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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律法規,保險的法律規定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06 01:43:15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1,保險的法律規定

你可以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承保的保險公司要求索賠??梢运髻r,但索賠的數額和比例要依據保險合同來進行賠償。

保險的法律規定

2,現行的有關財產保險的法律法規都有什么啊最好全點謝謝

《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跟你說的相關的法律應該有以下的咱們國家、《食品衛生法》……不能一一列舉,主要是在責任險范疇內,幾乎每一項條款都對應至少一個法律

現行的有關財產保險的法律法規都有什么啊最好全點謝謝

3,簽訂保險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規

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簽訂保險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規

4,保險合同有哪些法律規定

與其它合同共有的特征:其一,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間達成的協議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約束力的合同。 其二,保險合同是當事人雙方表示一致的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進行非法干預。 其三,保險合同必須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一方不能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保險合同獨有的特征:(1)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2)誠實信用原則的告知義務。(3)保險合同是一種雙務合同。(4)保險合同是一種附合合同。(5)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

5,保險合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和一般法律關系一樣,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不可缺少的部分組成。保險合同的主體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保險合同的客體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上的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的內容就是保險合同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保險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樣必須有合同的當事人作為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主體。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險人,這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于保險合同可以為自己的利益亦可為他人的利益而訂立,因此除投保人外,有時還有受益人的存在。同時,保險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障的對象是意外危險事故在其財產或其身體上發生的人,即被保險人。如被保險即投保人當然為合同當事人。如被保險人非投保人則和受益人一樣屬保險合同關系人,也可稱其為第三當事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通常均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人則需在保險合同上簽章。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涉及專門知識和技術,因此除當事人、關系人外還得有補助人。主要補助人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另外,保險法律中也少不了保險中介人,一個成熟的保險市場必須有買方、賣方、中間人,我國現有的保險法,只對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濟人作了簡單的規定,而對保險公估人沒有規定。為了規范保險活動,加快民族保險業的發展,我國應該加快立法的步伐,特別對保險中介人的法律規定。要用法律保護中介人相應的合法權利。僅靠《保險法》第六章規定是不適應保險市場的發展變化的。保險合同中存在多方合同主體,當然,主體之間也存在復雜的法律關系,通過對合同主體的相關法律規定的分析,我們認識到保險法律關系問題的重要性。

6,保險受哪些法律保護

保險知識的認知度不夠,不少人對于購買保險是持觀望態度,而下面通過了解與保險相關的法律條款,加深對保險的認知,知道保險是受法律保護的,在購買保險時候多一份放心。接下來太平洋保險小編為您一一介紹。 1、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撫養、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身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2、保險是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 《保險法》第三十九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后,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分配。 3、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4、保險是免稅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 5、保險是不用公證的婚前專屬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注: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人身傷害或患疾病所獲得的人身保險賠償金,因與該個人有密切關系,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療、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該類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歸取得保險金的一方所有。 6、壽險公司不得解散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買保險時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如果該合同為有效合同,即受法律保護。保險,本意是穩妥可靠;后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1、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撫養、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身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2、保險是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 《保險法》第三十九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后,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分配。
1.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撫養、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身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保險是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  《保險法》第三十九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侗kU法》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后,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分配?! ?、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保險是免稅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 ?、保險是不用公證的婚前專屬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注: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人身傷害或患疾病所獲得的人身保險賠償金,因與該個人有密切關系,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療、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該類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歸取得保險金的一方所有?! ?、壽險公司不得解散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侗kU法》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買保險時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如果該合同為有效合同,即受法律保護

