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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垃圾分類正式執行,上海垃圾分類多長時間實施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4-26 14:41:53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上海垃圾分類多長時間實施

自7月1日起《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已經正式實施,單位、個人將有害垃圾與可回收物、濕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將濕垃圾與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上海垃圾分類多長時間實施

2,上海垃圾分類什么時候開始實施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已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近日,就條例實施的準備工作情況、社會普遍關注的有關問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接受了媒體的專訪。  問:為保障條例順利實施,本市做了哪些準備工作?  答:條例于2019年1月31日經市十五屆人大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是全國首部由代表大會通過的關于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省級地方性法規。為了使條例更好地落地實施,條例預留了近半年的實施準備期。市委對推行垃圾分類工作高度重視,2月20日即召開全市動員大會,全面部署條例實施準備工作。全市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積極行動,制定工作方案,明確任務清單,逐級落實責任,相關工作進展順利。目前生活垃圾運輸車輛配置、居民區分類投放點的改造、回收服務點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等建設都已經基本準備就緒。條例明確的18項配套性制度文件中已經有14項完成,市民關心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配置規范》《垃圾分類目錄及投放要求》《對不符合分類質量標準生活垃圾拒絕收運的操作規程》等都已經有了明確的標準,另有4項也即將完成。  在社會動員方面,通過開展廣泛、深入、細致的群眾發動工作,越來越多的市民感受到了生活垃圾管理立法給生活帶來的變化,越來越多的市民熱情參與、積極支持這項工作。市民對垃圾分類的議論已經從要不要分,怎么分進入到了如何持續不斷、持之以恒地分。“以參與垃圾分類為榮、以準確分類為榮”的濃厚社會氛圍已經初步形成。上海市民自覺自律的文明素養、尊法守法的法治精神再次得以充分彰顯,這為條例實施奠定了良好的社會基礎。

上海垃圾分類什么時候開始實施

3,上海垃圾分什么時候開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垃圾分類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為全面貫徹《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抓緊抓實辦好垃圾分類工作,加快建成以法治為基礎的上海垃圾分類管理體系,全面展現“生活垃圾分類就是新時尚”,現提出貫徹《條例》推進全程分類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如下。

