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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老旁裝衛生法規,市容環衛工作法律法規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19 19:48:11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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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容環衛工作法律法規

F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容環衛工作法律法規

2,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3修正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市區、縣屬城鎮和獨立工業區及其水域。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條例》和本細則。第三條 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環衛局)是本市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機關,對各區、縣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實行業務領導。第四條 規劃、環境保護、建筑、房產、市政、園林、公安、財政、工商行政、教育、衛生、水利、港航監督等管理部門,應結合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實施《條例》和本細則。第五條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衛生、文化等部門,應承擔環境衛生宣傳的社會義務,在宣傳業務中安排一定的環境衛生宣傳內容。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在教育計劃中應安排一定課時的環境衛生教育內容,各類學校應遵守執行。  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的經營、管理單位、應在旅客集散場所設置醒目的環境衛生宣傳標牌。飛機、輪船、火車、長途汽車在駛入上海途中,運輸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對旅客進行遵守環境衛生法規的宣傳教育。第六條 建筑施工工地的環境衛生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做好建筑施工工地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環境保潔工作。建設單位應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環境保潔的措施。第七條 沿道路的建筑施工工地周圍應設置不低于兩米的遮擋圍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建筑施工工地以外的,周圍應設置高于一米的遮擋圍欄;市政施工應有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第八條 施工作業時,應有防止塵土飛揚、泥漿灑漏、污水外流、車輛沾帶泥土運行等措施。第九條 翻建、修建房屋等所產生的垃圾,應倒在指定的地點,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內。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經批準在道路上堆物,設置工棚、料庫、灰漿池等,不得污染周圍環境。第十一條 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單位,在工程施工前應向所在地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送處置計劃;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接到處置計劃之日起五天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作同意。第十二條 自運或委托清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應按處置計劃運到處置點,不得亂倒亂堆。第十三條 堆在市區臨時堆點上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責任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清除。第十四條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堆場、處置點、圍填場地的管理單位,應有專人負責環境保潔工作。第十五條 各類運輸車輛在行駛中應做到:  (一)運輸液體或滲漏液物的,應有防滴漏措施。  (二)運輸碎散物的,應有防散落、拖掛措施。  (三)運輸粉塵物或易飄物的,應有防飛揚措施。  (四)運輸禽畜的,應有防禽畜糞便、飼料、稻草等雜物灑漏措施。第十六條 沿道路、河道岸線裝卸作業完畢后,責任單位應做到場地整潔。第十七條 各類車輛內的廢棄物,不得向車外亂扔、亂倒。第十八條 在市區道路、廣場上沖洗車輛,不得影響環境衛生。第十九條 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下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范圍:  (一)學校、公園、大型的體育場(館)等單位,以門為基點,前至人行道外沿,兩側各延伸二十米;其他單位,以門為基點,前至人行道外沿,兩側至相鄰單位的自然分界線。  (二)使用岸線水域的單位,前至船舶停泊的水域,兩側至使用岸線的端點。  (三)公交線路始末站,設在道路、廣場上的停車場(站),自其使用的地域至周圍五米。  (四)菜場、集市貿易市場和車輛停放場地、貨物堆放場地,自其管理使用地域至周圍五米。  除前款規定外,其他單位的環境衛生責任區,由所在地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參照上述規定,按實際情況劃定。第二十條 各單位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保潔要求,由所在地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劃分、確定,并書面告知各責任單位。  各單位環境衛生責任區的保潔責任不得轉移。第二十一條 環境衛生責任區的保潔標準:  (一)人行道清潔,墻腳清潔,樹桿周圍地坪清潔;  (二)無痰跡,無糞便污水,無瓜皮果殼紙屑,無砂石等廢棄物;  (三)垃圾容器完好,外體清潔。第二十二條 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單位應認真執行門前環境衛生責任制,指定環境衛生保潔責任人,保持責任區內的環境整潔。  各單位應做好單位內的環境衛生工作。

