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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應屆生積分落戶,2017應屆生上海落戶積分規則比2016有沒有變化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2-08 07:11:09 編輯:大上海生活 手機版

1,2017應屆生上海落戶積分規則比2016有沒有變化

可以的,只要畢業三年內沒有繳納養老保險都算應屆,除非崗位要求本年應屆。
2017年應屆畢業生畢業時間大概在2017年6月,而2016下半年重慶公務員考試報名的時間預計在2016年8月,在報名時,這類人的身份在2016年上不屬于應屆畢業生,而是屬于在校在讀學生。公務員考試明確規定,在校在讀學生不能參加公務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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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碩士應屆生積分夠72分 現在怎么申請戶口

不滿肯定不行的,政策要求是硬性的你只要夠優秀,夠72分就可以了,沒必要一定工作七年市教委公布2014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應屆生進滬就業申請居住證、申辦戶籍的兩個辦法。若申辦上海戶籍,單位、個人均需滿足相應條件,并按“進滬就業評分辦法”打分,今年落戶標準分為72分。市教委表示,辦理居住證已成為畢業生進滬就業的主要渠道。  71分到72分 進滬落戶標準分有所提升  根據本市人口管理的總體目標和要求,2014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將繼續引導應屆畢業生進滬就業以申領《上海市居住證》為主渠道,同時確保直接落戶更直接用于引進上海實施國家戰略、建設“四個中心”和重點領域重大項目建設的緊缺急需人才。據介紹,若申辦上海戶籍,單位、個人均需滿足相應條件,并按“進滬就業評分辦法”打分。2014年進滬落戶標準分為72分。
在職hr,正在協助應屆錄用對象辦理與某家電連鎖企業的毀約改派手續。肯定需要補辦改派手續,否則畢業后檔案和戶籍就調去南方人才了。。。找原簽約單位要回《就業協議》和《同意解除就業協議證明》,再拿上新單位的《畢業生同意接收函》,回學校辦理【改派】手續。學校會發給你新的空白《就業協議》,然后拿去新單位重新簽約,再交回學校重新辦理確認工作。這樣,畢業后檔案和戶籍才能落到新單位(或新單位委托的人才中心)。千萬不要放任不管呀。 補充:根據樓主的問題補充,不需要履行南方人才的戶籍申請注銷手續。理由,除非是已經學校所屬派出所已經進行了戶籍遷出至南方人才的網上操作、開具了《戶口遷移頁》,否則不會影響你解約改派后的戶籍遷移。根據樓主說的情況~上一次就業協議的戶籍遷出肯定沒有辦理,所以不必再和南方人才糾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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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 應屆生積分達到 能夠落戶嗎