上海垃圾分什么時候開始

4,2019年上海垃圾分類新規7月1日起實施怎么分具體措施

近日,上海的垃圾分類引起了很多人的討論,而日前,上海宣布垃圾分類新規自7月1日起實施。那么垃圾分類應該如何分呢?接下來就跟隨本期的城市文化一起來看看吧!上海垃圾分類全面推動全市區域覆蓋據介紹,上海分類覆蓋質量穩步提升,“整區域”推進模式全面實施。在去年長寧區等6區實現“整區域覆蓋”的基礎上,今年全面推動“全市整區域覆蓋”。目前,首批18個“示范街鎮”創建成功,2019年度創建工作全面啟動。分類實效快速提升。可回收物回收量超過3300噸/日,濕垃圾分出量約6100噸/日,干垃圾焚燒及濕垃圾資源化利用能力達到2.4萬余噸/日。全程分類體系加快建設,分類投放點改造積極推進,分類收運體系基本形成。生活垃圾處置利用能力穩步提升。新規7月1日起實施7月1日起,《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配套制度基本完成。全面推動“全市整區域覆蓋”,從三個方面介紹了上海即將采取的舉措1、是加強科學管理,堅持系統推進。注重黨建引領,把垃圾分類工作與基層社會治理、住宅小區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創建等工作相結合,推廣垃圾分類黨建聯建活動,落實黨員雙報到制度。積極推進達標(示范)區域創建工作,力爭居住區分類達標率達到70%以上,完成全市域覆蓋目標。推行綜合考評,將第三方機構調查與市區人大代表、委員調查以及專業考評相結合,定期開展考核評價。2、是健全分類體系,完善長效機制。全面完成《條例》各項配套工作任務,開展配套文件宣傳解讀,編寫完成《〈條例〉釋義》。加快建成全程分類體系,基本完成全市1.7萬個居住區分類投放點改造,進一步完善分類收運體系,可回收物回收服務點達到8000個、中轉站達到170座。加快生活垃圾末端分類處置能力建設,到2020年全市生活垃圾焚燒能力達到20800噸/日,濕垃圾資源化能力7000噸/日。實施全過程監督,積極穩妥地推行“不分類、不收運,不分類、不處置”的雙向監督機制,完善垃圾分類全程監管信息系統,集中組織專項執法行動,逐步形成常態化執法機制。3、是營造社會氛圍,促進習慣養成。全覆蓋開展社區宣傳動員。發揮居住區(村)黨組織作用,推動形成居(村)委會、業委會、物業企業、志愿者“多位一體”動員模式,通過“面對面”告知方式,完成全市800余萬戶市民入戶宣傳。同時,還將進行“線上線下”培訓,擴大《條例》及配套文件的知曉率,開展垃圾分類“七進”活動,落實垃圾處理設施公眾開放日制度。全方位引導社會參與。垃圾分類基本分類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和干垃圾。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循環使用和資源利用的廢塑料、廢紙、廢玻璃、廢金屬等廢棄物。有害垃圾是指納入《國家危險*物名錄》,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且應當專門處置的廢鎳鎘電池、廢藥品等廢棄物。濕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葉、果殼、食物殘渣等有機廢棄物。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具體分類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廢紙、塑料、玻璃、金屬和布料五大類。廢紙:主要包括報紙、期刊、圖書、各種包裝紙等。但是,要注意紙巾和廁所紙由于水溶性太強不可回收。塑料:各種塑料袋、塑料泡沫、塑料包裝、一次性塑料餐盒餐具、硬塑料、塑料牙刷、塑料杯子、礦泉水瓶等。玻璃:主要包括各種玻璃瓶、碎玻璃片、鏡子、暖瓶等。金屬物:主要包括易拉罐、罐頭盒等。布料:主要包括廢棄衣服、桌布、洗臉巾、書包、鞋等。這些垃圾通過綜合處理回收利用,可以減少污染,節省資源。如每回收1噸廢紙可造好紙850公斤,節省木材300公斤,比等量生產減少污染74%;每回收1噸塑料飲料瓶可獲得0.7噸二級原料;每回收1噸廢鋼鐵可煉好鋼0.9噸,比用礦石冶煉節約成本47%,減少空氣污染75%,減少97%的水污染。其它(干垃圾)其他垃圾(上海稱干垃圾)包括鮮黽咐嗬獾淖┩嚀沾傘⒃痢⑽郎浞現健⒅澆淼饒巖曰厥盞姆掀錛骯恰⒊就痢⑹稱反ê校2扇∥郎盥窨捎行Ъ跎俁緣叵濾⒌乇硭⑼寥蘭翱掌奈廴盡?大棒骨因為“難腐蝕”被列入“其它垃圾”。玉米核、堅果殼、果核、雞骨等則是餐廚垃圾。衛生紙:廁紙、衛生紙遇水即溶,不算可回收的“紙張”,類似的還有煙盒等。餐廚垃圾裝袋:常用的塑料袋,即使是可以降解的也遠比餐廚垃圾更難腐蝕。此外塑料袋本身是可回收垃圾。正確做法應該是將餐廚垃圾倒入垃圾桶,塑料袋另扔進“可回收垃圾”桶。果殼:在垃圾分類中,“果殼瓜皮”的標識就是花生殼,的確屬于廚余垃圾。家里用剩的廢棄食用油,也歸類在“廚房垃圾”。塵土:在垃圾分類中,塵土屬于“其它垃圾”,但殘枝落葉屬于“廚房垃圾”,包括家里開敗的鮮花等。廚余(濕垃圾)廚余垃圾(上海稱濕垃圾)包括剩菜剩飯、骨頭、菜根菜葉、果皮等食品類垃圾。經生物技術就地處理堆肥,每噸可生產0.6~0.7噸有機肥料。有害垃圾有害垃圾含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重金屬、有毒的物質或者對環境造成現實危害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包括電池、熒光燈管、燈泡、水銀溫度計、油漆桶、部分家電、過期藥品、過期化妝品等。這些垃圾一般使用單獨回收或填埋處理。

5,上海垃圾分類多久實施

垃圾分類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廢紙張、廢塑料、廢玻璃制品、廢金屬、廢織物等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容器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三)濕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中藥藥渣等易腐的生物質生活廢棄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廢棄物。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調整。

