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黃埔區戶籍適齡兒童的父母租住私人房屋或租住非本單位產權房,是其在廣州市內的唯一居住地,持住建部門認可的房屋租賃
合同并經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記備案,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內的租住戶子女,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位。
2.具有廣州市內其他區戶籍(非黃埔區)的適齡兒童,其父母為承租人并租住黃埔區轄內的房屋,是其在廣州市內的唯一居住地者:
截至當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已辦理完備手續(持住建部門認可的有效期內房屋租賃合同,并經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記備案),且已在該地址連續居住滿一年及一年以上(以登記備案單位審核時間為準)、后續租期不少于三年,同時該住宅屋1-3內沒有小孩在黃埔區小學登記入學,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位。如不符合以上條件,需回戶籍地申請學位。
6.拆遷戶
答:持有政府拆遷協議的本區拆遷戶,其子女申請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位可按以下順序給予照顧入學:
1.可根據其監護人申請,入讀原居住地段(已拆遷房產地)對口服務學校。
2.已安置拆遷戶可憑借適齡子女監護人的拆遷協議和安置協議[或幾代同堂居住在祖輩安置房,適齡兒童父(母)在廣州市11區均無房產],在安置房地段就近入學。
3.適齡子女監護人持有拆遷協議但暫未安置,實際居住在黃埔區的其他房產處,可依據其實際居住房產所在片區統籌安排學位。
4.適齡子女監護人提供其拆遷協議[或祖輩拆遷協議,且適齡兒童父(母)在廣州市11區均無房產]和住建部門認可的租房備案證明,經核實確認現住址為適齡兒童與父母在廣州市的唯一居住地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其實際租住情況統籌安排學位。
7.在黃埔區購房,但不能在招生季8月底前收樓入住的業主適齡兒童
答:廣州市戶籍,在黃埔區購房,但不能在8月底收樓入住的業主,其適齡兒童可根據其目前的實際情況申請統籌學位;有其他房產的,在其他房產所在地申請學位,無房產的,以實際居住情況申請統籌分配學位。
南沙區
1、地段生。
符合“人戶一致”條件的適齡兒童。地段生根據區教育局劃定的招生范圍,安排入讀對口公辦小學。如對口公辦小學學位不足,則根據適齡兒童滿足“人戶一致”條件的時間排序,按照順序和公辦小學的學位數安排入學(滿足“人戶一致”條件的時間相同的,通過電腦派位方式確定),因排序靠后未能入讀對口公辦小學的,由區教育局根據管理權限統籌安排公辦學位(含政府購買的民辦學校學位)。
2、統籌生。
以下情況由區教育局予以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公辦小學學位:
1. 符合“人戶一致”條件,但由于排序靠后而未能被對口小學錄取的適齡兒童。
2.符合“人戶一致”條件,但其住宅單元已有適齡兒童在對口小學在讀1-5年級的(同一家庭且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子女除外)。
3.不符合“人戶一致”條件的南沙區戶籍適齡兒童。
4.未在當年招生計劃公布日前辦理入戶的南沙區戶籍適齡兒童。
5.具有南沙區戶籍,在廣州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以其在南沙區租賃房屋作為唯一居住地,持房屋所在地來穗中心辦理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的承租人適齡子女。
6.具有廣州市非南沙區戶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和適齡兒童在廣州市戶籍區無房產,且在南沙區擁有合法房產作為唯一實際居住地的適齡兒童。
7.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未在規定時間內(以市教育局發布的日程安排為準,下同)登錄“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報名系統”填寫報名信息的南沙區戶籍適齡兒童。
8.具有南沙區戶籍,超過7周歲(含7周歲)申請入學且未依規辦理延緩入學手續的兒童。
9.來穗人員在南沙區連續居住滿5年,并在廣州市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一個險種)滿5年、有穩定職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條件的隨遷子女,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學位,具體按照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有關規定執行。
增城區
各鎮街招生領導小組按“人戶一致”原則安排本區戶籍適齡兒童入讀對口地段小學。具有廣州市戶籍“人戶不一致”的適齡兒童,各鎮街招生領導小組在保證“人戶一致”學生學位的基礎上,可以實際居住地為主,接受其報名,在學位允許的情況下可為其統籌安排學位,具體細則由各鎮街招生領導小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