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3修正

3,上海基本工資法律法規了解的人來幫下忙我在上海凱勝集團的日

勞動合同中對工資報酬是怎么約定的,按照約定來,最低不能低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把讓你回去的領導的話偷偷錄音
簽了勞動法同沒?
你好!2020是上海2015年最低工資標準,你們雙方合意,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公司沒活,讓你們休息,不能扣除你們的工資。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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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城市整潔,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縣屬城鎮和獨立工業區及其水域。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是本市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區、縣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地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加強本地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環境保護、建筑、房產、市政、園林、公安、財政、工商行政、教育、衛生、水利、港航監督等管理部門應協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實施本條例。第四條 本市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下同)、各部門應協同有關單位做好廢舊物資的回收利用,減少垃圾的產生。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應遵重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阻撓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正常作業。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制定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納入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計劃,并與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按任務量撥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受委托清運、處理垃圾糞便時,實行有償服務。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科學研究部門應重視環境衛生的科學研究,加強環境衛生發展預測,改進垃圾糞便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手段,提高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能力,提高環境衛生工作的機械化水平和科學管理水平。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文化等部門應加強環境衛生方面的宣傳教育,各類學校應安排環境衛生教育活動,不斷提高市民的公共衛生道德水平,增強市民的環境衛生文明意識。  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旅客集散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對旅客進行遵守環境衛生法規的宣傳教育。第二章 保障環境衛生的基本規定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向地面和水域傾倒、排放垃圾和糞便。第十條 禁止隨地吐痰。禁止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等垃圾。禁止隨地便溺。禁止亂倒污水。禁止在里弄、道路、廣場、空地等露天場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和垃圾。第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經批準在道路兩側、里弄內臨時堆放物品時,應保持道路和里弄的清潔,不得有礙環境衛生。第十二條 市區和縣城內,不準居民飼養食用的家禽、家畜。  嚴格控制飼養信鴿。飼養信鴿必須有環境保潔措施,不得有礙周圍環境衛生,并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第十三條 各單位對其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標牌、畫廊、廣告、城市雕塑和綠化地帶應保持清潔。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負責做好施工場地的環境衛生工作,做到場地圍欄整齊,周圍環境整潔;臨時的工棚和堆物,不得有礙環境衛生。不得阻塞環境衛生作業車輛進出的通道。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在集市貿易市場設攤,應按有關規定,保持攤位的整潔,做好周圍的清掃保潔工作。  設在非集市場所的固定攤販和流動攤販應自備垃圾容器,并保持攤位和營業場地周圍的環境整潔。第十六條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做好公共廁所、倒糞站,廢物箱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保潔工作,保持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清潔和完好。  除出現惡劣氣候等特殊情況外,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做到生活垃圾日產日清,糞便及時清運。  垃圾堆點的設置單位,應加強對垃圾堆點的管理,周圍設置圍欄,采取滅蠅和防污染措施。第十七條 單位和居民應妥善使用室內外衛生設施,不得將堵塞管道的廢棄物丟棄在抽水馬桶、下水管道或垃圾管道內。  房產所有者、市政部門和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按各自職責保持化糞池和儲糞池及管道的完好,以及下水道的暢通。  糞便滿溢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組織房產所有者及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先行清除、疏通,后分清責任,并督促責任單位限期維修。  房產所有者應保持建筑物內垃圾管道的完好。對堵塞或損壞的垃圾管道,應及時疏通、維修。

5,衛生法律法規

主要是證據的原因 我國民事訴訟中對醫療糾紛的爭議中舉證責任進行了分配 同時醫院是病例的保存機構,它要對病例負責,如果提供不出病例或病例有改動均要對此負責 所以醫院會敗訴 病例的改動是醫患糾紛的大忌,作為衛生行政人員需要加強對此類事情的教育,對違反醫療操作章程的醫務人員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由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某醫院無法解釋其病案內容不同的原因,當然無法舉證其醫療行為無過錯和無因果關系。當然敗訴了。 衛生行政人員應當對某醫院進行相應的處罰。

