保險的,有的地方需要提交《養老保險對帳單》,千萬不能使用家屬隨軍的“一補兩保”,這是無工作無收入時,部隊給家屬繳納的保險)

5. 上海市隨軍落戶政策

上海人才引進落戶一般是居轉戶,配偶可以隨員,如果沒有隨員的,可以十年以后轉本地戶口。

6. 上海隨軍家屬落戶規定最新文件下載

上海市公安局戶口事項辦理程序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公安機關辦理戶口事項,保證公安機關辦理戶口事項中正確履行職責,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戶口事項,是指公民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向本市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的戶口登記、戶口遷移、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戶口證件簽發、立戶、分戶、并戶等事項。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戶口辦理部門是指市公安局和各公安分局、縣公安局及公安派出所,其中市公安局和各公安分局、縣公安局由其所屬人口管理部門具體辦理戶口事項。   第四條 本市公安機關辦理戶口事項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對申請辦理戶口事項的公民,應當主動提供服務,發放相應的《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務告知單》。   第五條 申請人至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事項的,應當如實填寫《申報戶口事項申請表》,并可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務告知單》的提示內容,向公安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真實、有效;提交復印件的,民警應當仔細核對原件,確認無誤后,應當在復印件上簽署“此件與原件相符”字樣,申請人應當同民警一起簽名并注明日期。   第六條 申請人辦理戶口事項,應當由本人到公安機關辦理。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辦理的,可以通過聘請律師或者采取公證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代理人代為辦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由其監護人以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代為辦理。監護人應當出具證明其監護關系的材料。監護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辦理戶口遷移事項,應當征得擬落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農業戶戶主的書面同意,申請人本人系擬落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除外。   擬落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農業戶戶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征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辦理戶口遷移事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應當征得相關人員的書面同意:   (一)擬落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新的房(地)產權利人尚未確定的,應當征得全體產權繼承人的書面同意;   (二)擬落戶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農業戶戶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農業戶戶主尚未確定的,應當征得戶內全體戶籍人員的書面同意。   第九條 下列戶口事項,應當由公安派出所當場辦理:   (一)出生在境內,且未滿一周歲嬰兒報出生;   (二)戶口注銷;   (三)恢復戶口(刑釋解教、經法院判決撤銷宣告死亡或者失蹤人員要求恢復戶口的除外);   (四)變更或更正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或更正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除外);   (五)補發《居民戶口簿》、簽發《戶籍證明》;   (六)市內父母與子女、夫妻、(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公婆與兒媳或者岳父母與女婿之間戶口遷移;   (七)以購買、交換、分配、繼承等形式取得房屋后市內戶口遷移;   (八)持《準予遷入證明》的外省市戶口遷移;   (九)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由公安派出所當場辦理的其他戶口事項。   第十條 屬于公安派出所當場辦理的戶口事項,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是否辦理決定:   (一)申請人的實際情況符合現行戶口政策規定,且申請材料齊全、真實、有效的,應當當場辦理;   (二)申請人申辦的事項,符合現行戶口政策規定,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事實不清的,應當當場出具《戶口類證明材料補缺單》,通知申請人補正相關證明材料;同一戶口事項補正材料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人申辦的事項,明顯不符合現行戶口政策規定的,應當當場作出不予辦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辦(受)理決定書》。   經申請人補正相關證明材料后,客觀事實仍不清楚的,公安派出所應當當場收取相關證明材料,向申請人出具《預收材料清單》,開展調查取證,5日內予以辦理或者作出不予辦理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公安派出所作出不予辦理決定的,應當將收取的證明材料復印歸檔后,將原件退還申請人。   第十一條 下列戶口事項,應當由公安派出所審批決定:   (一)分戶、并戶;   (二)非直系親屬之間的市內戶口遷移、因故無法變更房屋權證或者因正當理由無房屋憑證的市內戶口遷移;   (三)更正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   (四)本市居民落戶“社區公共戶”;   (五)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由公安派出所審批決定的其他戶口事項。   