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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管理辦法,經紀人管理辦法的經紀人管理辦法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20 16:46:35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本文目錄一覽

1,經紀人管理辦法的經紀人管理辦法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經紀人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6號令)同時廢止。

經紀人管理辦法的經紀人管理辦法

2,經紀人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市場秩序,規范經紀活動,促進經紀業發展,保障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紀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第三條經紀人從事經紀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經紀人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經紀人的登記管理;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規范管理經紀行為,對經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三)指導經紀人自律組織的工作;(四)國家賦予的其他職責。第六條符合《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成為個體經紀人。第七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個人獨資經紀企業。第八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人員,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合伙經紀企業。第九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經紀公司。第十條經營經紀業務的各類經濟組織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經紀人管理辦法

3,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屬于行政法規嗎

不是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的發布主體必須是國務院。《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應該屬于部門規章。
現在證券經紀人管理辦法還沒出臺,大概要3月份后吧,所以各個券商相對都有自己的管理員工辦法。待遇要求也各有不同。不知道你穩定是不是這方面的。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屬于行政法規嗎

4,經紀人管理辦法2004

第一條 為維護市場秩序,規范經紀活動,促進經紀業發展,保障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紀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第三條 經紀人從事經紀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 經紀人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經紀人的登記管理;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規范管理經紀行為,對經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  (三)指導經紀人自律組織的工作;  (四)國家賦予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符合《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成為個體經紀人。第七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人員,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個人獨資經紀企業。第八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人員,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合伙經紀企業。第九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經紀公司。第十條 經營經紀業務的各類經濟組織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經紀執業人員執業資格的,經紀執業人員應當取得資格。第十一條 經紀人名稱中的行業應當表述為“經紀”字樣;經紀人的經營范圍應當明確經紀方式和經紀項目。第十二條 經紀人領取營業執照、聘用或解聘經紀執業人員后,應當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內,將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經紀執業人員的姓名、照片、住所、執業的經紀項目、執業記錄及解聘合同等資料提交給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第十三條 經紀人應當將所聘用的經紀執業人員的姓名、照片、執業的經紀項目、聯系電話等在經營場所明示。第十四條 經紀人依法從事經紀活動所得傭金是其合法收入。經紀人收取傭金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第十五條 凡國家允許進入市場流通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經紀人均可進行經紀活動;凡國家限制自由買賣的商品和服務,經紀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在核準的范圍內進行經紀活動;凡國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務,經紀人不得進行經紀活動。第十六條 經紀人承辦經紀業務,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根據業務性質與當事人簽訂居間、行紀、委托等合同,并載明主要事項。  經紀人和委托人簽訂經紀合同,應當附有執行該項經紀業務的經紀執業人員的簽名。第十七條 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一)提供客觀、準確、高效的服務;  (二)經紀的商品或服務及傭金應明碼標價;  (三)將定約機會和交易情況如實、及時報告委托人;  (四)妥善保管當事人交付的樣品、保證金、預付款等財物;  (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業秘密;  (六)如實記錄經紀業務情況,并按有關規定保存原始憑證、業務記錄、賬簿和經紀合同等資料;  (七)收取傭金和費用應當向當事人開具發票,并依法繳納稅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規則。第十八條 經紀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開展經紀活動;  (二)超越經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紀活動;  (三)對委托人隱瞞與委托人有關的重要事項;  (四)偽造、涂改交易文件和憑證;  (五)違反約定或者違反委托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  (六)利用虛假信息,誘人簽訂合同,騙取中介費;  (七)采取欺詐、脅迫、賄賂、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當事人利益;  (八)通過詆毀其他經紀人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九)對經紀的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十)參與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經紀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務進行監督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對其管轄的經紀人進行監督檢查時,經紀人應當接受檢查,提供檢查所需要的文件、賬冊、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5,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出臺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1年4月1日實施,這是我國第一個專門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該《辦法》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為不符合交易條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具體內容下面有。