6,上海市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1995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水平,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根據《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以下簡稱環衛設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環衛公共設施和環境衛生專業隊伍工作所需要的環衛工程設施、基地、工作場所等。第三條 本市環衛設施規劃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編制,經城市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設置環衛設施的用地,應列入城市規劃土地的用地指標。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的市區、縣屬鎮以及非建制鎮的工業區。第五條 本規定由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環衛局)組織實施,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土地、港務等管理部門配合實施。第二章 環衛公共設施的設置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環衛公共設施系指:  (一)公共廁所、小便池;  (二)化糞池、倒糞站;  (三)垃圾管道;  (四)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間;  (五)廢物箱、痰盂。第七條 在本市進行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時,應相應配建環衛公共設施,并做到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環境衛生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制訂相關的設施設計規范和定型圖紙,供建設單位使用。第二節 公共廁所第八條 本市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商業文化街、交通道路以及菜場、集貿市場,應當按照規定建造公共廁所。  大型商場、餐飲場所、金融經營交易場所、影劇院、文娛體育場(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醫院、賓館等公共建筑,應當設置供服務對象使用的公共廁所。第九條 公共廁所的設置標準如下:  (一)市區地區級中心以上的商業文化大街,500米左右設置1座;其他市區道路,800米左右設置1座。  (二)舊城區按常住人口5000人左右設置1座;舊城區成片改造地區,每平方公里設置3~4座。  (三)新建小區中的地區級中心,每平方公里設置6座左右;一般住宅區,每平方公里設置3座或10000人左右設置1座。  (四)大型商場、金融經營交易場所按服務對象的最高聚集人數1000人左右或者建筑物的總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左右設置1座;最高聚集人數超過1500人或者總建筑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應當按比例相應增加公共廁所面積或座數。  (五)餐飲場所按服務對象的最高聚集人數100人左右設置1座。第十條 縣屬鎮的公共廁所,在有水沖式衛生設備的地區,按常住人口4000人左右設置1座;在沒有水沖式衛生設備的地區,按常住人口2000人左右設置1座。第十一條 獨立式公共廁所可參照市環衛局編繪的定型公共廁所設計圖紙設計建造;附建式公共廁所可根據本規定第十二條要求并結合主體建筑設計建造。第十二條 公共廁所分為一類、二類、三類;設計和建造公共廁所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一)廁所內部必須空氣流通,防臭,光線充足。  (二)須裝置照明設備、沖洗設備、洗手盆、掛衣鉤以及老人、殘疾人專用蹲位。  (三)大便蹲位和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應光滑、耐腐蝕。  (四)獨立式公共廁所與其他建筑物間距應在5米左右。  (五)公共廁所的建筑外形應與附近建筑群相協調,入口處及其附近應當設置晝夜易見的統一標志;獨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廁所周圍應當綠化;公共建筑內設置公共廁所的,應當有明顯的導向牌。  (六)大型商場、餐飲場所和金融經營交易場所內每座公共廁所的建筑面積為10-30平方米;其它場所每座公共廁所的建筑面積:市區為60-100平方米;縣屬鎮為30-50平方米。第十三條 公共廁所的糞便排放,有污水管道的地區,應納入污水管道;沒有污水管道的地區,可采用化糞池。糞便不得直接通入雨水管道或河浜、水溝。第十四條 單獨建造的小便池應隱蔽、文明、衛生,并隨城市改造逐步改建或取消。第三節 化糞池第十五條 凡裝有水沖式衛生設備的城市建筑中的糞便污水,在沒有污水系統的地區,應建造化糞池,并且做到糞便污水與其他生活污水分流排放。第十六條 化糞池的構造、容積除了按上海市民用建筑設計院設計的標準圖紙進行設計外,還應做到:  (一)周密估算建筑物的沉降量,并采取措施保證室內外管道正常連接,不得泛水。  (二)化糞池第三池的清理孔位置應放在擋水板中間;清理孔蓋板可采用鑄鐵蓋。  (三)化糞池的清糞孔蓋板應與地面相平,與道路間距應在2米左右。