第十二條 下列戶口事項,應當由公安派出所審核,公安分局、縣公安局審批決定:   (一)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征地農轉非除外);   (二)補報出生、出生在國(境)外嬰兒報出生;   (三)變更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   (四)刑釋解教、經法院判決撤銷宣告死亡或者失蹤人員要求恢復戶口;   (五)外省市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父(母)落戶;   (六)外省市人員投靠本市配偶落戶;   (七)本市外遷人員投靠本市配偶、子女落戶;   (八)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由公安分局、縣公安局審批決定的其他戶口事項。   第十三條 下列戶口事項,應當由公安派出所初審,公安分局、縣公安局復核,市公安局審批決定:   (一)集體戶設立;   (二)經人保、教育、民政部門審核符合落戶條件的外省市戶籍人員,因在滬無配偶、無直系親屬、無住房、所在工作單位未設立集體戶等原因,申請在實際居住地“社區公共戶”內落戶;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居民結婚后,本市一方死亡,投靠本市子女落戶;   (四)原由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員子女或孫輩落戶本市;   (五)外省市未成年人投靠本市養父(母)落戶;   (六)未成年人隨本市養父(母)辦理出生登記;   (七)駐滬部隊軍人配偶、子女隨軍遷滬落戶;   (八)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人員遷滬落戶;   (九)平反落政人員及其配偶、子女遷滬落戶;   (十)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由市公安局審批決定的其他戶口事項。   第十四條 市公安局可以對各類戶口事項的審批權限進行統一調整。必要時,市公安局可以審批下級部門審批權限內的戶口事項,也可以直接受理戶口事項申請并作出審批決定。   第十五條 除當場辦理的戶口事項外,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申報的其他戶口事項,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人申辦的事項,符合現行戶口政策規定,且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當場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戶口類審批受理回執單》,并規范填寫《戶口事項審批表》;   (二)申請人申辦的事項,符合現行戶口政策規定,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出具《戶口類證明材料補缺單》,通知申請人補正相關證明材料,同一戶口事項補正材料以一次為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辦(受)理決定書》:   1.申請人辦理的事項明顯不符合現行戶口政策規定的;   2.申請人在審批期限內重復申請的;   3.申請人依據同一戶口政策規定,就同一事項及相同申請材料再次提出申請的;   4.不屬于公安機關或本公安派出所管轄的。   第十六條 屬于公安派出所審批決定的戶口事項,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該戶口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作出審批決定:   (一)申請人的實際情況符合現行戶口政策規定,且申請材料齊全、真實、有效的,應當作出審批同意的決定;   (二)申請人的實際情況不符合現行戶口政策規定或者申請材料虛假、無效的,應當作出審批不同意的決定;   (三)根據現有證明材料,申請人的實際情況是否符合現行戶口政策規定存疑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并根據相關結果,分別依據上述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作出審批決定。經調查取證后,客觀事實仍無法查清的,應當作出審批不同意的決定。   第十七條 屬于公安分局、縣公安局審批決定的戶口事項,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第十五條相關規定作出擬同意或者擬不同意的審核意見,上報公安分局、縣公安局。   公安分局、縣公安局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該戶口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作出審批決定:   (一)申請人的實際情況符合現行戶口政策規定,且申請材料齊全、真實、有效的,應當作出審批同意的決定;   (二)申請人的實際情況不符合現行戶口政策規定或者申請材料虛假、無效的,應當作出審批不同意的決定;   (三)根據現有證明材料,申請人的實際情況是否符合現行戶口政策規定存疑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正相關證明材料,對補正材料后仍存疑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取證工作,或者退回公安派出所補充調查,并根據相關結果,分別依據上述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作出審批決定。經調查取證后,客觀事實仍無法查清的,應當作出審批不同意的決定。   公安分局、縣公安局要求申請人補正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出具《戶口類證明材料補缺單》,在5日內連同審批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派出所。同一戶口審批事項退回補正材料以一次為限。   公安派出所應當自收到公安分局、縣公安局退回的審批材料之日起2日內將《戶口類證明材料補缺單》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無法補齊證明材料的,應當作出書面詳細說明,并提交相關憑證。申請人自收到《戶口類證明材料補缺單》之日起超過三個月仍未補齊材料,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公安派出所應當作出審批終止決定。   公安派出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補正材料或者書面情況之日起2日內,將相關材料連同審批材料一并報公安分局、縣公安局,并重新計算審批時限。   第十八條 屬于市公安局審批決定的戶口事項,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第十五條相關規定作出擬同意或者擬不同意的初審意見,上報公安分局、縣公安局。   