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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租房屋條例,房屋租賃發生糾紛應當怎樣處理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8-23 07:34:22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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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賃發生糾紛應當怎樣處理

租賃當事人應當怎樣承擔責任?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后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后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房屋租賃發生糾紛應當怎樣處理

2,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的房屋租賃行為,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房房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第四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房屋租賃應當依法納稅。第五條 上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內房屋租賃的行政管理部門,業務上受市房地產管理部門領導。  本市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二章 租賃范圍和條件第六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是擁有房屋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第七條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書或者無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四)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租商品房,應當符合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已經預售的商品房預租,商品房預購人不得將預購的商品房預租。第十條 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應當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房屋的除外。  土地收益收繳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三章 租賃合同的訂立和登記備案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租賃合同。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房屋租賃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賃當事人參照使用;其中,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賃,可以使用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租用公房憑證。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屋座落地點、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三)房屋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賃期限;  (六)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八)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三條 房屋的租金由租賃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調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行政投資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本條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賃關系的處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十四條 房屋的租賃期限由租賃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過二十年。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當事人對房屋租賃期限沒有約定,依照法律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租賃關系,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書面通知承租人。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不得終止租賃關系,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及其變更合同由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維修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

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 (合同編號: ) 甲方(出租方): 住所: 郵編: 本人/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法定聯系電話 乙方(承租方): 省(市)/地區: 性別: 出生年月: 住所(址): 郵編: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 聯系電話: 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址) 聯系電話: 乙方的其他承租同住人共 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情況如下: 序號 姓名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訂立本房屋租賃合同。 第一條 出租房屋情況和租賃用途 1-1 甲方將座落在本市_______【區】【縣】_________路_____【弄】【新村】______【號】【幢】_______室(部位)_________的房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乙方。該房屋【建筑面積】【使用面積】為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類型為________,結構為________,房屋用途為居住。簽訂本房屋租賃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地產權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編號:_______________】,并已告知乙方該房屋【已】【未】設定抵押。 1-2 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作為居住使用。并保證在租賃期間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使用和物業管理的規定。 1-3 該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圍、條件和要求;現有裝修、附屬設施、設備狀況以及需約定的有關事宜,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加以列明。甲、乙雙方同意該附件作為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和本房屋租賃合同終止時乙方向甲方返還該房屋的驗收依據。
第二條 交付日期和租賃期限 2-1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該房屋,租賃日期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2 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返還該房屋。乙方需繼續承租該房屋的,則應于租賃期屆滿前_____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書面要求,經甲方同意后,雙方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條 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3-1 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使用面積】租金為(______幣)______元。月租金總計為(______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整)。上述租金保持在租賃期限內不變,如需變動,則須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3-2 乙方應于每月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則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___%支付違約金。 第四條 保證金和其他費用 4-1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保證金為_____個月的租金,即(______幣)___________元。保證金收取后,甲方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租賃關系終止時,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約定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外,剩余部分無息歸還乙方。 4-2 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通訊、設備、 、_______、_____等費用由【甲方】【乙方】承擔。其他有關費用,均由【甲方】【乙方】承擔。 第五條 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6-1 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日內進行維修。其中,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乙方拒不維修的,甲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6-2 租賃期間,甲方保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甲方對該房屋進行檢查、養護,應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檢查養護時,乙方應予以配合。 6-3 乙方另需裝修或者增設附屬設施和設備的,應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審批的,則還應由【甲方】【甲方委托乙方】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乙方增設的附屬設施和設備歸屬及其維修責任由甲、乙雙方另行書面約定。 第六條 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6-1 除甲方同意乙方續租外,乙方應在本合同的租期屆滿后的_____日內返還該房屋,未經甲方同意逾期返還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_______幣)___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向甲方支付該房屋占用期間的使用費。 6-2 乙方返還該房屋應當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狀態。返還時,應經甲方驗收認可,并相互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第七條 轉租、轉讓和交換 7-1 租賃期內,乙方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必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但同一間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轉租。乙方轉租該房屋應與接受轉租方訂立書面的轉租合同。 7-2 租賃期內,乙方將該房屋轉讓給他人承租或與他人承租的房屋進行交換,必須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轉讓或交換后,該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或交換人應與甲方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并繼續履行本合同。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