6,經紀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確立經紀人的法律地位,保障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經紀行為,促進經紀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紀人,是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第三條 經紀人從事經紀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 經紀人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經紀資格的認定;  (二)經紀人的登記注冊;  (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經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  (四)指導經紀人自律組織的工作;  (五)國家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二章 資格認定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核批準,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后,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五)申請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以上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第七條 從事金融、保險、證券、期貨和國家有專項規定的其他特殊行業經紀業務的,還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經紀資格證書。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已取得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經專門考核合格,取得專業經紀資格,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發給專業經紀資格證書。第三章 經紀組織第八條 經紀人事務所由具有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合伙設立。  經紀人事務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業務場所;  (二)有一定的資金;  (三)由二名以上具有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作為合伙人發起成立;  (四)兼營特殊行業經紀業務的,應當具有二名以上取得相應專業經紀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  (五)專門從事某種特殊行業經紀業務的,應當具有四名以上取得相應專業經紀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  (六)合伙人之間訂有書面合伙協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紀人事務所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合伙人對經紀人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九條 經紀公司是負有限責任的企業法人。  設立經紀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固定的業務場所;  (二)注冊資金在十萬元以上;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其中取得經紀資格證書的不得少于五人;  (四)兼營特殊行業經紀業務的,應當具有二名以上取得相應專業經紀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  (五)專門從事某種特殊行業經紀業務的,應當具有四名以上取得相應專業經紀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  (六)《公司法》及有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 具有經紀資格證書的非經紀行業現職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在經紀人事務所或者經紀公司兼職從事經紀活動。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成為個體經紀人:  (一)有固定的業務場所;  (二)有一定的資金;  (三)取得經紀資格證書;  (四)有一定的從業經驗;  (五)符合《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其它規定。  個體經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紀活動,并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第十二條 除經紀人事務所、經紀公司、個體經紀人外,其它經濟組織從事經紀活動,需經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并辦理登記注冊。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經紀人事務所、經紀公司、個體經紀人和兼營經紀業務的經濟組織,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或者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注冊或者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注冊或者不予核準登記注冊的決定。第四章 經紀活動第十四條 經紀人依法進行經紀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凡國家允許進入市場流通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經紀人均可進行經紀活動;凡國家限制自由買賣的商品和服務,經紀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在核準的經紀范圍內進行經紀活動;凡國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務,經紀人不得進行經紀活動。

7,二手房經紀人怎么有效管理自己的房客源有什么好的方法

隨著房地產市場日趨活躍和繁榮,房地產經紀面臨的工作也日益繁重!傳統的手工辦理、紙制檔案管理模式已不再適用房產經紀快速變化的海量的房客源數據,如何有效地管理龐大復雜的房地產經紀信息資源,科學地規范房地產經紀的管理工作,已經成為房地產經紀公司提高自身管理以及服務水平的關鍵所在。房客多移動信息化辦公模式,一切從簡,簡單的操作,高效的效率,讓你管理房客源無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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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簡要說明管理學中的經紀人

經紀人,按我國"辭海"說法,是買賣雙方介紹交易以獲取傭金的中間商人。1995年10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經紀人管理辦法》指出: "本辦法所稱經紀人,是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一般的講:經紀人系指為促成他人商品交易,在委托方和合同他方訂立合同時充當訂約居間人,為委托方提供訂立合同的信息、機會、條件,或者在隱名交易中代表委托方與合同方簽定合同的經紀行為而獲取傭金的依法設立的經紀組織和個人。 詳細的你看下這里http://baike.baidu.com/view/17055.htm