120分落戶,自己算算(一)基本要素1.最高學位、學歷博士、研究生 27分碩士、研究生 24分學士、本科生 21分2.畢業學校“985工程”建設高校、在滬“211工程”建設高校、中科院在滬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養單位 15分其它“211工程”建設高校、中央直屬研究生培養單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養單位 12分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養單位 8分3.學習成績(按照畢業生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專業(班級)綜合排名對其等級進行評定)一級(成績綜合排名前25%) 8分二級(成績綜合排名26%-50%) 6分三級(成績綜合排名51%-75%) 4分四級(成績綜合排名76%-100%) 2分4.外語水平(外語水平證書一般應在所在學校或培養單位考點取得)CET-6級證書或成績達到425分(含)以上、專業英語八級 8分CET-4級證書或成績達到425分(含)以上、專業英語四級 7分外語類、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外語課程合格 7分5.計算機水平畢業研究生 7分理科類計算機高級水平或免予此項要求的專業(本科2013年前入學畢業生:數學類、電子信息科學類、電氣信息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本科2013年(含)后入學畢業生:數學類、電子信息類、電氣類、自動化類、計算機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 7分文科類專業計算機中級或省級二級水平 7分理科類專業計算機中級或省級二級水平 6分文科類專業計算機初級或省級一級水平 6分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相關課程合格 6分(二)導向要素1.榮譽稱號(校級及以上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畢業生”)經認定的國家級 10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級 5分學校級(每次1分,不超過2分) 2分2.學術、文體競賽獲獎(在全國大學生電子設計競賽、全國大學生數學建模競賽、全國大學生英語競賽、全國大學生“挑戰杯”賽、全國大學生“飛思卡爾杯”智能汽車競賽等全國性比賽(含地方賽區)獲獎)⑴上述全國性比賽獎項:一等獎 10分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持證人年齡在56-60周歲,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
不滿肯定不行的,政策要求是硬性的 你只要夠優秀,夠72分就可以了,沒必要一定工作七年 市教委公布2014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應屆生進滬就業申請居住證、申辦戶籍的兩個辦法。若申辦上海戶籍,單位、個人均需滿足相應條件,并按“進滬就業評分辦法”打分,今年落戶標準分為72分。市教委表示,辦理居住證已成為畢業生進滬就業的主要渠道。 71分到72分 進滬落戶標準分有所提升 根據本市人口管理的總體目標和要求,2014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將繼續引導應屆畢業生進滬就業以申領《上海市居住證》為主渠道,同時確保直接落戶更直接用于引進上海實施國家戰略、建設“四個中心”和重點領域重大項目建設的緊缺急需人才。據介紹,若申辦上海戶籍,單位、個人均需滿足相應條件,并按“進滬就業評分辦法”打分。2014年進滬落戶標準分為7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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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落戶打分積分細則是怎樣規定的

一、畢業生要素分二、用人需求要素分三、標準分2015年上海落戶評分新標準一、畢業生要素分(一)基本要素1.最高學歷博士 27分碩士 24分本科 21分2.畢業學校教育部重點建設高校、在滬“211工程”高校、科學院在滬各研究所(名單見附件一 )15分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屬研究生培養單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養單位(名單見附件二)12分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養單位 8分3.學習成績(按照畢業生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專業(班級)綜合排名對其等級進行評定)一級(成績綜合排名前25%) 8分二級(成績綜合排名26%-50%)6分三級(成績綜合排名51%-75%)4分四級(成績綜合排名76%-100%)2分4.外語水平通過CET-6級、六級成績達到425分(含425分)或專業英語八級 8分通過CET-4級、四級成績達到425分(含425分)或專業英語四級 7分外語類、藝術類或體育類專業外語課程合格 7分5.計算機水平畢業研究生 7分理科類計算機高級水平或免予此項要求的專業(數學類、電子科學類、電氣信息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7分文科類專業計算機中級(省級二級)水平 7分理科類專業計算機中級(省級二級)水平 6分文科類專業計算機初級(省級一級)水平 6分藝術、體育類專業相關課程合格 6分(二)導向要素1.榮譽稱號(校級及以上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畢業生”)經認定的國家級 10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級 5分學校級(每次1分,不超過2分) 2分2.學術、文體競賽獲獎(在全國大學生電子設計競賽、全國大學生數學建模競賽、全國大學生英語競賽、全國大學生“挑戰杯”賽等國際性或全國性比賽(含地方賽區)獲獎)⑴經認定的國際性比賽或上述全國性比賽獎項:一等獎 10分二等獎 8分三等獎 6分⑵上述全國性比賽地方賽區獎項:一等獎 5分二等獎 3分三等獎 1分(1.以上獎勵表彰僅限在高校最高學歷就讀期間所獲獎勵表彰,2.同類獎勵取最高分,3榮譽類和競賽類獎勵可以累計加分,最高分不超過15分。)3.科研創新⑴擁有專利證書:擁有發明專利證書 5分擁有實用新型專利證書 3分擁有外觀設計專利證書 3分⑵已申請發明專利的,并擁有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 1分4.自主創業⑴創辦市大學生科技創業基金資助的科技企業獲得科技創業基金資助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5分獲得科技創業基金資助企業團組成員 2分⑵創辦其他企業的擔任法定代表人 5分擔任董事 2分5.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上海高校參加西部計劃回滬的畢業生按照其畢業當年的進滬政策予以評分,并在此基礎上給予加分 5分二、用人需求要素分(一)基本要素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高校畢業生中信譽度良好 5分(二)重點領域要素錄用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導向專業(依據《上海市重點領域人才開發目錄》及“十一五”期間人才需求調查結果制定,見附件三)畢業生 3分在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導向專業(見附件三)基礎上,錄用列入教育部、上海市重點學科所在高等院校的畢業研究生 3分(三)重大項目要素最高不超過10分 承擔國家級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項目、遠郊地區社會事業單位、市級藝術劇團等用人單位急需的構建和諧社會緊缺人才。具體項目及用人單位名單由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三、標準分標準分為非上海生源進滬就業申請上海市戶籍的基本資格分。進滬就業的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其各項要素累積分值高于標準分的,可辦理上海市戶籍;低于標準分的,辦理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標準分由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市政府戶籍人口機械增長調控要求確定。