7,我想問問 在上海 對于空調外機擾民 有什么法律規定伐

早在2001年1月,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曾就此制定發布了《國家空調安裝標準》。該安裝標準的規定內容有:空調器應安裝在兒童不易觸及的地方,盡量避開自然條件惡劣(如油煙重、風沙大,陽光直射或有高溫熱源)的地方。室外機組安裝架承載能力至少不低于180公斤。建筑物內部的過道、樓梯、出口等公用地方不應安裝空調器的室外機。空調器的室外機組不應占用公共人行道,沿道路兩側建筑物安裝的空調器其安裝架底部距地面的距離應大于2.5米。空調器的室外機應盡可能遠離相鄰方的門窗和綠色植物,與對方門窗距離不得小于3米。 照理說按照這一標準執行,上述空調隱患將會大大緩解,然而,該標準的執行情況不容樂觀:大部分空調用戶不知道還有這么個空調安裝標準,很多安裝人員也沒有真正按照標準進行合理安裝,而是圖省事把外機安裝得很隨意。
這個主要是鄰里之間的相互配合等,建議你找居委會,不行的話只能訴訟了
沒有
你好,上海市對空調安裝有專門的法規規定,你可以參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空調設備安裝使用管理規定》。其中關于空調安裝距離的是第十二條規定,相對方最小距離為3米,根據制冷額定電功率的增加距離相應增加。關于空調安裝距離的投訴由城管部門負責處理,如果距離達標的話空調噪聲問題可以委托環保部門進行噪聲監測。打字不易,采納哦!

8,上海市售后公房動遷補償款應如何分割

由于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比較少,而且指導當地司法實踐的大都是地方政府出臺政策法規。為此,筆者將結合多年在上海的律師執業經驗,就上海市售后公房動遷補償款的分割問題作以分析研究。一、什么是售后公房所謂“售后公房”,是指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自1994年起,根據上海市政府出臺的《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等一系列規定,房屋動遷糾紛。在支付一定數額的購房款后,將公房的所有權買為己有,并由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頒發《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的房屋。此時,職工就由公房的承租權人轉變為所有權人。根據我國《憲法》、《物權法》相關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私有房屋的財產權。欲進一步了解售后公房的概念,首先應明確什么是公房。所謂“公房”,一般是指政府或單位按照國家政策分配給職工居住,職工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按期交付租金的房屋。在這類房屋中,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政府或單位,職工僅享有承租權及居住權。上海所稱公房一般僅指由國家福利分配、調配或國家認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統公房等。二、有權分割售后公房動遷補償款的人員有權參加售后公房動拆遷貨幣補償款分割的人員,包括售后公房的產權人,及其他動遷協議中確定享有動遷補償款分割請求權的人員。所謂“售后公房的產權人”,一般是指售后公房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人員;及按照“九四”方案購房時的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因為上海市“九四”購房方案實施時產權證上只能登記一人名字,“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因政策的限制就不能將自己的名字全部登記在產權證上。上海法院考慮到上述歷史原因,司法實踐中并不否認“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的產權人資格。所謂“其他動遷協議中確定享有動遷補償款分割請求權的人員”,是指售后公房在動遷過程中,動遷各方根據國家及當地政府政策規定,考慮動遷戶的實際情況,經協商確定可以享受一定動拆遷優惠待遇的人員,包括產權人的配偶及戶籍在售后公房內的其他人員等。三、上海法院關于售后公房動遷補償款的分割原則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指導意見,“售后公房在性質上屬于私有房屋,應當按照私有房屋拆遷補償款份額劃分的原則處理。”因此,售后公房動拆遷補償款一般應當歸產權人所有。
律師:我戶口所在地的一套公房目前動遷,承租人是我外婆,里面只有我和外婆兩個戶口,最近我外婆與動遷組簽訂了動遷補償安置協議,現因為動遷款的分配問題產生糾紛,故想來問一下,我已經結婚2年多,我和丈夫實際居住在該房屋內,我丈夫是否有權利要求分割動遷款?公房動遷的貨幣補償款如何分割?讀者:陳文陳文讀者:公有住房的動遷安置補償款分割問題比較復雜,因為,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對房屋享有的是使用權,而動遷補償也是根據政策對這種使用權的補償。第一個問題:你丈夫是否有權利要求分割動遷款要看動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是否把你丈夫作為應安置人口予以安置。根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規定”戶口不在本市的人員,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滿兩年,且其配偶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因此,你丈夫應當可以作為安置人口得到安置。如果拆遷人已經把他作為安置人口,那么他享有要求分割動遷款的權利,如果沒有,那么你丈夫可以根據《關于審理房屋拆遷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滬高法[2000]687號文的相關規定,起訴拆遷人要求依法安置。第二個問題: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但對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的、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可以酌情多分。實踐中公房的承租人可以多分,獎勵費和搬遷費的補償屬于實際居住在里面的人,幫困和重病補貼屬于特定的對象。(上海市震旦律師事務所雷敬祺律師)