9,經紀人管理時期是指下列哪個時期

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古國,在兩千多年前就出現了經紀活動。在西漢,經紀人被稱為 "駒儈" ;唐代,稱經紀人為牙人,牙郎;到了宋,元時期,出現了外貿經紀人,宋代稱 "牙儈" ,元代稱" 舶牙"明清時期,經紀人稱 "牙人" ,明代還把牙人分為官牙和私牙,同時還出現了牙行,即細指代客商撮合買賣的店鋪。清代,在對外貿易中,經紀人被稱為 "外洋行" 。
人類是地球上最棒的長途跑者
經紀人管理時期是指特定的時期出現了這么一種所謂的時期的人是經紀人。
什么時候什么時候
經紀人同代理人,一般都是明星歌星騁請的私人代理,職務幫助處理各種商業活動事務
新經紀人管理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4]第14號  2004-8-28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經紀人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決定修改,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王眾孚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經紀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市場秩序,規范經紀活動,促進經紀業發展,保障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紀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經紀人從事經紀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經紀人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經紀人的登記管理;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規范管理經紀行為,對經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  (三)指導經紀人自律組織的工作;  (四)國家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符合《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成為個體經紀人。  第七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人員,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個人獨資經紀企業。  第八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人員,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合伙經紀企業。  第九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經紀公司。  第十條 經營經紀業務的各類經濟組織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經紀執業人員執業資格的,經紀執業人員應當取得資格。  第十一條 經紀人名稱中的行業應當表述為“經紀”字樣;經紀人的經營范圍應當明確經紀方式和經紀項目。  第十二條 經紀人領取營業執照、聘用或解聘經紀執業人員后,應當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內,將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經紀執業人員的姓名、照片、住所、執業的經紀項目、執業記錄及解聘合同等資料提交給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經紀人應當將所聘用的經紀執業人員的姓名、照片、執業的經紀項目、聯系電話等在經營場所明示。  第十四條 經紀人依法從事經紀活動所得傭金是其合法收入。經紀人收取傭金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第十五條 凡國家允許進入市場流通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經紀人均可進行經紀活動;凡國家限制自由買賣的商品和服務,經紀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在核準的范圍內進行經紀活動;凡國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務,經紀人不得進行經紀活動。  第十六條 經紀人承辦經紀業務,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根據業務性質與當事人簽訂居間、行紀、委托等合同,并載明主要事項。  經紀人和委托人簽訂經紀合同,應當附有執行該項經紀業務的經紀執業人員的簽名。  第十七條 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一)提供客觀、準確、高效的服務;  (二)經紀的商品或服務及傭金應明碼標價;  (三)將定約機會和交易情況如實、及時報告委托人;  (四)妥善保管當事人交付的樣品、保證金、預付款等財物;  (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業秘密;  (六)如實記錄經紀業務情況,并按有關規定保存原始憑證、業務記錄、賬簿和經紀合同等資料;  (七)收取傭金和費用應當向當事人開具發票,并依法繳納稅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規則。  第十八條 經紀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開展經紀活動;  (二)超越經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紀活動;  (三)對委托人隱瞞與委托人有關的重要事項;  (四)偽造、涂改交易文件和憑證;  (五)違反約定或者違反委托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  (六)利用虛假信息,誘人簽訂合同,騙取中介費;  (七)采取欺詐、脅迫、賄賂、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當事人利益;  (八)通過詆毀其他經紀人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九)對經紀的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十)參與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經紀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務進行監督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對其管轄的經紀人進行監督檢查時,經紀人應當接受檢查,提供檢查所需要的文件、賬冊、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的檔案并予以公示;建立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對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實施信用分類監管;對有違法違規行為或參與違法違規活動的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應當向社會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經紀執業人員備案制度,并將經紀執業人員備案情況作為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檔案、信用記錄、信用分類管理的重要依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農業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文化經紀人、體育經紀人及其他經紀人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會同經紀人自律組織開展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的資質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經紀人有下列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經紀合同中未附有執行該項經紀合同業務的經紀執業人員的簽名;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聘用的經紀執業人員的情況在經營場所明示;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或在經營場所明示虛假經紀執業人員材料。  第二十二條 經紀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二)、(五)、(七)、(九)、(十)項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經紀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四)、(六)、(八)項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經紀人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6號令)同時廢止。