4,上海租賃房最新政策

上海租賃房最新政策如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住房租賃行為,保障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踐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推動形成管理有序、服務規范、租賃關系穩定的住房租賃體系,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滿足居民多層次的居住需求。第四條 本市建立健全住房租賃市區統籌、條塊結合、街鎮(鄉)負責、居村協助、行業自律的治理機制,將住房租賃活動納入基層治理范疇。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本市住房租賃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議事協調機制,研究、決定住房租賃工作的重大事項,統籌部署、協調和推進住房租賃相關工作。區人民政府落實住房租賃屬地管理責任,建立住房租賃協調推進機制,統籌推進本轄區住房租賃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市住房租賃工作的綜合協調。市房屋管理部門是本市住房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住房租賃相關規劃和政策,并承擔住房租賃監督管理和住房租賃經營、房地產經紀等行業管理職責。區房屋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住房租賃具體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住房租賃相關工作。公安部門負責住房租賃的治安管理和人口管理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住房租賃有關市場主體登記,查處涉及住房租賃的不正當競爭、壟斷以及廣告、價格等違法行為。發展改革、規劃資源、農業農村、經濟信息化、財政、稅務、金融監管、民政、應急管理、城管執法、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信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住房租賃的日常監督管理,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住房租賃相關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居民、村民開展住房租賃相關自治活動,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住房租賃相關工作。第八條 本市在統籌考慮人口、產業、土地和重點發展區域的基礎上,聚焦不同群體租賃需求,合理規劃租賃住房供給規模和結構,按照職住平衡、增存并舉、布局優化、供需適配的原則,確定住房租賃發展目標、主要任務、配套措施等,并納入住房發展規劃。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應當單列租賃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第九條 本市通過新增國有建設用地和利用已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賃住房、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以及將閑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給。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住房租賃相關政策措施,深化制度創新,加大資源統籌力度,綜合運用規劃、土地、財政、稅收、金融等政策,加大對住房租賃的支持力度。第十一條 本市依托“一網通辦”“一網統管”平臺,按照服務與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全市統一的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住房租賃平臺),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推進數據共享,創新服務方式,提升管理效能。第十二條 住房租賃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住房租賃服務標準、行為規范和自律準則,開展職業培訓和評價,加強住房租賃糾紛的行業調解,促進企業合法公平競爭、誠信經營,引導企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第十三條 本市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綜合運用人民調解、行業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等多種方式,統籌開展住房租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及時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住房租賃矛盾糾紛的調解提供支持和指導。第二章 出租與承租第十四條 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第十五條 出租住房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房屋符合國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環保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二)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三)以原始設計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改建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四)廚房、衛生間、陽臺、貯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于居住;(五)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和人均居住面積符合本市相關規定;(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禁止違反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將住房用于群租。禁止將違法建筑、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第十六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訂立住房租賃合同。鼓勵出租人和承租人通過住房租賃平臺進行網上簽約。住房租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內容:(一)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共同居住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二)增加共同居住人員的條件;(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的基本情況;(四)租賃用途、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五)租賃期限和房屋交付日期;(六)租金和押金的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七)物業服務、水、電、熱、燃氣等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八)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方式;(九)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市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制定和完善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鼓勵租賃當事人訂立長期住房租賃合同,建立穩定的租賃關系。第十七條 出租人應當自住房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向區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登記備案也可以通過社區事務受理服務機構或者住房租賃平臺辦理。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出租人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變更手續。辦理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住房租賃合同、身份證明、房屋權屬證明等材料,不得提交虛假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辦理登記備案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第十八條 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證明材料、房屋權屬證明材料;(二)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出租房屋;(三)負責出租房屋及提供的設施、設備的安全,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項,與承租人約定進行安全檢查;(四)發現承租人在房屋內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制止和處罰等工作;(五)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務標準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強迫承租人變更、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提前收回租賃住房;(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第十九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二)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或者實施違法搭建行為;(三)裝修房屋或者增設設施、設備的,征得出租人同意;(四)遵守管理規約或者村規民約,不得損害相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第二十條 鼓勵出租人、承租人投保租賃住房財產保險、人身意外保險。第三章 住房租賃經營第二十一條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經營范圍應當注明“住房租賃”或者“房地產經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轉租房屋達到規定數量,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具體規定,由市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第二十二條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區房屋管理部門備案。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和風險防控能力。第二十三條 本市實行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人員實名從業制度。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為從業人員辦理從業信息卡。從業人員應當持從業信息卡實名從業,并在其提供服務的住房租賃合同、房地產經紀合同上,注明從業信息卡編號。從業信息卡的內容和樣式,由市房屋管理部門統一規定。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督促其誠信、規范從業。第二十四條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應當核實核驗房屋權屬證明和基本狀況,確保房源信息真實有效,不得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已成交的房源信息應當及時予以撤銷。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網絡信息平臺發布房源信息的,應當同時注明企業備案信息和從業人員信息。第二十五條 通過網絡信息平臺發布房源信息的,網絡信息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信息發布者提交身份、地址、聯系方式以及房源核驗等信息;信息發布者為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的,還應當要求其提交企業備案信息及其從業人員信息。網絡信息平臺經營者應當對信息發布者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并建立檔案,留存不少于三年。網絡信息平臺經營者可以接受信息發布者的委托,代為進行房源核驗。第二十六條 網絡信息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信息發布者提供虛假材料、發布虛假信息的,應當及時采取刪除、屏蔽相關信息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信息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對兩年內因違法發布房源信息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在停業整頓期間的信息發布者,由網絡信息平臺經營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內限制其發布房源信息的措施。第二十七條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在訂立住房租賃合同或者房地產經紀合同前,應當如實說明房屋狀況,將可能影響租賃住房使用的因素和安全使用事項,書面告知承租人。第二十八條 住房租賃企業出租房屋的,應當通過住房租賃平臺,完成網上簽約和登記備案。租賃當事人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訂立住房租賃合同的,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住房租賃平臺,完成網上簽約和登記備案。第二十九條 住房租賃企業承租個人住房從事轉租業務的,應當按照規定,在商業銀行開立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并通過住房租賃平臺向社會公示。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一次性收取租金超過三個月的部分,以及收取押金超過一個月租金的部分,應當存入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的具體規定,由市房屋管理部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制定。法律依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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