5,上海積分落戶

人才落戶要72分,普通落戶120分2014年上海積分入戶細則第一條(依據)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對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可以申請積分。  本市單位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屬于申請積分對象。  第三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在線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或登記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受理機構)申請積分。  第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一)持證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網上打印件);  3.持證人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  4.勞動(聘用)合同;  5.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磁卡。  (二)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1.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證書。  2.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注冊類的須在注冊有效期內),并提供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聘書或聘用證明;或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等級證書。  在外省市獲得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及以上證書,通過本市復評或驗證的,視同在本市獲得。  3.持證人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4.持證人在本市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工商檔案機讀材料、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的納稅明細或最近連續3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數(須由所聘單位為其連續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且申請當月仍在所聘單位)。  5.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證書。  持證人申請表彰獎勵加分的,由表彰獎勵主辦單位向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后可獲得加分。  6.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的,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配偶戶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關材料。  (三)持證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積分相關待遇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結婚證;  2.配偶身份證;  3.配偶和子女戶籍證明;  4.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5.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其他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相關證明材料;  6.滿16周歲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讀的同住子女,應當提供就讀證明和學籍證明。  除特殊說明外,所有積分申請材料均須核對原件,提交復印件。  第五條(材料受理)  受理機構對用人單位遞交的積分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憑證;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用人單位補齊材料。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材料審核) 受理機構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后,按照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調閱持證人的人事檔案并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1.審核持證人工作經歷、學習經歷及相關情況。  2.查驗持證人學歷學位證書。  3.核實持證人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含對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聘書或聘用證明)或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等級證書。  4.核實持證人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以及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的一致性。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作為“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的積分依據。  5.核實持證人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工商檔案機讀材料、企業納稅情況或聘用本市戶籍人員情況。  6.核實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證書。  7.核實持證人的戶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對有疑問的材料,可以提請主管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核實。  第七條(積分核定與告知)  積分申請材料審核屬實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并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可至區(縣)人才服務中心領取積分書面告知單,用人單位也可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自行打印。  第八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持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第九條(積分確認與調整)  在《上海市居住證》簽注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  持證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持證人積分項目發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減分項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受理機構告知持證人積分變動情況。  第十條(積分有效期)  持證人積分有效期與《上海市居住證》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條(積分失效)  持證人《上海市居住證》簽注過期,積分同時失效。持證人《上海市居住證》被注銷時,積分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監督與復核)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使用違規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并由原受理機構告知持證人。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積分存在異議的,向原受理機構提交復核申請,由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復核并告知申請人復核結果;對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復核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市人才服務中心提交復核申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復核并告知申請人復核結果。  第十三條(相關積分指標的具體解釋)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試行期間,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范圍是指環衛領域,遠郊重點區域是指臨港地區。  第十四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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