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3.外省市無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本市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二)夫妻一方為本市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本市支內、知青的,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本市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本市支內、知青回滬落戶后再申請;
3.本市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本市外遷人員屬單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領養過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四、其他
1.“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是指原來有本市戶籍的人員,后經由本市動員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設的支內、支邊、上山下鄉知青。
這些人員在申報本市戶口過程中,雖然不能提供證明文件證明其系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經以支內、支邊、知青子女身份回滬的,則其本人可以視為“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
2.“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是指原來有本市戶籍的人員,但不包括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的人員。
3.“外省市未就業”是指外省市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從未就業,或與戶籍所在地的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滿5年的狀況。
4.“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租用公有住房憑證》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房屋憑證的房屋。
5.符合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申請人,應當征得本市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辦理落戶手續。申請人有多個可投靠地址的,原則上應當在本人的經常居住的合法住所處落戶。因家庭矛盾或其他歷史遺留問題造成其戶口不能落戶的,由申請人書面申請,并經屬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會和相關部門證實的,可以在申請人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6.符合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申請人,其戶口被批準回滬落戶時,除本規定“一、關于子女投靠(四)”的情形外,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7.本規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適用于外省市配偶是農業戶口人員,或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或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人員。但申請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
8.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不適用于本市集體戶口人員。
9.停止執行家庭戶“不因投靠落戶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規定。
5. 2021年上海配偶落戶新政策出爐
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相應獎勵,或者在本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
符合以上要求的居轉戶人員其配偶在本市有穩定工作、繳納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并已辦理《上海市居住證》的,可以同時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并提供前述材料。
政策解讀:
居轉戶申請本人有高級職稱或高級技師或省部級獎勵,配偶要求在本市有穩定工作、繳納本市城鎮社保、有居住證才能申請。不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現有的投靠落戶政策辦理。
上海居轉戶申請配偶:在本市有穩定工作;繳納本市城鎮社保;有上海居住證。
上海落戶配偶隨遷條件:引進人才落戶
申辦人才引進時,可以隨遷配偶。隨遷配偶因個人情況各不相同,需視情而定,一般需要提供《就業失業登記證》或《退休證》。
6. 上海配偶隨遷落戶政策 提前政策
是要居住證的
1、 必須結婚滿10年(咨詢上海戶口一方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