9,怎么在上海藥品物價備案

*注:本篇法規已被《上海市物價局、市衛生局關于發布<上海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發布日期:2005年8月1日 實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廢止上海市物價局關于印發《上海市醫療機構藥品 集中招標采購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滬價商[2002]032號)各區、縣物價局:  現將《上海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價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的價格行為,合理確定藥品價格,根據《上海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活動,其價格行為均須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集中招標采購藥品的價格要體現質價相符和鼓勵創新的要求,并按照“質價相符,水平合理”的原則進行價格評估。  第四條 投標人所投標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應在投標前獲得上海市物價局的確認(確認單式樣見附件1),投標人不得一標多投(即生產企業就同一標的以多個投標人的形式或多個投標價格的形式投標)。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聯...*注:本篇法規已被《上海市物價局、市衛生局關于發布<上海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發布日期:2005年8月1日 實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廢止上海市物價局關于印發《上海市醫療機構藥品 集中招標采購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滬價商[2002]032號)各區、縣物價局:  現將《上海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價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的價格行為,合理確定藥品價格,根據《上海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活動,其價格行為均須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集中招標采購藥品的價格要體現質價相符和鼓勵創新的要求,并按照“質價相符,水平合理”的原則進行價格評估。  第四條 投標人所投標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應在投標前獲得上海市物價局的確認(確認單式樣見附件1),投標人不得一標多投(即生產企業就同一標的以多個投標人的形式或多個投標價格的形式投標)。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聯合工作組(以下簡稱聯合工作組)不得擅自接受未經確認最高零售價格的藥品所進行的投標。聯合工作組應在每期招標藥品開標后,將投標藥品價格報上海市物價局確認投標藥品價格的有效性。  第五條 價格評估按照投標價格一有效價格—合理價格—價格分值的順序來確定投標人的價格得分。  投標價格由投標人自主申報。以藥品經營企業為投標人的,其投標價格需有相應生產企業的書面委托。  在投標價格內確定有效價格,其上限為本市物價部門監測到的該藥品在醫療機構的實際進價,下限為企業的合理成本。  在有效價格內確定合理價格。就同一標的藥品,根據投標有效價格的情況選取1—3家最低有效價格,并根據最低有效價格的算術平均價上浮30%為最高合理價格。最低有效價格即為最低合理價格。凡屬合理價格區間的藥品,一經中標,即屬中低價位藥品范圍。  在合理價格內確定價格分值,滿分為30分。價格分值由基本分值和變動分值兩部分組成,基本分值為20分,變動分值為10分,變動價格分值=[(最高合理價格—投標價格)/(最高合理價格—最低合理價格)]×10。  第六條 按《上海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實施辦法》規定,對實行分類評審的專利藥品、獲得我國行政保護的國外原研制藥品、未申請專利保護的國內原研制藥品、在國內同品種藥品批號取得前已經引進投產的國外原研制藥品、列入國家重點科技攻關項目的生物制品、國家級優質中成藥品,以及國家計委單獨定價藥品,其中標價格由聯合工作組依據同品規(無同品規的按同類品種確定)藥品中標情況具體確定。  第七條 聯合工作組應在每期招標工作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將藥品實際中標價格報上海市物價局備案(備案表見附件2)。上海市物價局根據中標價格,在兼顧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和患者利益的基礎上,及時制定、調整、公布中標藥品的臨時最高零售價格。  中標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原則上不得突破該藥品現行最高零售價格。  中標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按以下公式計算:  (一)藥品中標價格在人民幣5元(含)以下的:中標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中標價格×(1+差別流通差率)+{[現行最高零售價格—中標價格×(1+差別流通差率)]×40%}  (二)藥品中標價格在人民幣5元(不含)以上的:中標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中標價格×(1+差別流通差率)+{[現行最高零售價格—中標價格×(1+差別流通差率)1×30%}  差別流通差率見附件3。  臨時最高零售價格的有效期是:自上海市物價局確定的執行日期始,并于同品種藥品下一輪集中招標采購后新中標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執行日止。  第八條 中標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執行期間,遇國家計委或上海市物價局統一調整有關品種最高零售價格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中標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高于國家計委或上海市物價局調整后同類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應按調整后最高零售價格執行。  (二)若中標價格與臨時最高零售價格之間差率小于國家計委規定的流通差率,中標人可向上海市物價局提出書面申請調整中標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上海市物價局將在不高于國家規定的同類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水平內,視實際情況決定調整與否及調整幅度。  第九條 中標藥品賣買合同履行期間,若因不可預見的原因而嚴重影響中標藥品的生產和正常供應,需調整臨時最高零售價格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物價局將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成本核實,并按有關規定相應調整。  第十條 市藥事所和聯合工作組必須嚴格執行上海市物價局批準的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及市藥事所和聯合工作組在藥品招標中不得有價格欺詐、價格壟斷、串通抬價、低價傾銷、亂收費等不正當的價格行為,藥品購銷要按中標價格如實開具發票,如實記帳。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執行重新核定的中標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  第十二條 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價格行為的監督和檢查,嚴肅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上海市物價局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一、投標藥品價格確認單     二、差別流通差率表     三、中標藥品價格備案表(略)
藥品屬于流通產品,廠家生產藥品在當地的物價局都有個價格備案。在產地以外市場銷售的前提是:將你所要銷售的藥品到銷售當地物價局辦理物價。