10,大宗商品經紀人是屬于經紀人管理辦法管理范圍還是證券經紀人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證券經紀人的監管,規范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公司員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員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員的,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證券經紀人形式進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第三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對證券經紀人及其執業行為實施集中統一管理,保障證券經紀人具備基本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防止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從事違法違規或者超越代理權限、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第四條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并具備規定的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條件。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托,并應當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第六條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證券公司的名稱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二)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權限;(三)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期間;(四)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五)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六)證券經紀人的基本行為規范;(七)證券經紀人的報酬計算與支付方式;(八)雙方權利義務;(九)違約責任。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應當與其服務的證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證券營業部的客戶管理水平和客戶服務的合理區域相適應。第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進行不少于60個小時的執業前培訓,其中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的培訓時間不少于20個小時。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執業前培訓的效果進行測試。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對其進行執業前培訓并經測試合格后,為其向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進行執業注冊登記。執業注冊登記事項包括證券經紀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代理權限、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范圍和公司查詢與投訴電話等。證券公司應當在為證券經紀人進行執業注冊登記后,按照協會的規定打印證券經紀人證書,并加蓋公司公章,頒發給證券經紀人。證券經紀人證書由協會統一印制、編號。第九條 證券經紀人證書載明事項發生變動的,證券公司應當將該證書收回,向協會變更該人員的執業注冊登記,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辦理新證書的打印和頒發事宜。證券公司終止與證券經紀人的委托關系的,應當收回其證券經紀人證書,并自委托關系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注銷該人員的執業注冊登記。證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證券經紀人證書的,應當自委托關系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證監會指定報紙和公司網站等媒體公告該證書作廢。第十條取得證券經紀人證書后,證券經紀人方可執業。證券經紀人應當在執業過程中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明示其與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關系,并在委托合同約定的代理權限、代理期間、執業地域范圍內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第十一條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  (一)向客戶介紹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  (二)向客戶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開戶、交易、資金存取等業務流程;  (三)向客戶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和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  (四)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  (五)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其他活動。第十二條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自律規則以及職業道德,自覺接受所服務的證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約定的義務,向客戶充分提示證券投資的風險。第十三條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四)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1] (五)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八)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第十四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協會的規定,組織對證券經紀人的后續職業培訓。第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執業支持系統,向證券經紀人提供其執業所需的有關資料和信息。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查詢制度,保證客戶能夠通過現場、電話或者互聯網絡的方式隨時查詢證券經紀人的姓名、代理權限、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范圍及證券經紀人證書編號等信息,能夠通過現場或者互聯網絡的方式查看證券經紀人的照片。證券公司應當按月或者按季將證券經紀人所招攬和服務客戶賬戶的交易情況及資產余額等信息,以信函、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或者其他適當方式提供給客戶。證券公司與客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客戶回訪制度,指定人員定期通過面談、電話、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對證券經紀人招攬和服務的客戶進行回訪,了解證券經紀人的執業情況,并作出完整記錄。負責客戶回訪的人員不得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活動。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異常交易和操作監控制度,采取技術手段,對證券經紀人所招攬和服務客戶的賬戶進行有效監控,發現異常情況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規定處理。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發生違反證券公司內部管理制度、自律規則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行為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委托合同的約定,追究其責任,并及時向公司住所地和該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證券經紀人不再具備規定的執業條件的,證券公司應當解除委托合同。證券經紀人的行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報告有關監管機構或者行政管理部門;涉嫌刑事犯罪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向有關司法機關舉報。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檔案,實現證券經紀人執業過程留痕。證券經紀人檔案應當記載證券經紀人的個人基本信息、證券從業資格狀態、代理權限、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范圍、執業前及后續職業培訓情況、執業活動情況、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及超越代理權限行為的處理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信息。