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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職工特殊保護條例,2017刨腹產產假多少天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9-13 11:55:46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2017刨腹產產假多少

合法生育一孩和二孩,國家規定產假是98天,剖腹產延長15天產假。當事人還可以享有所在地計生政策規定的產假獎勵。具體獎勵時間各地不一樣,以當事人所在地的政策規定為準。《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地方政策如《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五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第二十七條 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每個省是不一樣的,昆明現在已取消晚育,正常下是158天,剖產加15天,多胎每胎加15天。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產假期為98天,其中產前可休息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至于生育延長假,由于各省市的規定不同,你可按《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的執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2017刨腹產產假多少天

2,2022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法律分析:(一)本市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產的,增加產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二)本市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上海市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有關規定的文件有效期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本市女職工產假最長可達158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022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3,上海市產假期間工資社保執行

第一點,《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里面有詳細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辭退、解除勞動關系,那證明保險也是必須得繳納的。第二點,如果你有參加生育保險,那生育津貼是由生育基金支付,這個就算你產假期間的工資,具體執行標準參考《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如果你是外來農業戶口,未參加生育保險,產假工資才由公司支付,支付標準與產前工資一致。
產假工資(生育津貼)按《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生育女職工享受的產假工資按請產假前正常情況下的本人月實得工資的70%支付。享受兩個半月產前假和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其產假工資按女職工本人月實得工資的80%支付。其中,實得工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 領取生育生活津貼的補充規定 1、符合《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規定條件的從業的生育婦女在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期限內,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對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由所在單位以生育生活津貼的形式支付。 2、符合《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規定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不幸死亡的(以《生育醫學證明》為準),仍可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和生育生活津貼,生育生活津貼的享受期限應計算至死亡當月。 3、按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在規定的享受期限內適逢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的,享受期限內的月生育生活津貼全部按就高的原則執行。 4、從業的生育婦女在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期間,所在單位和個人仍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在確定個人下一年度月繳費基數時,應將生育婦女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剔除計算。

上海市產假期間工資社保執行

4,哺乳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1、女職工哺乳期內的勞動強度及禁忌勞動保護。2、哺乳期內,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時間,每次半小時,兩次時間可以并作一次使用。哺乳去路上的時間也算作工作時間。3、對用人單位在1年的哺乳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禁止。一、哺乳女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有哪些 1、女職工哺乳期內的勞動強度及禁忌勞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乳母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是:(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2)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3)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哺乳期內,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時間,每次半小時,兩次時間可以并作一次使用。哺乳去路上的時間也算作工作時間。 3、對用人單位在1年的哺乳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禁止。《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 4、上海市對女職工哺乳期保護的細則。《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作出更為詳盡的規定:(1)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1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內授乳2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30分鐘,亦可將2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 每次喂乳時間30分鐘。嬰兒滿1周歲后,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哺乳時間在本單位內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2)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6個半月。(3)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80%發給。單位增加工資時,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二、我國對女職工保護的規定 首先,禁止要求女職工從事危重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其次,對懷孕期間的女職工做出特殊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再次,對哺乳期的女職工特蘇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不管是懷孕期間的女職工還是正處于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其實法律方面給予他們的保護都是比較多的,而此時就要求女職工的用人單位可以切實按照法律法規中的規定,加強對女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尤其是在產假期間,應當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其工資報酬,并且也不能隨意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5,2020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

2020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根據勞動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由本條例附錄列示。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需要調整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公布。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合理安排懷孕女職工的休息時間,或者相應減少其勞動定額;經與女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第六條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的產前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第八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第九條女職工哺乳(含人工喂養)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以下稱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間女職工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第十條國家鼓勵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職工進行婦女常見病檢查,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二項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婦聯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助行政部門開展工作,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職責分工,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女職工的生理要比男職工的脆弱,同時,還會有經期、產期、哺乳期等,在這些比較特殊的期間內,很有必要對女職工的權益作出保護,這樣才能避免單位借口辭退女職工。

6,上海孕期單位放產假多長時間

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注:產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歸納一下,這些假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必須享受的假期,單位無權剝奪,另一類是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一、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相關假期的待遇規定  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二、產前假,工資按照八成發  三、產假領生育生活津貼  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權利受到侵害時,女職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是向企業主管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有權向所在單位 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應該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之內。  三是對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決定或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補充一點:   產假90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國定假日的[編輯本段]新勞動法規定的產假相關條款  5.4.1 產檢假  · 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 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5.4.2 產假  · 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包括15天的預產假。已婚婦女23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 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產婦在子女出生后4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
產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 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晚育護理假 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晚婚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 順延。(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第二條) 產前假: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二條)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三條)休假條例都在這,你自己對比一下,能休哪些假期
正常假期90天,晚婚晚育加30天,如果剖腹產,加15天
女:23歲 男:25歲 女方:產假90天,晚育加30天,剖腹加15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子證又加15天,總共150天 男方:7天 薪水按照基本工資算,獎金沒有。
正常假期90天,如果剖腹產,10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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