公安分局、縣公安局應當按照第十六條相關規定作出擬同意或者擬不同意的復核意見,上報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縣公安局在審查過程中,對明顯不符合現行戶口政策規定或關鍵證據材料虛假無效的戶口事項,應當直接以本公安分局、縣公安局名義作出審批不同意的決定,不應再上報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該戶口事項進行書面審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審批決定:   (一)申請人的實際情況符合現行戶口政策規定,且申請材料齊全、真實、有效的,應當作出審批同意的決定;   (二)申請人的實際情況不符合現行戶口政策規定或者申請材料虛假、無效的,應當作出審批不同意的決定。   (三)根據現有證明材料,申請人的實際情況是否符合現行戶口政策規定存疑的,應當退回上報的公安分局、縣公安局補充調查,并根據補充調查的結果,分別依據上述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作出審批決定。經補充調查后,客觀事實仍無法查清的,應當作出審批不同意的決定。   第十九條 上級審批部門要求下級審核部門補充調查的,應當出具《補充調查通知書》,在5日內連同審批材料一并退回下級審核部門。各級審批部門對同一戶口審批事項退回補充調查以一次為限。   審核部門收到《補充調查通知書》后,應當自行展開調查取證工作,不得再向下級審核部門開具《補充調查通知書》或要求申請人補正相關證明材料。審核部門應當在15日內,根據《補充調查通知書》中所列事項,逐一開展調查核實,并制作補充調查報告,報上級審批部門。未經調查和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以相同材料再次上報。   補充調查報告應當加蓋單位印章,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補充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詳細說明,有相關補充調查材料的應當一并附后;   (二)根據調查結果重新確定的審核意見;與原審核意見不一致的,以補充調查報告上的審核意見為準;   (三)其他需要在補充調查報告中予以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審批部門應當出具《退回審批通知書》,在5日內連同審批材料一并退回:   (一)上報的戶口事項屬于下級部門審批權限內的(市公安局根據本規定第十四條審批下級部門審批權限內戶口事項的出外);   (二)上報的戶口事項明顯不符合現行戶口政策規定的。   下級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退回的審批材料之日起5日內,重新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的審批決定。   第二十一條 公安分局、縣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在審核或審批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填寫《延長審批時限審批表》,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延長審批時限15日:   (一)補充調查的材料需發函至外省市調查核實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在審批時限內完成審批工作的。   為查清客觀事實所進行的司法鑒定時間不計入審核、審批時限。   第二十二條 戶口審核、審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該戶口事項辦理:   (一)戶口審批終審意見作出前,申請人當場書面說明理由,并要求撤回申請的;   (二)在作出審批終審意見前申請人死亡的;   (三)申請人自收到《戶口類證明材料補缺單》之日起超過三個月仍未補齊材料,且無正當理由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戶口審批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對作出審批同意決定的戶口事項,相關審批部門應當簽發相關證件、文書,連同審批材料一并逐級退回公安派出所。   對作出審批不同意,或者審批終止決定的戶口事項,由當前審批部門應當簽發《戶口類審批意見決定書》,連同審批材料一并逐級退回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四條 市公安局應當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審批材料退回公安分局、縣公安局。   公安分局、縣公安局自收到退回的審批材料或者自行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審批材料退回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收到退回的審批材料或者自行作出審批決定后,應當在2日內將審批決定通知申請人,同時通過上海公安門戶網站予以公告。申請人自收到通知后2日內未到公安派出所領取《戶口類審批意見決定書》,公安派出所應當將《戶口類審批意見決定書》以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經審批同意遷滬落戶的人員,由本市公安機關簽發《準予遷入證明》,并以非農業戶口性質落戶。   申請人持有本市公安機關簽發的《準予遷入證明》超過有效期限一年的,視為作廢。申請人應當按照現行戶口政策規定重新提出遷滬落戶申請。   第二十六條 各級戶口事項辦理部門應當對本級部門辦理的戶口事項負責,上級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發現下級部門在戶口事項辦理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規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情形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依紀查處,并按照相關規定對責任人予以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在辦理戶口事項過程中,存在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按照市公安局有關規定糾正該戶口事項,并將申請人的戶口事項恢復至受理前狀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日”均為工作日(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市公安局之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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