[1] 第二十三條年度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一)本年度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內控機制和技術系統的運行和改進情況;(二)本年度證券經紀人數量的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證券經紀人的數量及在證券營業部的分布情況;(三)本年度證券經紀人委托合同執行情況、證券經紀人報酬支付和合法權益保障情況;(四)本年度證券經紀人執業前培訓和后續職業培訓的內容、方式、時間和接受培訓的人數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訓計劃;(五)本年度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客戶投訴和糾紛及其處理情況,當前可能出現集中投訴的事項、形成原因及擬采取的化解措施。第二十四條 協會負責制定有關自律規則,組織或者辦理證券經紀人的資格考試、注冊登記、證書印制與后續職業培訓,并可以對證券公司委托、管理證券經紀人的情況和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自律規則的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予以紀律處分。協會建立證券經紀人數據庫,向社會公眾提供證券經紀人執業注冊登記信息的查詢服務。第二十五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紀人,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導致證券經紀人違法違規、客戶大量投訴、出現重大糾紛、不穩定事件的證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和有關證券營業部的分支機構風險資本準備計算金額,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證券經紀人規模等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失信行為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系統。第二十六條 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證券經紀人的資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執業前和后續職業培訓、證書管理、行為規范、報酬計算與支付方式以及本規定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事項等內容;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應當至少包括實施該制度的證券營業部的選擇標準和確定程序、實施該制度的基本步驟等內容。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數量應當與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適應。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自4月13日起正式施行,證券經紀人取得證券經紀人證書方可執業,投資者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主動查驗證書載明相關信息。根據《暫行規定》及有關自律規則的要求,證券經紀人應當通過所服務的證券公司向中國證券業協會辦理執業注冊登記,并領取由所服務的證券公司頒發的證券經紀人證書,之后方可執業。證券經紀人要在執業過程中主動向客戶出示證書。其執業活動不得超出證書載明的代理權限范圍,不得有下列行為:1、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2、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3、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4、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5、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6、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7、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8、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9、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直接關系到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投資者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在接受證券經紀人的宣傳、推介和服務時,主動查驗證券經紀人證書,仔細閱讀證書載明信息,了解證券經紀人身份、服務的證券公司及其證券營業部、代理權限、代理期間、執業地域范圍及禁止行為,發現證券經紀人涉嫌違規執業等問題的,應拒絕接受其宣傳、推介和服務,并可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舉報。對證券經紀人證書及其載明信息的真實性,投資者可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查詢、核實,也可通過現場、電話、網絡等方式向該證書載明的證券公司查詢、核實。為配合《暫行規定》的實施,中國證券業協會已發布了《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經紀人執業規范(試行)》、《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經紀人執業注冊登記暫行辦法》等自律規則。與證券經紀人管理有關的監管和自律規則基本出齊,經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查認可、具備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可依法委托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解讀編輯2009年3月16日,證監會公布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自4月13日起施行。為了便于對《暫行規定》的理解和適用,針對《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特制定本解讀。一、證券公司和經紀人的法律關系《暫行規定》對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了明確界定:“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這一界定有三層含義,一是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證券經紀人應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開展范圍內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證券公司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超出授權范圍的行為,證券經紀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證券經紀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機構或團體;三是證券經紀人只能是證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員工或居間人,證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只能采取證券經紀人的形式,不能采取居間人等其他形式。二、規定了證券經紀人的執業條件根據《暫行規定》,證券經紀人需要具備四個條件才能夠執業,一是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并且具備與一般證券從業人員相同的執業條件,即具有《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至(六)項規定的條件;二是必須通過證券公司在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執業注冊登記;三是取得由證券公司頒發的證券經紀人證書;第四要求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托,且應當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三、規定了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規范明確了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行為及禁止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一)向客戶介紹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二)向客戶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開戶、交易、資金存取等業務流程;(三)向客戶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和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四)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五)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其他活動。上述規定對證券經紀人執業行為的范圍進行了嚴格的限定,證券經紀人作用僅是“介紹”和“傳遞”。之所以對證券經紀人執業行為的范圍進行如此嚴格的限定,據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解釋,我國證券經紀人制度剛剛起步,證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和經紀人的整體素質還不高,暫不具備讓經紀人代理更多業務活動的條件,否則容易產生大量糾紛,損害經紀人整體形象。同時,該條第一款第(六)項定,為證券經紀人從事其他活動設置了兜底條款,也為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已為此預留了空間。