6,上海市實行垃圾分類

上海市民,垃圾分類。人人參與,愛國愛家,利國利民。
[法規政策]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單位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固體廢棄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單位生活垃圾。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內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餐廚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分別按照《上海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區、縣范圍內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市容環衛局指導。  本市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減量化)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可重復利用產品,政府有關部門在采購產品時應當優先購買可重復利用產品。  本市生產、銷售的各類商品應當避免過度包裝。對列入限制包裝目錄的產品,其包裝物比例應當符合規定要求,具體限制包裝產品目錄以及包裝物比例要求由市經委會同市市容環衛局等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各農貿市場、超市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做好凈菜上市的工作,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第六條(資源化)  本市鼓勵對生活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鼓勵單位和個人將生活、工作中廢棄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廢品回收單位或者個人回收利用。  市經委應當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做好廢品回收網絡建設。  第七條(規劃和預算)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會同市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進行統一規劃。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市和區、縣政府財政預算。  第八條(容器和設施設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二)已建商品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三)單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產生單位負責;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設置規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應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條(收集)  本市對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收集。其中,裝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廢舊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單獨收集。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確定生活垃圾分類實施分類收集的具體方式和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和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的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在規定的容器、設施或者場所中。  第十條(產生申報)  新產生生活垃圾的居住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產生量和種類:  (一)居民生活垃圾,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企業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居委會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  (二)單位生活垃圾,由產生單位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環衛局申報。  第十一條(收運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合理劃定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區域,并以招標方式確定每個作業服務區域內的收運單位。其中,船舶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由市市容環衛局招標確定;其他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招標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收運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局頒布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資質證書。收運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收運服務區域、收運期限、作業服務標準等內容。  除單位自行收運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交本條第一款確定的所在作業服務區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收運。  第十二條(收運單位具備的條件)  參與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十三條(收運規范)  從事生活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和作業服務協議,在規定的時間內收運生活垃圾;  (二)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運;  (三)收運生活垃圾后,應當將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復位,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整潔;  (四)生活垃圾應當采用密閉的車輛、船舶收運,車輛、船舶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  (五)將生活垃圾運送至市容環衛部門規定的中轉站、處置場所存放或者處置。  第十四條(中轉站)  市、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或者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可以根據生活垃圾運輸需要,設置生活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和中轉站設置技術規范,并按照規定辦理規劃、環保等有關手續。  生活垃圾在中轉站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生活垃圾中轉站內產生的滲濾水,應當經處理符合國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條(處置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處置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局對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中標單位頒發處置作業服務資質證書。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處置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  第十六條(處置單位具備的條件)  參與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投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市容環衛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十七條(處置方式確定)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根據本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和生活垃圾處置場(廠)的處置能力,按照就近、經濟的原則,對各區、縣生活垃圾的處置方式和處置場所作統一安排。  第十八條(處置規范)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處置生活垃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規范,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并維護處置場(廠)內外環境整潔。  生活垃圾處置場(廠)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處置場(廠)排放污染物期間,處置單位應當對污染物排放情況作定期檢測,每季度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提交檢測報告。  第十九條(垃圾處理費)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繳費辦法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另行制定。  領取本市最低社會保障金等特殊困難人員,可以減繳、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減免辦法由市市容環衛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規定。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條(數據報送)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處置臺帳,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上季度收運、處置情況報送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生活垃圾收運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收運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處置去向;生活垃圾處置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和數量。  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將收運、處置數據匯總后報市市容環衛局。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向社會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產生量和處置情況。  第二十一條(停業處理)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在規定的經營期內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因特殊原因確需停止的,收運、處置單位應當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經同意后方可停業。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當生活垃圾收運單位、處置單位擅自停止作業服務時,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或者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應急機制)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收運和處置系統。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根據市和區、縣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的規定,編制本單位生活垃圾處理應急方案,并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備案。  在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或者處置單位無法正常進行收運、處置生活垃圾的,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條(無主垃圾處理)  對丟棄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上的無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運單位清除和收運。  第二十四條(設施關閉核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區市容環衛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禁止行為)  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任意丟棄、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  (二)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運、處置;  (三)擅自從事生活垃圾收運或者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現場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需要時,可以向處置單位派駐監督員。  實施監督檢查時,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七條(評議)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評議制度,每年對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進行評議,評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作業服務規范的遵守情況;  (二)具備從業條件的情況;  (三)臺帳建立和數據報送情況;  (四)受行政處罰的情況;  (五)作業服務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評議過程中應當聽取被評議單位、公眾和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  被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評議為不合格的單位,可以在收到評議通知的15天內向市市容環衛局申請復核;市市容環衛局應當在15天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之申請單位。  第二十八條(對評議不合格單位的處理)  收運單位被連續兩年評議不合格的,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收運協議,并組織有關單位收運生活垃圾。  處置單位被連續三年評議不合格的,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處置協議,并組織有關單位處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運協議或者處置協議的單位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招標。  第二十九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申報生活垃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生活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將生活垃圾提供給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在中轉站內不按規定密閉存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72小時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處置單位未保持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0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條一款規定,未提交檢測報告、未建立臺帳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位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收運、處置擅自停止收運、處置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條第二款規定,收運或者處置單位未按規定編制應急收運或者處置方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用收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第第三款規定,中轉站內排放的滲濾水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處理。
垃圾不分類,全民要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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