7,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概述

第一節 保險制度的概述一、保險與保險法(一)保險的概念及特征保險是指為確保社會經濟生活的安定,運用多數機構和個人的集合力量,根據合理的計算,共同建立基金,對因特定危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給予補償或對人身約定事件的出現實行給付的一種經濟保障制度。保險的實質不是保證危險不發生、不遭受損失,而是對危險發生后遭受的損失予以經濟補償。其特征是:1.保險是一種經濟保障制度。 2.保險是一種具有經濟補償性質的法律制度,是一種雙務有償的合同關系。(二)保險的分類保險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作多種分類:1.按照保險設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劃分,保險可分為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社會保險是指國家基于社會保障政策的需要,不以營利為目的而舉辦的一種福利保險,。商業保險是指社會保險以外的普通保險。我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也以商業保險為限。其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薄裆虡I保險,和失業,養老等社會保險不同1)保險公司是企業法人,以營利的目的社會保險屬法定保險,目的不是營利而是為公司提供最起碼的社會保障2)社保的費用國家拿一部分單位拿一部分,個人拿一部分,社會保險一般由社會保障立法予以規范。商業保險基金全部來自各人,一般受保險法規范。3)社會保險金一般比較少,只能維持基本的生活需要,商保的回報單和保費的數量成正比2.按照保險標的性質不同劃分,保險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這也是我國《保險法》規定的基本險別。財產保險是以物質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為保險標的,以實物的毀損和利益的滅失為保險事故的各種保險。包括普通財產保險、農業保險、保證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等。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健康為保險標的,以人的生理意外事故作為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身保險又可分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和人壽保險等。3.按照保險責任發生的效力依據劃分,保險可分為自愿保險和強制保險。自愿保險是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平等協商,自愿簽訂保險合同而產生的一種保險。這種保險責任發生的效力依據是保險合同,投保人享有投?;虿煌侗5淖杂?,保險人則可決定是否承保。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指國家法律、法規直接規定必須進行的保險。其保險標的多與人民生命、健康和國家重大經濟利益有關。這種保險關系依據法律規定而產生,具有全面性、法定性、自發性等特點。4.按照保險人是否轉移保險責任劃分,保險可分為原保險和再保險。原保險又稱第一次保險,是指保險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直接由自己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保險。再保險又稱分保或第二次保險,是原保險人為減輕或避免所負風險把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保險。再保險的目的主要是分散風險、擴大承保能力、穩定經營。5.按照保險人的人數劃分,保險可分為單保險和復保險。單保險是投保人對于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一個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復保險,或稱重復保險,是投保人對于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合同的行為。此外,按照保險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劃分,保險可分為國內保險和涉外保險。按照保險標的的價值劃分,保險可分為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二)、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我國《保險法》第4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睋?,我國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有三個:①.合法原則。是進行保險活動應當遵守的最基本原則,它要求任何保險活動的開展不僅要遵守法律的規定,而且要遵守行政法規的規定。②.自愿原則。是指商業保險活動的開展是出于參加者的自愿,而非任何形式的強制、脅迫。這是保險活動得以合法、正常進行的基點。③.誠實信用原則。是指保險當事人在訂立及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應當尊重他人的利益、尊重國家和社會的利益,積極主動地履行自己承擔的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并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取得利益,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等不誠實、不守信的行為。
保險的涵義、保險法的原則、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保險合同的訂立等內容,主要針對保險從業者和金融理財師培訓之用。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自殺是一種放棄自己生命的行為!是強烈的自我意志所決定的。同時也存在本身無民事行為能力所導致。在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合中,當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內,故意自殺的,保險人不負責,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保險人不負責的應該退還保險費的現金價值
第一節 保險制度的概述一、保險與保險法(一)保險的概念及特征保險是指為確保社會經濟生活的安定,運用多數機構和個人的集合力量,根據合理的計算,共同建立基金,對因特定危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給予補償或對人身約定事件的出現實行給付的一種經濟保障制度。保險的實質不是保證危險不發生、不遭受損失,而是對危險發生后遭受的損失予以經濟補償。其特征是:1.保險是一種經濟保障制度。 2.保險是一種具有經濟補償性質的法律制度,是一種雙務有償的合同關系。(二)保險的分類保險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作多種分類:1.按照保險設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劃分,保險可分為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社會保險是指國家基于社會保障政策的需要,不以營利為目的而舉辦的一種福利保險,。商業保險是指社會保險以外的普通保險。我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也以商業保險為限。其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薄裆虡I保險,和失業,養老等社會保險不同1)保險公司是企業法人,以營利的目的社會保險屬法定保險,目的不是營利而是為公司提供最起碼的社會保障2)社保的費用國家拿一部分單位拿一部分,個人拿一部分,社會保險一般由社會保障立法予以規范。商業保險基金全部來自各人,一般受保險法規范。3)社會保險金一般比較少,只能維持基本的生活需要,商保的回報單和保費的數量成正比2.按照保險標的性質不同劃分,保險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這也是我國《保險法》規定的基本險別。財產保險是以物質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為保險標的,以實物的毀損和利益的滅失為保險事故的各種保險。包括普通財產保險、農業保險、保證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等。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健康為保險標的,以人的生理意外事故作為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身保險又可分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和人壽保險等。3.按照保險責任發生的效力依據劃分,保險可分為自愿保險和強制保險。自愿保險是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平等協商,自愿簽訂保險合同而產生的一種保險。這種保險責任發生的效力依據是保險合同,投保人享有投保或不投保的自由,保險人則可決定是否承保。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指國家法律、法規直接規定必須進行的保險。其保險標的多與人民生命、健康和國家重大經濟利益有關。這種保險關系依據法律規定而產生,具有全面性、法定性、自發性等特點。4.按照保險人是否轉移保險責任劃分,保險可分為原保險和再保險。原保險又稱第一次保險,是指保險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直接由自己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保險。再保險又稱分保或第二次保險,是原保險人為減輕或避免所負風險把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保險。再保險的目的主要是分散風險、擴大承保能力、穩定經營。5.按照保險人的人數劃分,保險可分為單保險和復保險。單保險是投保人對于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一個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復保險,或稱重復保險,是投保人對于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合同的行為。此外,按照保險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劃分,保險可分為國內保險和涉外保險。按照保險標的的價值劃分,保險可分為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二)、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我國《保險法》第4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睋?,我國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有三個:①.合法原則。是進行保險活動應當遵守的最基本原則,它要求任何保險活動的開展不僅要遵守法律的規定,而且要遵守行政法規的規定。②.自愿原則。是指商業保險活動的開展是出于參加者的自愿,而非任何形式的強制、脅迫。這是保險活動得以合法、正常進行的基點。③.誠實信用原則。是指保險當事人在訂立及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應當尊重他人的利益、尊重國家和社會的利益,積極主動地履行自己承擔的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并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取得利益,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等不誠實、不守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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