《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四)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五)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八)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上述規定大部分是一般證券從業人員都應禁止的職業規范,比較新的主要有兩項:一是不得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二是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四、對委托合同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對委托合同的簽訂、主要內容及終止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一)委托合同簽訂前對證券經紀人資格的審查《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前,對其資格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人員,證券公司不得與其簽訂委托合同;(二)委托合同的主要內容《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平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證券公司的名稱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2、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權限;3、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期間;4、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5、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6、證券經紀人的基本行為規范;7、證券經紀人的報酬計算與支付方式;8、雙方權利義務;9、違約責任。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應當與其服務的證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證券營業部的客戶管理水平和客戶服務的合理區域相適應。需要重點關注是,《暫行規定》要求在委托合同中對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作出約定。雖然《暫行規定》并未對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做出具體規定,但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其自身的管理能力和客戶服務水平,與經紀人約定執業地域范圍。五、重點對證券公司的管理責任作了規定《暫行規定》規定證券公司的管理責任主要有:(一)培訓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進行不少于60個小時的執業前培訓,其中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的培訓時間不少于20個小時。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執業前培訓的效果進行測試。《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協會的規定,組織對證券經紀人的后續職業培訓。(二)執業注冊登記和經紀人證書管理1、執業注冊登記《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對其進行執業前培訓并經測試合格后,為其向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進行執業注冊登記。執業注冊登記事項包括證券經紀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代理權限、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范圍和公司查詢與投訴電話等。2、證書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在為證券經紀人進行執業注冊登記后,按照協會的規定打印證券經紀人證書,并加蓋公司公章,頒發給證券經紀人。證券經紀人證書由協會統一印制、編號。《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證券經紀人證書載明事項發生變動的,證券公司應當將該證書收回,向協會變更該人員的執業注冊登記,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辦理新證書的打印和頒發事宜。證券公司終止與證券經紀人的委托關系的,應當收回其證券經紀人證書,并自委托關系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注銷該人員的執業注冊登記。證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證券經紀人證書的,應當自委托關系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證監會指定報紙和公司網站等媒體公告該證書作廢。(三)建立健全客戶投訴和糾紛處理機制《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客戶投訴和糾紛處理機制,明確處理流程,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和與客戶之間的糾紛,持續做好客戶投訴和糾紛處理工作。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在營業時間內,有專門人員受理客戶投訴、接待客戶來訪。證券公司的客戶投訴渠道和糾紛處理流程,應當在公司網站和證券營業部的營業場所公示。證券經紀人被投訴情況以及證券公司對客戶投訴、糾紛和不穩定事件的防范和處理效果,作為衡量證券公司內部管理能力和客戶服務水平的重要指標,納入其分類評價范圍。(四)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檔案,實現證券經紀人執業過程留痕。證券經紀人檔案應當記載證券經紀人的個人基本信息、證券從業資格狀態、代理權限、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范圍、執業前及后續職業培訓情況、執業活動情況、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及超越代理權限行為的處理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信息。(五)年度報告制度《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證券經紀人管理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1、本年度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內控機制和技術系統的運行和改進情況;2、本年度證券經紀人數量的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證券經紀人的數量及在證券營業部的分布情況;3、本年度證券經紀人委托合同執行情況、證券經紀人報酬支付和合法權益保障情況;4、本年度證券經紀人執業前培訓和后續職業培訓的內容、方式、時間和接受培訓的人數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訓計劃;5、本年度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客戶投訴和糾紛及其處理情況,當前可能出現集中投訴的事項、形成原因及擬采取的化解措施。此外,《暫行規定》還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將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納入公司合規管理范圍,并建立科學合理的證券經紀人績效考核制度,將證券經紀人執業行為的合規性納入其績效考核范圍。證券公司應當將證券營業部對證券經紀人管理的有效性納入其績效考核范圍。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執業支持系統、信息查詢系統、異常交易和操作監控制度、客戶回訪制度,為經紀人執業提供方便,監督經紀人的執業行為。六、對經紀人制度的實施做出了安排《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將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報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經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現場核查,確認其相關管理制度、內控機制和技術系統已經建立并能有效運行,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合理可行,證券經紀業務已經滿足合規要求后,證券公司方可委托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證券營業部在啟動實施證券經紀人制度前,應當將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和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報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并接受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根據上述規定,證券公司如果開展經紀人制度,應做好兩方面工作:一是證券公司應將與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和啟動實施方案報住所地證監局備案,經證監局現場核查認可后,證券公司方可委托經紀人展業;二是營業部也要將本公司與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和啟動實施方案報所在地證監局備案,并接受證監局監管。
不明白啊 = =!
文章TAG:經紀人管理辦法經紀經紀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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