10,上海市實行垃圾分類

上海市民,垃圾分類。人人參與,愛國愛家,利國利民。
[法規政策]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單位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固體廢棄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單位生活垃圾。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內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餐廚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分別按照《上海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區、縣范圍內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市容環衛局指導。  本市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減量化)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可重復利用產品,政府有關部門在采購產品時應當優先購買可重復利用產品。  本市生產、銷售的各類商品應當避免過度包裝。對列入限制包裝目錄的產品,其包裝物比例應當符合規定要求,具體限制包裝產品目錄以及包裝物比例要求由市經委會同市市容環衛局等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各農貿市場、超市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做好凈菜上市的工作,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第六條(資源化)  本市鼓勵對生活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鼓勵單位和個人將生活、工作中廢棄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廢品回收單位或者個人回收利用。  市經委應當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做好廢品回收網絡建設。  第七條(規劃和預算)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會同市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進行統一規劃。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市和區、縣政府財政預算。  第八條(容器和設施設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二)已建商品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三)單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產生單位負責;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設置規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應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條(收集)  本市對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收集。其中,裝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廢舊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單獨收集。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確定生活垃圾分類實施分類收集的具體方式和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和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的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在規定的容器、設施或者場所中。  第十條(產生申報)  新產生生活垃圾的居住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產生量和種類:  (一)居民生活垃圾,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企業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居委會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  (二)單位生活垃圾,由產生單位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環衛局申報。  第十一條(收運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合理劃定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區域,并以招標方式確定每個作業服務區域內的收運單位。其中,船舶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由市市容環衛局招標確定;其他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招標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收運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局頒布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資質證書。收運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收運服務區域、收運期限、作業服務標準等內容。  除單位自行收運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交本條第一款確定的所在作業服務區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收運。  第十二條(收運單位具備的條件)  參與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十三條(收運規范)  從事生活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和作業服務協議,在規定的時間內收運生活垃圾;  (二)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運;  (三)收運生活垃圾后,應當將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復位,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整潔;  (四)生活垃圾應當采用密閉的車輛、船舶收運,車輛、船舶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  (五)將生活垃圾運送至市容環衛部門規定的中轉站、處置場所存放或者處置。  第十四條(中轉站)  市、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或者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可以根據生活垃圾運輸需要,設置生活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和中轉站設置技術規范,并按照規定辦理規劃、環保等有關手續。  生活垃圾在中轉站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生活垃圾中轉站內產生的滲濾水,應當經處理符合國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條(處置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處置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局對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中標單位頒發處置作業服務資質證書。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處置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  第十六條(處置單位具備的條件)  參與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投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市容環衛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十七條(處置方式確定)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根據本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和生活垃圾處置場(廠)的處置能力,按照就近、經濟的原則,對各區、縣生活垃圾的處置方式和處置場所作統一安排。  第十八條(處置規范)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處置生活垃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規范,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并維護處置場(廠)內外環境整潔。  生活垃圾處置場(廠)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處置場(廠)排放污染物期間,處置單位應當對污染物排放情況作定期檢測,每季度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提交檢測報告。  第十九條(垃圾處理費)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繳費辦法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另行制定。  領取本市最低社會保障金等特殊困難人員,可以減繳、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減免辦法由市市容環衛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規定。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條(數據報送)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處置臺帳,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上季度收運、處置情況報送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生活垃圾收運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收運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處置去向;生活垃圾處置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和數量。  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將收運、處置數據匯總后報市市容環衛局。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向社會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產生量和處置情況。  第二十一條(停業處理)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在規定的經營期內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因特殊原因確需停止的,收運、處置單位應當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經同意后方可停業。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當生活垃圾收運單位、處置單位擅自停止作業服務時,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或者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應急機制)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收運和處置系統。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根據市和區、縣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的規定,編制本單位生活垃圾處理應急方案,并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備案。  在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或者處置單位無法正常進行收運、處置生活垃圾的,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條(無主垃圾處理)  對丟棄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上的無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運單位清除和收運。  第二十四條(設施關閉核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區市容環衛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禁止行為)  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任意丟棄、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  (二)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運、處置;  (三)擅自從事生活垃圾收運或者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現場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需要時,可以向處置單位派駐監督員。  實施監督檢查時,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七條(評議)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評議制度,每年對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進行評議,評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作業服務規范的遵守情況;  (二)具備從業條件的情況;  (三)臺帳建立和數據報送情況;  (四)受行政處罰的情況;  (五)作業服務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評議過程中應當聽取被評議單位、公眾和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  被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評議為不合格的單位,可以在收到評議通知的15天內向市市容環衛局申請復核;市市容環衛局應當在15天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之申請單位。  第二十八條(對評議不合格單位的處理)  收運單位被連續兩年評議不合格的,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收運協議,并組織有關單位收運生活垃圾。  處置單位被連續三年評議不合格的,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處置協議,并組織有關單位處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運協議或者處置協議的單位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招標。  第二十九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申報生活垃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生活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將生活垃圾提供給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在中轉站內不按規定密閉存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72小時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處置單位未保持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0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條一款規定,未提交檢測報告、未建立臺帳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位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收運、處置擅自停止收運、處置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條第二款規定,收運或者處置單位未按規定編制應急收運或者處置方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用收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第第三款規定,中轉站內排放的滲濾水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處理。
垃圾不分類,全民要遭罪。
文章TAG:上海市老旁裝衛生法規上海上海市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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